勞動行為能力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勞動行為能力是指以勞動者能夠以自己的行為依法行使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的能力。是勞動者作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必須具備的前提條件之一。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周歲最起即具有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
- 公民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在存續時間上是一致的實現民事權利義務的民事行為在通常情況下與民事主體是可以分離的
- 權利義務一致原則要求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的統一。法律一方面禁止用人單位使用無勞動能力的公民,限制其用人權利,而另一方面賦予無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以勞動權利能力,若無勞動行為能力公民據此主張勞動權利,將造成法律體系內部的邏輯混亂和司法實踐上的不可操作性。
-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中不存在完全勞動行為能力和限制勞動行為能力區別。
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
(1)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
(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
(3)精神病患者
(4)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⑴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開始於16周歲。我國《勞動法》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滿16周歲的公民才有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勞動權利並承擔勞動義務。
⑵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統一的、不可分割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是公民在年滿16周歲時同時產生的。
⑶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只能由勞動者本人親自實現。法律不允許他人代理勞動者行使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
⑷某些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據勞動法的規定,有些職業或工種,對勞動者的勞動權利能力和勞動行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依照我國勞動法的規定,我國公民自16周歲最起即具有成為勞動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