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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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为能力是指以劳动者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能力。是劳动者作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具备的前提条件之一。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周岁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
- 公民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在存续时间上是一致的实现民事权利义务的民事行为在通常情况下与民事主体是可以分离的
-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要求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的统一。法律一方面禁止用人单位使用无劳动能力的公民,限制其用人权利,而另一方面赋予无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劳动权利能力,若无劳动行为能力公民据此主张劳动权利,将造成法律体系内部的逻辑混乱和司法实践上的不可操作性。
- 劳动者的主体资格中不存在完全劳动行为能力和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区别。
不具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大体有四类:
(1)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
(3)精神病患者
(4)行为自由被剥夺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
⑴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开始于16周岁。我国《劳动法》规定,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只有年满16周岁的公民才有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才能行使自己的劳动权利并承担劳动义务。
⑵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是公民在年满16周岁时同时产生的。
⑶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只能由劳动者本人亲自实现。法律不允许他人代理劳动者行使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
⑷某些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受到一定的限制。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有些职业或工种,对劳动者的劳动权利能力和劳动行为能力有一定的限制。
依照我国劳动法的规定,我国公民自16周岁最起即具有成为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