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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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Change The Labour Contrac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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變更勞動合同指雙方當事人依法對已經生效但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合同的內容和條款進行修改和增減的行為。
企業勞動合同的變更一般包括兩種類型:法定變更和協議變更。
法定變更是指在法律規定的原因出現時,經過當事人一方提出,可以變更企業勞動合同;
協議變更是指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對企業勞動合同經變更,同時這種變更也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
(1)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的有效條款。已經完全履行的條款,沒有必要變更;無效的條款,也沒有必要變更;
(2)依法可變更的條款。法律規定不准變更的條款,一律不准變更;
(3)直接引起合同變更的條款。合同中某些條款由於合同履行的主客觀條件的變化,引起對其履行成為不必要或沒有可能,這時,就會引起合同的變更;可見,這些條款本身就是引起合同變更的原因。企業勞動合同的變更,就是要對這些直接引起合同變更的條款進行修改或增減。對於與合同變更原因無關的條款,就沒有必要變更。
(1)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請求。提出請求的當事人也可以是管理者,也可以是勞動者。不管是哪一方當事人提出變更合同的請求,都要就合同變更的理由、內容、條款和條件等做出說明,並給對方當事人一個答覆的期限;
(2)被請求方按期向請求方做出答覆。被請求方在接到請求方變更合同的要求後,要在請求方給出的期限內給予答覆,不准對對方的請求置之不理。被請求方的這種答覆也可以是同意,也可以提出自己不同的意見,供雙方進一步協商;對於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請求,被請求方可以表示不同意;
(3)雙方協商,達成書面協議。雙方當事人就要其變更的合同內容和條款進行協商,在取得一致意見的基礎上,達成和擬定書面協議;書面協議要就變更的內容和條款進行詳細說明,並就變更後的條款生效日期做出規定。書面協議要經雙方當事人簽名、蓋章後才能生效;
(4)備案或簽證。凡在訂立是經過備案或鑒證的企業勞動合同,變更合同的書面協議也需要送交企業主管部門備案,或到鑒證機構辦理鑒證手續。需要鑒證的變更協議,只有在鑒證後才能生效。
第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可能提出變更勞動合同的要求,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提出變更要求的一方應及時告知對方變更勞動合同的理由、內容、條件等;另一方應及時作出答覆,否則將承擔一定的法律後果。
第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仍然需要由勞動合同職工當事人簽字、用人單位蓋章且簽字,方能生效。勞動合同變更書應由勞動合同雙方各執一份,同時,對於勞動合同經過鑒證的,勞動合同變更書也應當履行相關手續。
第三,對於特定的情況,不用辦理勞動合同變更手續的,只需向勞動者說明情況即可。如用人單位變更名稱、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資人等事項發生變更的,則不需要辦理變更手續,勞動關係雙方當事人應當繼續履行原合同的內容。
第四,勞動合同變更應當及時進行。勞動合同變更必須是在勞動合同生效後終止前進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應當對勞動合同變更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不能拖到勞動合同期滿後進行。
勞動合同變更是對勞動合同內容的局部的更改,如變更工作崗位、勞動報酬等,一般說來都不是對勞動合同主體的變更。變更後的內容對於已經履行的部分往往不發生效力,僅對將來發生效力,同時,勞動合同未變更的部分,勞動合同雙方還應當履行。
勞動合同變更與勞動合同解除不同,勞動合同變更並不涉及到經濟補償金等方面的問題。但是,由於勞動合同的變更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提出變更的一方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