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經濟責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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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一般經濟責任制[1]
一般經濟責任制是指由法律一般地規定經濟法律關係當事人之間的權利(力)義務關係,普遍適用於某一類主體或關係,對於法律不作規定的細節或實踐中出現的具體問題,通過經濟管理主體和經濟活動主體的日常活動加以解決的責任制形式。如國家經濟管理機關的權利(力)義務和職權職責的設置通常都具有一般責任制的性質;國有公司、企業對股東、董事、經理、監事等角色處理不採取特定責任制形式的,也當然適用法定的一般責任制的要求。
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2]
特殊經濟責任制與一般經濟責任制是相輔相成的。特殊經濟責任制的有效實現依賴於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完善和發展,如果沒有一般經濟責任制的法律規定,特殊經濟責任制也缺乏保證。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劃分,突出了經濟責任制產生的法律依據的不同,表明瞭國家參與調整國民經濟手段的豐富。
一般經濟責任制以法律形式建立起來,具有普遍性法律效力;特殊經濟責任制以契約、章程或特別法規表現出來,一經確認,便具有法律性質,同樣產生強制性約束力。因此,它們都是司法機關法律適用的依據。司法機關要成為經濟責任制貫徹實施的保證,要對公司實際經濟責任情況進行檢查和監督,對拒不實行或違法實行經濟責任制的職位角色者及個人要依法追究其行政、經濟乃至刑事責任。司法機關對關於經濟責任訴訟和糾紛問題,應及時受理和處理,要公平、合理解決矛盾和糾紛。
一般經濟責任制與特殊經濟責任制優缺點的比較[3]
一般經濟責任翩的優點和特殊經濟責任制的缺點的對照比較 | |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優點 | 特殊經濟責任制的缺點 |
操作方便 | 具體確定成本高,耗時費力 |
有利於主體的能動性、創造性的發揮 | 當事人的差異可致在同等條件下發生不同權利義務安排,破壞實質公正 |
不容易發生短期行為 | 在長期關係型契約中束縛當事人或發 生短期行為 |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缺點和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優點的對照比較 | |
一般經濟責任制的缺點 | 特殊經濟責任制的優點 |
權利義務不明晰,自由裁量度大 | 權利義務較為明確、具體,突出管理者和被管理者的平等性 |
不易正確理解法律, 易於出於一己之私利曲解法律,易於出現濫用權力和疏忽懈怠 | 發生糾紛容易解決,不易濫用權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