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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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經營自主權,是指相對人(主要是企業)在不違反國家法律的基礎上所擁有的調配使用自己的人力、物力、財力,自行組織生產經營的權利。經營自主權的權利主體是很廣泛的,它包括各種不同性質的企業、經濟組織、個體工商戶、專業戶等,而且各種不同的經營自主權主體所享有的經營自主權內容是不同的,且呈現出逐步擴大的趨勢。如國有企業的經營自主權,參照《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為例,就具體包括生產經營決策權、物資採購權、投資決策權、勞動用工權等十四項權利;至於集體企業、私營企業、三資企業、個體工商戶等則享有更廣泛的經營自主權。儘管不同性質企業享有的經營自主權的內容存在著一定的差異,但是在行政訴訟中,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只要行政機關實施了干預、截留、取消、限製法律賦予相對人在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財產占有、使用、處分及其人財物等方面的自主權,相對人便可以提起行政訴訟。
(1)企業對其經營管理的財產的占有、使用和依法處分的權利;
(4)產品、勞務定價權;
(5)產品銷售權;
(6)物資採購權;
(7)進出口權;
(8)留用資金支配權;
(9)聯營、兼併權;
(10)拒絕攤派權等。
(1)經營自主權是指企業享有的權利。
(2)經營自主權是依法享有的權利。這裡所說的依法既包括法律的規定,也包括行政法規的規定,如《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私營企業的權利都作了具體明確的規定。私營企業行使經營自主權也要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範圍內行使,不能非法使用或者濫用其經營自主權。
(3)經營自主權不容侵犯。經營自主權是私營企業依法享有的權利,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對其經營自主權非法干涉,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
(4)經營自主權的核心是私營企業獨立自主決定其經營事務的權利。
根據《私營企業暫行條例》第4章的規定,私營企業享有下列權利:
(1)財產所有權。私營企業投資者對於其財產依法享有所有權,其財產可以依法繼承。
(2)名稱專用權。私營企業對核准登記的名稱在規定的範圍內享有專用權。核准登記的名稱是指私營企業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准的名稱或者字型大小,這是一個私營企業區別於其他企業的重要標誌。私營企業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對其名稱有專用權,其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經其同意,不得非法使用。
(3)依法經營權。私營企業在核准登記的範圍內自主經營,不受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非法干涉。(4)機構設置權。私營企業根據經營需要,有權自主決定企業內部的機構設置。除法律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強迫私營企業設置歸口、配套機構,如設置計劃生育、消防、衛生、社會治安等機構。
(5)勞動用工權。私營企業有權按照勞動法規定招工或者辭退職工。企業在行使這些勞動用工權時,不得違反勞動法中關於職工權益保護的規定。
(6)工資及利潤分配權。私營企業有權決定企業的工資制度和利潤分配形式。比如企業應在不低於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的要求下向職工發放工資。私營企業的稅後利潤留作生產發展基金的部分不得低於50%,由於特殊原因,提取比例少於50%的,須經稅務機關批准。
(7)勞務定價權。私營企業有權按照國家價格管理規定,制定企業的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
(8)訂立合同權。合同是私營企業對外對內進行經濟經營活動的重要的法律形式。企業對外對內進行經濟活動在很多情況下要通過合同體現出來。企業對外可以簽訂合同來確定企業在經濟交易中的權利和義務,企業對內可以簽訂勞動合同,以確定企業和職工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對於合同的權利和義務,合同的當事人應認真遵守,否則應承擔違約的法律責任。
(9)知識產權。私營企業有權將自己的發明創造及商標申請專有權,依法取得專利權和商標權。對於他人對自己的專利權及商標權的侵權行為,可以提請有關部門並追究侵權人的法律責什,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0)外貿權。私營企業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同外國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舉辦中外合資、中外合作企業可以承攬來料加工、來樣加工、來件裝配,從事補償貿易;經過批准,還可以取得進出口權。
(11)融資權。私營企業應當在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立帳戶,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貸款。
(12)拒絕攤派權。除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任何單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違規的攤派,私營企業有權拒絕提供。
《個人獨資企業法》、《合伙企業法》、《公司法》等法律規範主要是關於不同企業組織形式的設立、組織管理、組織形式變化和社會責任等內容的規範。由於私營企業依法可以採取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多種組織形式,因此,這些法律規範中關於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容,也屬於私營企業自主經營權的內容。
《個人獨資企業法》第24條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可以依法申請貸款、取得土地使用權,並享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這裡突出了個人獨資企業的信貸權、土地使用權。第25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以任何方式強制個人獨資企業提供財力、物力、人力;對於違法強制提供財力、物力、人力的行為,個人獨資企業有權拒絕”。這是關於拒絕攤派權的規定。
《合伙企業法》第7條規定:“合伙企業及其合伙人的財產和合法權益受到保護”。《公司法》第5條規定:“公司以其全部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公司在國家巨集觀調控下,按照市場需求自主組織生產經營,以提高經濟效益、勞動生產率和實現資產保值增值為目的”。這是對經營自主權的概括表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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