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絕攤派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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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攤派權是指企業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對不按法律政策規定,向企業攤派費用,無償占有企業的勞動,資金,物質的行為予以拒絕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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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攤派權的法律規定[1]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向企業攤派人力、物力、財力。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任何機關和單位以任何方式要求企業提供人力、物力、財力的,都屬於攤派,例如,在法律、法規的規定之外向企業征收各種名目的治安管理費,會議費,衛生費,綠化費等等。對攤派行人,企業可以向審汁部門或者其他政府有關部門控告、檢舉,揭發,要求作山處理。針對普遍存在著的檢查、評比、考核、達標等活動過多,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的現象,《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還規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定外,企業有權抵制任何部門和單位對企業進行檢查、評比、評優、達標、升級、鑒定、考試、考核,以減少對企業的行政干預,保護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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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何立.市場經濟詞典[M].學苑出版社,1999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