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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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決策權(right of making decisions on inves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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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投資決策權[1]
投資決策權是指企業具有以其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向國內外投資、進行生產性建設的權利,即企業依照法律和國務院的有關規定,有權以留用資金、實物、土地使用權、工業產權和非專利技術等向國內各地區、各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投資,購買和持有其他企業的股份;經有關部門批准,企業可以在境外投資或者在境外開辦企業。
投資決策權的內容[1]
在計劃經濟的年代,企業投資決策權很小,企業看好的項目,企業準備開發的產品,企業尋找到的擴大和發展的機會,需層層審批,其結果往往將大好的發展機遇喪失。現在,國家法律已經明確規定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這對於企業來說,特別是對國有企業來說是經營權的重大突破。企業享有投資決策權的含義是:
(1)自行解決資金來源和建設生產條件有保障的投資項目,企業自主決定立項,自主決定開工這就是說,企業以留用資金和自籌資金從事生產性建設,而且自己有建設和生產條件保障(如建設場地、建設物資和設備、生產物資供應等保障),企業可以自主決定立項,報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和監督。政府有關部門對企業白行立項投資的監督,主要是審核企業用於投資的資金及建設和生產條件是否具備保障。立項經政府有關部門監督認可後,即可向土地管理、城市規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等部門依法辦理建設手續,進行開工和建設。
(2)需要政府投資或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的投資項目,企業必須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投資項目通過企業自籌資金無法解決,需要政府投資,或企業不具備投資項目的建設和生產條件,需要政府提供幫助,企業只能向政府提出要求;但政府能否按企業的要求去做,這是政府自身的職權範圍。因此,在這種情況下,企業的投資項目必須報政府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進行建設。這就是說,企業對於其不能自行解決建設和生產條件或需政府投資的項目,不能自行決定上馬和進行建設,更不能“先斬後奏”建起“半拉子”工程後挾迫政府投資或為其解決生產和建設條件。
(3)需要銀行貸款或者發行企業債券籌措資金進行的投資項目,企業必須報政府有關部門會同銀行或者由銀行審批其目的是就項目的可行性和效益性進行分析,以判定企業是否具備相應的還貸能力。對那些技術可行、收益顯著,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企業具備相應還貸能力的投資項目,予以批准,銀行給以貸款上的支持。企業發行債券籌措資金,必須由銀行代理髮行企業債券;按照我國有關企業債券管理法規和政策的規定,企業債券的發行只有經政府有關部門和銀行審查同意後方可進行。
(4)企業有權依照有關規定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和提高固定資產折舊率企業的新產品開發基金和提高固定資產折舊基金是企業進行新產品開發和更新改造投資的重要資金來源。按照法律規定,企業有權根據自身經濟效益和承受能力增提新產品開發基金,報財政部門備案;企業還有權按照國家有關固定資產折舊的規定,選擇具體的折舊辦法,確定加速折舊的幅度。
(5)對企業投資的稅收優惠企業以留利資金安排投資時,可申請退還投資部分已繳納所得稅一定比例的稅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