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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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minimum w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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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資,是指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提供了正常勞動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單位必須按法定最低標準支付的勞動報酬。
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個涵義:
- 獲得最低工資的前提是勞動者在法定工作時間內提供了正常勞動;
- 最低工資標準是由政府通過立法直接確定的;
- 只要勞動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時間的正常勞動,用人單位支付的勞動報酬不得低於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
最低工資制度最早誕生於十九世紀末期的紐西蘭和澳大利亞。經過一百多年的發展, 至2020年全世界所有發達國家以及絕大部分發展中國家都已施行最低工資制度或類似規定。
我國內地借鑒國際經驗於1993年開始引入最低工資制度並以地方政府主導為主, 直至2004年11月西藏自治區正式施行最低工資相關規定後, 我國大陸31個省市自治區均已全面推行最低工資制度。
臺灣地區雖早在20世紀30年代就已有最低工資相關規定, 但直到1987年其勞動委員會成立後才得以正式認真執行;香港地區首個《最低工資條例》於2011年5月1日生效, 並正式施行首個法定最低工資標準;澳門地區首部最低工資法案《物業管理業務的清潔及保全雇員的最低工資》也於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我國大陸及港澳臺地區均已全面施行最低工資相關規定。
1、最低工資保障範圍,不僅包括勞動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勞動者贍養的家庭成員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資數額由最低工資率確定;
3、最低工資只確定了勞動者的最低工資標準,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單位在向本單位勞動者支付工資或通過勞動合同約定工資數額時,均不得低於最低工資率確定的工資標準,否則,約定無效,並按最低工資標準執行。
利處
保障工人薪資: 當社會的失業率居高不下時,工人面對裁員減薪的威脅下,沒有協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機將工人的工資壓低。有了最低工資,低收入人士就業就能取得滿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維護工人的尊嚴: 最低工資可以解決部分雇主剝削工資的問題,還有利解決低技術工人工作時間長、工資待遇卻很低的「在職貧窮」現象,使他們免被歧視。維持社會穩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會的消費水準亦可望隨之提高,有利於造成經濟繁榮。同時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機會減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會問題,如自殺、犯罪、家庭暴力等。各行業的職位增長: 最低工資對巨集觀經濟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購買力改善能帶動各行業的職位增長。淘汰無良企業,令同行的生存空間增加契機: 無良企業是藉著剝削員工來生存,尤其在經營內需市場的行業,無良企業的生存不但與同業分餅,更會令租金飄升,使同業的經營百上加升。它們的生存不但不會提供更多職位,還會令整個業界為應付飄升的租金而被逼削減勞工的薪金。為走出勞動力供求結構性失衡創造條件: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有利於刺激勞動者增加勞動供給。由於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特別是全覆蓋型最低工資標準的實 施,給勞動者正常勞動應該獲得的工資報酬設定了最低保障線,在既定的約束條件下,必然刺激勞動者增加勞動供給。有利於扭轉經濟增長方式與經濟發展路徑:最低工資標準的實施有利於扭轉經濟增長方式與經濟發展路徑。相當長時期以來,我國不少地方基於對我國勞動力無限供給的假定,將經濟增長與經濟發展建立在低勞動成本的基礎之上,甚至走入“低技術陷阱”,形成了對低勞動成本的路徑依賴。
弊處
最低工資是一種價格下限(price floor),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響自由市場的運作;弊端之二是弱勢社群或將被犧牲:受最低工資的影響,雇主會傾向選擇身體健全以及技術較高的工人,無形中減少了弱勢社群在勞動市場的生存空間;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資標準可能讓勞力優勢難以發揮:政府對工資——市場價格信息的干預,可能會導致市場信號失真,通過最低工資法直接干預勞動力市場運行會導致勞動力資源的低效率配置,實行最低工資標準可能喪失一部分競爭優勢。
1、確定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
- 協調原則;
- 基本生活保障原則;
- 民主協商原則;
- 分級管理原則。
2、最低工資標準的構成
最低工資標準,通常應當包含以下三個部分:
1)維持勞動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費用,即對勞動者從事一般勞動時消耗體力和腦力給予補償的生活資料的費用。
2)勞動者平均贍養人口的最低生活費。
3)勞動者為滿足一般社會勞動要求而不斷提高勞動標準和專業知識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費用。
具體程式主要包括:
- 收集材料,擬定方案;
- 上報備案;
- 變更與回覆;
- 批准與發佈;
- 調整。
國內
已有統計研究表明,2005-2017年全國內地31省份全面實施最低工資標準已有共計13個完整自然年, 其中上海、廣東、浙江等地最低工資標準長期居於全國前列;同時, 全國各地歷年來均在不斷調整最低工資標準, 13年間31省份共計調整255次、每省份平均調整8次以上, 其中累計調整頻次最高地區為北京、天津、上海等3地 (均為12次) , 而調整地區數最多年份為2010年 (30次) 、最低為2009年 (0次)。
國際
從國際比較來看, 以我國北、上、廣、深4大一線城市作為代表和OECD國家進行對比, 選取最低工資與平均工資和人均GDP兩項指標比率並利用2011-2016年間相關數據進行測算, 結果發現我國4大一線城市最低工資與平均工資比率為24%~34%、最低工資與人均GDP比率為14%~23%;而同期OECD國家各年度的最低工資與平均工資比率大都居於35%以上且最高的哥倫比亞達到57%, 近半數OECD國家最低工資與人均GDP比率居於30%以上且最高的紐西蘭達到63%。
最低工資法不可取 收入怎樣才合理,眾說紛紜。常常有人認為工資應該根據人的素質來定。如果考古學博士去教小學,紅樓夢專家去掃地,那麼工資似乎就應該高一點。反過來,如果連中專都沒有畢業,倒是賺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並沒有下過苦功,於是大家就覺得不合理。
這種想法是錯的。說得深奧一點,錯誤的根源就在於,他們以為原材料的“成本”決定了最終產品的“價格”。但經濟分析的觀點則正好相反:“供求”先決定最終產品的“價格”,而最終產品的“價格”再決定原材料的“成本”。哪個是因,哪個是果,順序完全顛倒過來了。
那個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賺大錢,是因為市場對她有需求。您可以討厭她,但得承認,有很多人喜歡她,所以她的勞動力才值錢;而不是反過來,因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錢。培養博士和專家的成本確實很大,但他們如果去掃地,那就只能接受掃地的工資,而他們過去鑽研學問的成本與此無關。
歸根結底,市場的“供需”是勞動力價格的惟一決定因素。既然工資是由勞動力的供需決定的,那麼用命令或法律來規定工資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費心機。理由再簡單不過:我們既不能“規定”勞動力的供應,也不能“規定”勞動力的需求。
“最低工資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工人收入低嗎?規定它高一點好了———人們往往這麼想。但大家沒有料到,這種硬性規定的後果,是低薪工人失業,是低薪求職者再也找不到工作。
我們知道“最低工資法”規定的只是貨幣工資,而貨幣工資僅僅是“全部報酬”的一部分,此外還有勞動保障、醫療費、有薪假期、工作環境、職業培訓等等,那才是“全部報酬”。如果用法律來硬性規定其中的貨幣工資,那麼雇主就會在長期內調整其他報酬,使“全部報酬”回落到本來的水平,使法律失效。
我們也知道,很多人出於好心贊成“最低工資法”,那是因為他們沒有意識到它的害處。但有些人則是別有用心的,因為強制性地提高工資,會產生極為微妙的後果。
例如,美國的制衣工會強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資。但如果真的提高了最低工資,大部分的新移民和年輕人就會失業,最終得益的是工資本來就比較高的白人和中年人。
萬一我淪落到要討飯,請您不要禁止我討飯,那隻會進一步傷害我。您或許會說我該去學點會計或英語,但“應該”不等於“可以”。如果我給人擦鞋,請不要規定我力所不及的最低工資。如果您愛護我,就請保護我追求最好生活的權利———擦鞋,以及保護我的顧客用最便宜的價格購買服務的權利———被擦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