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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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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低工资(minimum wages)

目录

最低工资的概念及涵义

  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其所在用人单位必须按法定最低标准支付的劳动报酬

  这一概念包含以下三个涵义:

  • 获得最低工资的前提是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
  • 最低工资标准是由政府通过立法直接确定的;
  • 只要劳动者提供了法定工作时间的正常劳动,用人单位支付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制度发展历程

  最低工资制度最早诞生于十九世纪末期的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 至2020年全世界所有发达国家以及绝大部分发展中国家都已施行最低工资制度或类似规定。

  我国内地借鉴国际经验于1993年开始引入最低工资制度并以地方政府主导为主, 直至2004年11月西藏自治区正式施行最低工资相关规定后, 我国大陆31个省市自治区均已全面推行最低工资制度。

  台湾地区虽早在20世纪30年代就已有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但直到1987年其劳动委员会成立后才得以正式认真执行;香港地区首个《最低工资条例》于2011年5月1日生效, 并正式施行首个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澳门地区首部最低工资法案《物业管理业务的清洁及保安雇员的最低工资》也于2016年1月1日正式生效。至此我国大陆及港澳台地区均已全面施行最低工资相关规定。

最低工资的特点

  1、最低工资保障范围,不仅包括劳动者本人的基本生活需要,而且也包括劳动者赡养的家庭成员的生活需要;

  2、最低工资数额由最低工资率确定;

  3、最低工资只确定了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它要求所有的用人单位在向本单位劳动者支付工资或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工资数额时,均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率确定的工资标准,否则,约定无效,并按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最低工资主要利弊

  利处

  保障工人薪资: 当社会的失业率居高不下时,工人面对裁员减薪的威胁下,没有协商的能力,雇主有可能趁机将工人的工资压低。有了最低工资,低收入人士就业就能取得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薪金。维护工人的尊严: 最低工资可以解决部分雇主剥削工资的问题,还有利解决低技术工人工作时间长、工资待遇却很低的「在职贫穷」现象,使他们免被歧视。维持社会稳定:工人的收入增加,社会的消费水准亦可望随之提高,有利于造成经济繁荣。同时低收入人士的薪金有保障,有机会减少因低收入而衍生的社会问题,如自杀、犯罪、家庭暴力等。各行业的职位增长: 最低工资对宏观经济的正面作用──工人的购买力改善能带动各行业的职位增长。淘汰无良企业,令同行的生存空间增加契机: 无良企业是藉着剥削员工来生存,尤其在经营内需市场的行业,无良企业的生存不但与同业分饼,更会令租金飘升,使同业的经营百上加升。它们的生存不但不会提供更多职位,还会令整个业界为应付飘升的租金而被逼削减劳工的薪金。为走出劳动力供求结构性失衡创造条件: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由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特别是全覆盖型最低工资标准的实 施,给劳动者正常劳动应该获得的工资报酬设定了最低保障线,在既定的约束条件下,必然刺激劳动者增加劳动供给。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经济发展路径:最低工资标准的实施有利于扭转经济增长方式与经济发展路径。相当长时期以来,我国不少地方基于对我国劳动力无限供给的假定,将经济增长与经济发展建立在低劳动成本的基础之上,甚至走入“低技术陷阱”,形成了对低劳动成本的路径依赖

  弊处

  最低工资是一种价格下限price floor),但是其也有一定的弊端。其弊端之一是影响自由市场的运作;弊端之二是弱势社群或将被牺牲:受最低工资的影响,雇主会倾向选择身体健全以及技术较高的工人,无形中减少了弱势社群在劳动市场的生存空间;弊端之三是最低工资标准可能让劳力优势难以发挥:政府对工资——市场价格信息的干预,可能会导致市场信号失真,通过最低工资法直接干预劳动力市场运行会导致劳动力资源的低效率配置,实行最低工资标准可能丧失一部分竞争优势

最低工资标准的确定及构成

  1、确定最低工资标准的原则

  • 协调原则;
  • 基本生活保障原则;
  • 民主协商原则;
  • 分级管理原则。

  2、最低工资标准的构成

  最低工资标准,通常应当包含以下三个部分:

  1)维持劳动者本人最低生活的费用,即对劳动者从事一般劳动时消耗体力和脑力给予补偿的生活资料的费用。

  2)劳动者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

  3)劳动者为满足一般社会劳动要求而不断提高劳动标准和专业知识水平所支出的必要费用。

最低工资的确定程序

  具体程序主要包括:

  • 收集材料,拟定方案;
  • 上报备案;
  • 变更与回复;
  • 批准与发布;
  • 调整。

最低工资的实施情况

  国内

  已有统计研究表明,2005-2017年全国内地31省份全面实施最低工资标准已有共计13个完整自然年, 其中上海、广东、浙江等地最低工资标准长期居于全国前列;同时, 全国各地历年来均在不断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13年间31省份共计调整255次、每省份平均调整8次以上, 其中累计调整频次最高地区为北京、天津、上海等3地 (均为12次) , 而调整地区数最多年份为2010年 (30次) 、最低为2009年 (0次)。

  国际

  从国际比较来看, 以我国北、上、广、深4大一线城市作为代表和OECD国家进行对比, 选取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人均GDP两项指标比率并利用2011-2016年间相关数据进行测算, 结果发现我国4大一线城市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比率为24%~34%、最低工资与人均GDP比率为14%~23%;而同期OECD国家各年度的最低工资与平均工资比率大都居于35%以上且最高的哥伦比亚达到57%, 近半数OECD国家最低工资与人均GDP比率居于30%以上且最高的新西兰达到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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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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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115.218.* 在 2010年1月27日 12:47 发表

 最低工资法不可取   收入怎样才合理,众说纷纭。常常有人认为工资应该根据人的素质来定。如果考古学博士去教小学,红楼梦专家去扫地,那么工资似乎就应该高一点。反过来,如果连中专都没有毕业,倒是赚了高收入,似乎就不正常。有些暴富的明星,靠的只是搔首弄姿,并没有下过苦功,于是大家就觉得不合理。

  这种想法是错的。说得深奥一点,错误的根源就在于,他们以为原材料的“成本”决定了最终产品的“价格”。但经济分析的观点则正好相反:“供求”先决定最终产品的“价格”,而最终产品的“价格”再决定原材料的“成本”。哪个是因,哪个是果,顺序完全颠倒过来了。

  那个搔首弄姿的明星,之所以赚大钱,是因为市场对她有需求。您可以讨厌她,但得承认,有很多人喜欢她,所以她的劳动力才值钱;而不是反过来,因为她投入的成本低,所以她的表演就不值钱。培养博士和专家的成本确实很大,但他们如果去扫地,那就只能接受扫地的工资,而他们过去钻研学问的成本与此无关。

  归根结底,市场的“供需”是劳动力价格的惟一决定因素。既然工资是由劳动力的供需决定的,那么用命令或法律来规定工资和福利的高低,就是枉费心机。理由再简单不过:我们既不能“规定”劳动力的供应,也不能“规定”劳动力的需求。

  “最低工资法”是世界上最典型的法定福利。工人收入低吗?规定它高一点好了———人们往往这么想。但大家没有料到,这种硬性规定的后果,是低薪工人失业,是低薪求职者再也找不到工作。

  我们知道“最低工资法”规定的只是货币工资,而货币工资仅仅是“全部报酬”的一部分,此外还有劳动保障、医疗费、有薪假期、工作环境、职业培训等等,那才是“全部报酬”。如果用法律来硬性规定其中的货币工资,那么雇主就会在长期内调整其他报酬,使“全部报酬”回落到本来的水平,使法律失效。

  我们也知道,很多人出于好心赞成“最低工资法”,那是因为他们没有意识到它的害处。但有些人则是别有用心的,因为强制性地提高工资,会产生极为微妙的后果。

  例如,美国的制衣工会强烈要求提高最低工资。但如果真的提高了最低工资,大部分的新移民和年轻人就会失业,最终得益的是工资本来就比较高的白人和中年人。

  万一我沦落到要讨饭,请您不要禁止我讨饭,那只会进一步伤害我。您或许会说我该去学点会计或英语,但“应该”不等于“可以”。如果我给人擦鞋,请不要规定我力所不及的最低工资。如果您爱护我,就请保护我追求最好生活的权利———擦鞋,以及保护我的顾客用最便宜的价格购买服务的权利———被擦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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