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資採購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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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物資採購權[1]
物資採購權是指企業對指令性計劃供應的物資,有權要求與供貨方簽訂合同;對指令性計劃以外所需的物資,由企業自行選擇供貨單位,購進所需物資,並有權拒絕執行部門和地方政府指定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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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物資採購權的主要內容[2]
企業物資採購權包括三方面的含義:
①企業採購指令性計劃供應的物資,有權要求與生產企業或者其他供貨單位簽訂合同。因供方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給需方企業造成經濟損失的,需方有權根據《經濟合同法分,向供方企業或者其他供貨單位追究違約責任。
②企業採購非指令性計劃的物資,有權自主與供方簽訂訂貨合同,選擇有利於企業組織生產、降低成本、提高經濟效益的供貨單位和供貨形式,確定供貨品種和數量,並可以根據企業的實際,自主進行物資調劑,控制物資合理庫存,減少和消除積壓物資,加速資金的周轉。
③任何部門和地方政府干預企業履行,依法簽訂的物資採購合同,為企業指定指令性計劃以外的供貨單位和供貨渠道,是侵犯企業經營自主權行為,企業有權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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