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經營決策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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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產經營決策權是指企業根據國家巨集觀計劃指導和市場需要,自主作出生產經營決策,生產產品和為社會提供服務的權利。
生產經營決策權主要內容[1]
國務院頒發的《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中規定企業擁有的生產經營決策權是:
①企業可以自主決定在本行業內或者跨行業調整生產經營範圍、允許企業發展多種經營,也允許企業根據市場變化跨行業調整經營範圍。
②企業執行指令性計劃,有權要求在政府有關部門的組織下與需方企業簽訂合同,也可以要求與政府指定的單位簽訂國家汀貨合同。通過簽訂合同確定執行計劃的各項內容,界定計划下達部門和企業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合同一經簽訂,雙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約定享有權利,履行義務,任何一方違約都要承損違約責任。
③根據權利與義務對等的原則,企業對於缺乏應當由國家汁劃保證的能源、物資供應和運輸條件的指令性計劃,可以要求調整。不預調整的,企業有權拒絕執行。
④除國務院和省級政府計劃部門直接下達的,或授權有關部門下達的指令性計劃以外,其他任何單位和部門下達的計劃,企業可以不執行。實行公司制的企業,生產經營決定權按《公司法》規定執行。
- ↑ 何立.市場經濟詞典[M].學苑出版社,1999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