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经营决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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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经营决策权是指企业根据国家宏观计划指导和市场需要,自主作出生产经营决策,生产产品和为社会提供服务的权利。
生产经营决策权主要内容[1]
国务院颁发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中规定企业拥有的生产经营决策权是:
①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本行业内或者跨行业调整生产经营范围、允许企业发展多种经营,也允许企业根据市场变化跨行业调整经营范围。
②企业执行指令性计划,有权要求在政府有关部门的组织下与需方企业签订合同,也可以要求与政府指定的单位签订国家汀货合同。通过签订合同确定执行计划的各项内容,界定计划下达部门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一经签订,双方都要按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任何一方违约都要承损违约责任。
③根据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企业对于缺乏应当由国家汁划保证的能源、物资供应和运输条件的指令性计划,可以要求调整。不预调整的,企业有权拒绝执行。
④除国务院和省级政府计划部门直接下达的,或授权有关部门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以外,其他任何单位和部门下达的计划,企业可以不执行。实行公司制的企业,生产经营决定权按《公司法》规定执行。
- ↑ 何立.市场经济词典[M].学苑出版社,1999年02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