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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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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制(Market Regulation)

目錄

什麼是市場規制

  市場規制是指國家通過制定行為規範引導、監督、管理市場主體的經濟行為,也同時規範、約束政府監管機關的市場監管行為,從而保護消費主體利益,保障市場秩序。具體表現為完善市場規則,有效地反對壟斷,制止不正當競爭,保護消費者權益

   市場規制,即對市場的規制。“規制”一詞,是由日本經濟學家苦心創造的譯名。它來源於英文Regulation或Regulatory Constrain,其含義是有規定的管理,或有法規條例的制約。有的文獻(如《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詞典》)將Regulation譯為管制,其反義詞 Deregulation譯為放鬆管制或放鬆規章限制。在漢語辭彙中,管制很容易使人聯想到統制經濟和命令經濟形式,而規制更接近英文原義,它所強調的是通過實施法律和規章制度來約束和規範市場主體及其行為,故稱之為規制更為恰當。正因為這一區別,管制往往被用來描述計劃經濟體制,規制往往被用來描述市場經濟體制

市場規制的特征

  其特征有:

  (1)規制主體的公共性。在經濟法學界,金澤良雄將規制限定為公的規制。它是指在以市場機制為基礎的經濟體制下,以矯正或改善市場機制內在的問題(廣義的“市場失靈”)為目的,政府干預市場主體(特別是企業活動的行為。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非政府公共機構也成為了規制主體。鑒於對權力的怵惕之心,市場規制必須有一定的客觀標準和辦事程式。故市場規制的公共性除規制主體的公共性外,還應當包括規制標準和程式的公法性。

  (2)規制角度的限制性。公共機構干預經濟活動有積極指引和消極限制兩種角度。市場規制屬於後者,即為了維護公共利益,通過限制市場主體的意思自治,對阻礙市場機制發揮應有功能的現象加以限制,如價格限制、數量限制或經濟許可等。

  (3)規制政策的動態性。由於市場的不確定性,市場規制始終處於動態之中。作為經濟政策的一部分,規制政策的選擇——如對什麼進行規制,對什麼不進行規制,從緊規制還是放鬆規制,規制的鬆緊如何結合,等等,屬於公共選擇,隨著社會經濟形勢的變化而呈現動態。

  (4)規制內容的經濟性。如前所述,依規制內容可分為經濟性規制社會性規制和輔助性規制。市場規制是以剋服“市場失靈”為出發點的經濟性規制,以反不正當競爭、反壟斷和保護消費者權益為著力點,維護市場秩序。

  (5)規制範圍的微觀性。市場規制雖然對巨集觀經濟會產生影響,但其直接對象是微觀經濟行為。

市場規制的必要性[1]

  與世界上其他社會現象一樣,市場經濟也是利弊共存,受事物的二重性法則支配。對於市場經濟的冷靜支持論者而言,如何最大限度地發揮並保障市場機制的良性效能,同時,最大限度地剋制市場機制的不良效應,防止市場機制可能出現的失靈,是一個必須做出嚴肅思考,並應給予明確回答的基本課題。此外,作為一個負責任的嚴肅學者,還必須把視線放得更為長遠,除經濟領域本身外,還要從更高的角度,充分考慮如何使市場機制的運行朝著有利於促進社會的進步、公平與正義的實現等更深層次的目標邁進。這一切的達成,都有賴於對市場加以適當的引導和規制。

  一、市場規制必要性的法哲學論證

  就法哲學而言,市場規制的必要性源於現代法理念的社會本位化要求。在傳統法學中,市場主體的終極意義被認定為最大限度地營利,從而滿足以利潤最大化為宗旨的資本天性。因此,市場主體對利益的獲取也完全被視為經濟理性的天經地義。至於市場主體獲利手段的文明程度和道德性質,以及市場行為的社會價值與後果,是不在或主要不在社會評價與考察之列的。上述觀念體現於法哲學的範疇中,就是個體的自由自治,及私人的財產神聖不可侵犯,這是當時居於統治地位的社會理念。於是,私人自由經濟行為的法哲學合理性也就是自然而然的了。因為一切所謂私人經濟行為,無非神聖不可侵犯的私人財產權的各種不同形式的自由行使與運用罷了,本來即屬私人財產權利範疇的應有之義。市場自由,無非是神聖不可侵犯的人權在經濟領域的具體體現罷了。同時,人的所謂“經濟理性”,又從另一方面充分保證了自由市場機制對於個體經濟活動社會價值的自動協調。於是,市場規制不僅在經濟學上是不需要的,而且在早期資本主義自由經濟的法哲學理念中也是絕對不允許的。然而,競爭造成的嚴重社會後果,不能不迫使人們對於這種無限制的過度的市場自由進行深刻的反思。一方面,無限制的自由競爭所造成的各種非理性市場行為與活動,構成了對市場機制本身的直接破壞與反動;另一方面,自由競爭造成的社會分配不公,乃至貧富兩極的進一步分化、勞資關係的進一步緊張與惡化、壟斷企業對於中小企業的壓迫、對於普通消費者的價格專制、市場主體對社會公共利益的忽視與損害等“負面效應”,不僅構成了市場機制持續、及有效運行的潛在制約,而且直接危害了以平等、民主、博愛、公平、正義等理念為標榜的資本主義社會精神基石,從根本上動搖了資本主義社會據以存在的現實社會基礎。於是,隨著經濟活動社會化程度的進一步強化,以及由此導致的自由經濟理念的破產,法信念的社會化傾向,愈來愈成為社會現實的迫切之需和當務之急,並逐漸以此修正補充了自由主義法理念的局限與缺憾。

  強調社會本位或曰團體本位的現代法理念,雖然並不構成對於傳統自由主義法理念的直接否定與替代,但是,與基於對人類理性的充分信奉,並一味強調個人本位、個體自由、私權至上乃至意思自治的傳統自由主義法哲學相比,有著極大的超越性突破,現代法哲學不再單純拘泥於人類的理性神話,相反,從社會本位出發,強調對人類個體行為——無論普通社會行為還是特定經濟行為的社會引導和控制。與斯密等早期自由主義理論信奉者對人的理想主義定義不同,龐德等社會學法學的倡導者斷言,人是具有雙重本性的。一方面是相互合作的社會本性,另一方面是個人主義的本性,並且這種“擴張性的或自我主張的本能,使他只顧自己的欲望和要求,不惜犧牲別人來設法滿足這些欲望與要求,並剋服一切對這些欲望與要求的阻力。[1]因此,為瞭解決人的要求的無限性,同據以滿足人類要求的社會資源的有限性之間的矛盾,從而實現社會秩序和效率的最大化。龐德認為,必須對人類的前述內在本性實行社會控制。他指出: “對內在本性的支配,過去是,現在也是通過社會控制來保持的,即通過人們對每個人所施加的壓力來保持的,目的在於迫使他盡自己的本分,支持文明社會,並制止他從事違反社會的行為。”龐德的論述較斯密等人而言可謂大相徑庭,並且我們認為,從人的市場行為而言也是如此。市場經濟中的人顯然並非斯密所謂純粹“理性”的人,而只能是龐德所謂“具有雙重本性”的人。因而,驗諸龐德的邏輯,為了使市場中的“人”——市場主體盡其“經濟”理性的本分,支持市場秩序,並制止其從事違反市場秩序的行為,對市場主體的社會控制同樣也是必須和必然的,只不過對市場主體的這種社會控制並非一般意義上的社會控制,而是市場經濟體制本身所特別要求的具有特殊性質和特定意義的市場規制。不能自由地製造污染、不能自由地掠奪稀缺資源、不能自由地製造失業÷不能自由地販賣精神垃圾、不能自由地操縱價格、不能自由地濫用經濟優勢排擠競爭對手,強制或限制他人交易。

  現代社會的進步性表現在社會利用公共權力為儘可能多的人營造、謀求經濟利益和生活幸福。自由市場行為的非理性傾向,一方面妨礙市場機制的良性發揮,另一方面阻礙經濟活動社會目標的實現。因而,通過立法,運用國家“有形之手”對市場行為加以規制,從而消除私人市場行為中的非理性現象,普遍被視為西方現代國家的一項重要國家職能。對市場主體的市場活動加以一定程度的規制,實際上幾乎已經成了法學界有識之士的普遍共識。“現代市場經濟不是自由放任的無政府經濟。它既需要由國家為之創造和維護良好的外部環境,也需要政府通過法律對經濟運行和經濟活動實行以市場為軸心和導向的巨集觀調控,以便以市場為依托和核心來組織經濟生活,促進市場經濟健康文明地發展,併在此基礎上實現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全面進步的總體目標。”當然,市場規制必要性更多更直接的要求來自於經濟生活自身。經濟活動要符合經濟運動的規律,從某種意義上說法律規制就是對經濟規律的法定化,因此,有人說市場經濟就是法治經濟。解決個體的營利性與社會公益性的矛盾亦必將依靠對市場的規制。

  二、市場規制必要性的經濟學論證

  就經濟學而言,市場規制的必要性源於市場機制自身的內在矛盾性,以及由此決定的市場機制在一定情態下無可避免的失靈性。

  作為統制經濟或曰計劃經濟的對稱,市場經濟本質上是一種自由經濟,它是以市場主體的自主活動來實現社會資源的有效組合與配置,並實現經濟活動的社會目標與價值的。市場經濟的這種性質,天然地決定了它必然同市場運行的自主性與社會性這一基本矛盾共始終。一方面,市場主體的市場行為是完全自主的,當然就是私人性的,它只受內在利益驅力的指引;另一方面,市場主體的私人行為又是整個社會生產生活的有機構成之一,當然就是社會性的,它要求市場主體服從社會的要求。這一矛盾貫穿市場經濟的全程,並始終規定著市場機制的有效性。市場機制的這一基本矛盾,充分體現在市場經濟的雙重功能性目標衝突之中。現代市場經濟既要求經濟上的自由交易和競爭,又要求秩序和機會均等,並以此為前提和目的;既追求效率和效益,又要求考慮社會公平和公正,並以此為經濟活動的合法臨界;既強調規模經濟,又要求民主公開的市場氣氛。一言以蔽之,現代市場經濟既追求經濟自身的最大化增長,又強調經濟活動對社會進步的促進意義,並以經濟活動社會價值的最大化為終極目標。因此,就本質而言,市場機制的運行,就是市場行為的私人性與社會性二者關係的協調過程。二者的和諧,構成市場機制的理想狀態。然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卻並非總能實現這二者的和諧。於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實現並保持這二者的協調關係,就構成了市場經濟的一個基本課題。

  市場的局限性,決定了市場機制自身無法完成這一任務。一方面,就主觀而言,市場主體在利益原動力的內在驅使和競爭機制的外在壓迫下,必然首先以本位利益最大化及競爭致勝為目標,由此決定並實施相應的市場行動。在這裡,占統治地位的法則,是市場主體個體的自覺與自主。另一方面,就客觀而言,任何市場主體的市場行動,都構成並概莫能外地囊括於整個社會化大市場的總體之中,它們都必須服膺並尊奉市場機制賴以維繫與正常運行的總體要求和秩序;同時,任何市場主體的市場行動,也都構成並概莫能外地囊括於整個社會生活的有機整體之中,因此,都必須服從並服務於這個社會的進步和發展的需要。在這裡,社會性的要求與命令即所謂社會性原則居於主導地位。這兩個互相對立的屬性與要求共生於市場經濟的這一特定經濟機制之中。換言之,市場機制既具有利益原動力和競爭機制所驅使的促進經濟發展的作用以及價值規律所蘊含的自我調節能力等理性化和秩序化屬性,又具有自發性、自利性、盲目性、時滯性、無政府性等非理性和非秩序化傾向,以及強調本位物質利益的消極方面。這兩個直接對立的方面共生共在,共同構化著市場機制這一矛盾機體。於是,市場機制在充分發揚其優越性的同時,各種失靈現象也不可避免地相伴而生。可以說,市場規制的全部必要性皆出於此。首先,市場規制是維持產業結構均衡、保護市場機制的總體安全與完整性的需要。市場經濟的自由發展可能產生壟斷。壟斷的出現,必然限制競爭機制發揮作用。壟斷會抑制競爭,抑制市場競爭的有效運作,妨礙市場效率的提高。這樣,通過市場達到資源優化配置的目標就難以實現。其次,市場規制是維護市場秩序的需要。市場經濟的發展,使得利益主體日趨多元化,多元市場主體有不同的利益導向目標,在追求利潤最大化的過程中必然存在著個人、企業利益社會利益的矛盾。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市場主體難免為更多地獲取本位利益而使用犧牲社會利益和損害其他經營者、消費者利益的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如仿冒他人的商標,詆毀競爭者的商業信譽,進行虛假宣傳,這樣會擾亂正常的市場秩序。再次,市場規制是維護社會公平及公眾利益的需要。壟斷企業有可能會憑藉其壟斷地位提高產品價格,獲取壟斷利潤,減少提高產品質量和服務水平的動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消費者利益,造成外部不經濟問題。外部不經濟問題,是指有些經濟活動的社會效果同個體效果之間,社會成本同個體成本之間存在差別。就是說,對個人有利的經濟活動,不一定也對社會也同樣有利,甚至可能造成損害,即企業在市場經營活動中實現經濟利益的同時,可能也會帶來外部的不經濟問題,如化工廠生產化工產品,在實現高利潤目標的同時,排出的污水卻污染了河流,帶來了環境污染等問題,不僅會影響在同一條河流取水的工廠正常生產,而且也會影響公眾的飲水安全。外部不經濟問題的解決往往成本巨大,因而也就無法依靠市場機制予以解決,這就需要國家干預,採取非市場方式進行調節和引導。這樣,才能彌補市場的負面影響。此外,有些產品個體效益和社會效益互相衝突,如制售假冒商品、麻醉品、毒品、武器、黃色書刊,經營者可大獲其利,但公民健康、社會安全和社會風尚則會受到侵害。如果依靠市場的作用,會引起這些物品的泛濫,必須由國家通過法律進行禁止。

  綜上所述,市場失靈的表現是多種多樣的,防範與彌補市場失靈的任務並非僅僅市場規制一身之責,同時,市場規製作為國家干預市場活動中的一種,也不可能獨力解決全部市場失靈問題。但是,作為救濟市場機制缺陷的直接手段,市場規制在國家干預市場的全方位措施中具有的突出作用是必須強調的。

市場規製法

  市場規製法是指國家(政府)對市場秩序進行適度干預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僅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護社會弱者群體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保障。

  市場規製法的特征是:

  1、調整對象的微觀性。

  與間接地地巨集觀手段進行調控巨集觀調控法相比較,市場規製法的基本對象不是國民經濟總量的平衡,而是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時需要遵守各種競爭規則。而市場規製法正是通過對市場競爭實行強制干預和管制,對微觀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所實施的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濟行為進行規制,以排除市場障礙,確保市場機制功能的發揮,從而實現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

  2、調整手段的規制性。

  市場規製法主要採取國家強制干預的方式來約束和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以排除市場障礙,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利益是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直接動力,帶有逐利性和有限理性特征的市場主體難免唯利是圖、見利忘義,其在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往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採取一些損人利已,甚至損人不利已的經濟行為。市場需要國家干預。為了維護和監管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行為,國家通過制定強行性的法律規範,設立專門的國家機關,設置嚴厲的製裁措施,以杜絕和禁止違背市場規律的經濟行為。當然,市場規製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調整具體經濟行為時,也採用引導和鼓勵的方法,讓市場主體自覺地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這是經濟法調整方法所具有的共同特點。

  3、調整方式的直接性。

  現代市場經濟主要依靠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與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來調控經濟運行的。市場規製法主要是依靠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直接進行管理來發揮調節功能的。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通過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直接規制,對偏離市場軌道的經濟基礎行為的糾正和懲治,對市場機制內在固有的缺陷的矯正和剋服,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市場機制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實現調控經濟運行的目標。所以,這種調整方式直接作用於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直接發揮著調控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功能。這與巨集觀調控法主要是通過引導和鼓勵等手段間接調控經濟的方式是明顯不相同的。

參考文獻

  1. 於雷.論市場規制的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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