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勢群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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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Social vulnerable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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弱勢群體也叫社會脆弱群體、社會弱者群體,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一定的歷史時期內所形成的社會結構中,參與社會生產和分配的能力較弱,經濟收入較少的社會階層。它主要是一個用來分析現代社會經濟利益和社會權力分配不公平、社會結構不協調、不合理的概念。在社會學、政治學、社會政策研究等領域中,它是一個核心概念。
弱勢群體是一個相對的概念,在一定的社會結構中與高收入群體相比較而存在。他們的現實生活是處在一種很不利的狀況之中。從更現實的意義上來說,就是其物質生活的貧困狀態。
我們通常理解的弱勢群體是指兒童、老人、殘疾人等生理行為偏低的群體,但是弱勢群體還包括社會關係中的弱勢群體,例如信息不對稱、關係不對等的情況下,處於弱勢地位的人,相對於用人單位,勞動者就是弱勢群體,相對於婚姻中的施暴方,遭受暴力一方就是弱勢群體。而法律上保護的弱勢群體範圍更廣,指的是訴訟能力偏弱的特殊群體。
從人道主義的角度來看,法律對弱勢群體作特別的保護,是出於一種對弱勢群體的人道主義關懷。弱勢群體之所以要得到社會的特殊保護,是因為它們相對於其他群體而處於一種權能較低的相對不對等狀態。在這種不對等狀態中,弱勢群體往往受到不公平對待而導致自身權益被違法者不合理侵害,或者非自身原因造成的失去工作機會而危及生存。因此,政府和社會應當給予弱勢群體更多的保護即“國家要對國民最低限度的象人那樣的生活實施保障”。
從法律自身的角度來看,保護弱勢群體的本質,就是體現憲法和法律的公平和平等原則,也是對法律的正義本質的具體實行。正義包括形式正義和實質正義。“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形式正義的典型表述,但我們必須看到社會中每個人的天賦、能力、性格等造成的綜合能力是有差別的,僅有形式上的平等。可能會造成結果上的極不平等,這不是有理性的人類所應追求發展的目的。
從社會經濟發展的角度來看,一個社會如果忽視了絕大多數主體的發展和經濟狀況的改善,固然不會獲得長足的發展。即使是在短期內獲得了較快的發展,最終也會停滯不前,但與此同時,弱勢群體對社會的貢獻也是不應忽視的。因此,應對其進行特殊保護。
總之,完善保護弱勢群體的法律體系,對中國人權狀況的改善、經濟的發展、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完善、法治國家的建設等均具有基礎性作用。
在現實生活中,人們總會因這樣或那樣的原因而形成為相對強勢或弱勢的主體,這些原因主要有:
- 1、存在隸屬關係
並不單單身份關係會產生隸屬關係,某些契約關係同樣可以產生隸屬關係。勞動關係即屬此例,雖然勞動者有出賣或不出賣自己勞動力的自由,但是正如哈耶克所言“ 我們可能是自由的,但同時我們也可能是悲苦的”,由於不是“高度理想”的“強有力的智者”,為了擺脫這種“悲苦”的境況,勞動者通常是不得不成為一名被雇佣者,由此雇主獲得了對勞動力的支配權,同時,也獲得了對勞動者的支配權,隸屬關係也就形成了。
- 2、信息不對稱
雖然在某些社會關係中,當事人並不存在隸屬關係,但由於對信息掌握的程度不同,造成二者地位實際上的不平等。
- 3、經濟力量的差距
在原始社會以後,貧富差距甚至貧富懸殊始終與人類相隨。在現代社會,隨著具有強大經濟力量的壟斷組織的出現,現實社會中與之相對應的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經濟力量根本無力與之抗衡。
- 4、自然原因和傳統影響
婦女、兒童、老人、殘疾人往往是社會中的弱者,雖然其中也不乏佼佼者,但整體而言,由於生理方面的自然原因甚至傳統社會中的觀念、歧視,他們往往在體力、智力、機會等方面處於不利地位。
- 5、不良的制度影響
制度的好壞直接影響人們的社會地位和個人發展的機會。因此,作為一個現代國家,其法律制度和公共政策的制定都必須從人文關懷的角度出發,儘可能地避免人為地製造弱勢群體。[1]
- 6、其他因素
2)貧困家庭戶人口多、就業少。
下崗和失業人員大多集中在收入水平較低的製造業、服務業和商業部門,家庭人口多,就業少,戶人均收入低。
弱勢群體的特征[1]
弱勢群體應該有以下三個基本特征:
1、弱勢群體的成因受各種因素的制約,既可能是客觀的或自然的,如社會的制度安排,生理特征上的健康狀況低下,先天或後天殘疾等;也有可能是主觀的或人為的,如對女性的性別歧視,對城市農民工的社會歧視。
2、貧困性是弱勢群體在經濟利益上所面臨的共同困境。“弱勢群體 ”這個概念雖然不能完全與“貧困人口”這個概念畫等號,但至少是高度重疊的。
3、在社會和政治層面,他們也往往處於弱勢的地位。這主要是表現在他們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較低。他們掌握的資源很少,儘管可能人數眾多,但他們的聲音很微弱,他們對利益的表達很難在社會中發表出來,在涉及他們的利益的時候,往往要靠政府和大眾媒體來為他們說話。
弱勢群體是一個規模龐大、結構複雜、分佈廣泛的群體。這個群體一般由以下幾部分人構成:
1、下崗失業人員,即城市中以下崗失業者為主體的貧困階層。
2、“體制外”的人,即那些從來沒有在國有單位工作過,靠打零工、擺小攤養家糊口的人,以及殘疾人和孤寡老人。
3、進城農民工。
4、較早退休的“體制內”人員。
5、收入較低的貧困農民。
總的看來,如果將城鄉貧困人口、經濟結構調整進程中出現的失業和下崗職工、殘疾人、災難中的求助者、農民工等各類處於弱勢地位的人口加總,然後再扣除重疊部分(如貧困人口中有失業、下崗職工和農民工等)和非弱勢人口(如下崗職工、殘疾人、農民工等中間的自強自立者)。
很有條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