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規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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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規製法是指國家(政府)對市場秩序進行適度干預而形成的各種社會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良好的市場競爭秩序,不僅是經濟發展的客觀要求,也是保護社會弱者群體合法權益的需要,是實現實質公平和社會整體利益的保障。
市場規製法的特征是:
1、調整對象的微觀性。
與間接地地巨集觀手段進行調控巨集觀調控法相比較,市場規製法的基本對象不是國民經濟總量的平衡,而是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公平、自由的競爭環境是市場機制發揮作用的前提和基礎,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時需要遵守各種競爭規則。而市場規製法正是通過對市場競爭實行強制干預和管制,對微觀主體參與市場競爭所實施的影響市場秩序、偏離市場經濟要求的具體經濟行為進行規制,以排除市場障礙,確保市場機制功能的發揮,從而實現維護和促進社會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協調、穩定和發展。
2、調整手段的規制性。
市場規製法主要採取國家強制干預的方式來約束和規範市場主體的行為,以排除市場障礙,維護公平、自由的競爭秩序。在市場經濟體制下,經濟利益是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的直接動力,帶有逐利性和有限理性特征的市場主體難免唯利是圖、見利忘義,其在追求經濟利益的過程中,往往為了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採取一些損人利已,甚至損人不利已的經濟行為。市場需要國家干預。為了維護和監管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競爭行為,國家通過制定強行性的法律規範,設立專門的國家機關,設置嚴厲的製裁措施,以杜絕和禁止違背市場規律的經濟行為。當然,市場規製法作為經濟法的一個組成部分,在調整具體經濟行為時,也採用引導和鼓勵的方法,讓市場主體自覺地調整自己的經濟行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這是經濟法調整方法所具有的共同特點。
3、調整方式的直接性。
現代市場經濟主要依靠市場這隻“看不見的手”與政府這隻“看得見的手”相互配合、相互作用來調控經濟運行的。市場規製法主要是依靠政府對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直接進行管理來發揮調節功能的。政府作為社會公共利益的代表,通過對市場主體行為的直接規制,對偏離市場軌道的經濟基礎行為的糾正和懲治,對市場機制內在固有的缺陷的矯正和剋服,來維護市場秩序,保證市場機制功能的正常發揮,從而實現調控經濟運行的目標。所以,這種調整方式直接作用於市場主體的具體經濟行為,直接發揮著調控經濟結構和運行的功能。這與巨集觀調控法主要是通過引導和鼓勵等手段間接調控經濟的方式是明顯不相同的。
市場規製法是國家依法干預市場交易活動的一項重要制度設計。市場在完全自由交易的情況下,不可避免的出現 ‘些諸如大企業的壟斷、盲目的競爭和不正當競爭的現象,為促進經濟的正常有序發展,這就必須由國家出面干預。因此,有效剋服市場失靈應當成為國家依法干預市場交易活動的基點。市場規製法應該以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理論為基礎,並以此確定市場規製法的調整對象及原則。
市場規製法以國家在協調本國經濟運行中對市場規制時發生的社會公共性經濟關係為調整對象,這種經濟關係,我們叮簡稱為市場規制關係。市場規製法不僅調整市場規制關係,而且還調整被規制的市場關係,才符合市場規制與市場行為的內在聯繫。它們之間存在著一種調節、管理與被調節、被管理的關係,充分體現了國家對經濟運行的協調和干預,體現了公權利對私權益的適度介入。
基於以上的認識,市場規製法的調整對象主要包括:
(1)市場規制關係。指規制卞體摹於”市場失靈”,依法定職權或授權對『訂場主體的行為進行監管,以維護市場秩序的關係。
(2)受規制的市場關係,包括:①競爭關係,即競爭主體在經營中相互爭奪市場的社會關係;②交易關係,即市場主體之間的商品交換關係,因為競爭是交易中的競爭,規制競爭必然規制交易;③ 中介服務關係,即市場中介主體為交易或競爭主體提供策劃、信息、預測、咨詢、廣告等服務的關係。其解決交易和競爭中的信息不對稱,協助政府規制市場,進而降低交易成本,維護市場秩序。
(一)規制對象
1.市場主體及行為。現實中並非所有的“人”都能成為市場主體。“進入市場的自由。實際上不僅受到社會的、經濟的等許多條件的制約,而且也受到政策目的的制約。”非市場主體進入市場,成為市場土體必須達到市場準入的要求。即對市場主體資格的確認與監督。市場主體資格有一般資格與特殊資格之分。一般資格指各種主體進入市場都必備的資格。即民法所規定的一般民事主體資格:特殊資格指各種主體進入特定市場,即從事特定項目、行業、地域、場所等的交易和競爭的資格。具備特殊資格者必須以具備一般資格為前提。但具備一般資格者不一定具備特殊資格。企業作為市場的重要主體。是市場規製法主要規制對象。市場規製法的價值在於明確規定一定時期所允許的企業的法定形態及其相應制度,引導符合市場需要、有競爭力的主體。懲治市場主體的違法行為。在市場主體圍繞市場所進行的各種活動中。規定何種行為是國家鼓勵的、何種行為是法律所禁止的。
2.市場客體。市場客體即市場配置的資源,是市場賴以構成的物質基礎。一般可分為生產要素和產品。生產要素包括資本、勞動力、自然資源、技術、信息等;產品包括物質產品、知識產權和勞務。它不僅是市場主體利益的載體。而且還是社會公共利益的載體。現實生活中各種利益衝突都是通過爭奪市場客體表現出來的。比如,企業在市場競爭中千方百計地吸引優秀人才。對知識產權和商業秘密的爭奪日趨激烈,搶占新技術、新信息已經成為衡量企業生存與創新能力的重要砝碼。因此為維護市場交易秩序。市場規製法應該發揮其作用。規範市場客體,合理分配資源.平衡市場主體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
3.市場載體。市場載體即供市場主體進行交易的場所。它是組織商品流通的重要基礎。是市場主體運營的物質手段,是決定流通水平的主要因素。對市場載體的規制,主要是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的:一是交易場所佈局的規制。主要是依國家產業、環境等政策目標。就商業網點的佈局作出規劃,並依據該規劃來控制商業網點的規模、數量、業務範圍和區域結構。二是交易場所構成要素的規制。主要是規定交易場所必備的物質要素、技術要素、組織要素及其應達到的標準。並根據該標準評估和劃分交易場所的等級和類型。三是場內交易的規制。
既限定交易場所的經營範圍、交易方式和程式。也要求特定項目的交易只能在限定的交易場所中進行,不允許場外交易。
(二)規制主體
規制主體是指依據憲法及有關法律規定,享有一定經濟職權。對市場主體的活動進行規制的社會實體。規制體制由行政性規制主體和非行政性規制主體構成。行政性規制主體主要有: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資格認證、物價、審計、衛生、檢疫等部門。非行政性規制主體主要有行業協會、商會、質量監督協會、消費者協會等社團和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事務所、產品質量檢驗所、律師事務所等經濟鑒定機構。對市場的規制應該是全方位、立體化的。
因此需要以上有關部門合理分工、共同協作。充分進到自己的職責,完成憲法和法律賦予的使命。
(三)規制手段
1.積極規制與消極規制。積極規制是通過制定和實施交易和競爭中應為或可為的規則,從正面引導市場主體按照法定的有效要件實施市場行為:消極規制則是通過制定和實施交易和競爭中不應為或禁止為的規則,從反面限制或矯正市場主體的不當行為。
2.常規性規制與非常規性規制。前者指在常態情況下所採取的規制手段,後者指在非常態情況下所採取的規制手段。一般而言,以常規性規製為主.非常規性規製為輔。
3.聯合規制與單獨規制。前者強調不同規制主體間的相互協調和配合,後者指特定規制主體單獨實施規制。由於規制對象的極端複雜性,牽一發而動全身,因而對同一規制對象有多個規制主體,它們之間的職能既有分工,又有交叉。
4.結構規制與行為規制。前者是指以控制市場結構為目標,防止市場支配力過度集中的規制。
1.市場規製法與民商法
市場規製法與民商法都是規範市場行為的法。前者是經濟法以維護整體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為己任,後者是民商法對此環境下市場主體自由競爭和交易的規範;但二者存在許多區別,如:民商法以私法為主,堅持“個人本位”;市場規製法以公法為主,堅持“社會本位”;民商法確認市場機制,是正當市場行為的規範;市場規製法補救“市場失靈”,是限制非正當市場行為的規範,故又稱市場障礙排除法;民商法的授權性規範、任意性規範較多;市場規製法的義務性規範、強行性規範較多。
2.市場規製法與行政法
由於市場規制主要以行政權力的行使為依托,人們在受益於行政規制迅捷高效的同時,也擔心其固有的侵略性與擴張性所可能帶來的危害。此時,行政法依據市場規制理論,力圖運用行政法的傳統調整方法來規範市場規制行為。市場規製法與行政法的不同表現在:一是調整範圍不同。市場規製法不僅調整市場規制關係,而且調整被規制的市場關係:不僅調整行政規制關係,而且調整非行政公共規制關係。而行政法只調整行政規制關係。二是法律屬性不同。市場規製法是公法為主的公、私混合法,而行政法是公法。三是政策目標不同。市場規製法側重追求市場秩序、交易效率和社會公益,而行政法側重追求行政秩序、行政效率和國家利益。四是規範重點不同。行政法重點規範行政主體和行政行為,市場規製法重點規範行政相對人和市場行為。
3.市場規製法與巨集觀調控法
市場規製法與巨集觀調控法都是規範政府經濟行為的法,在產生原因上具有同源性,在調整對象上具有同質性,在價值目標上具有一致性。但二者存在以下差異:一是市場規製法主要在微觀領域發揮作用,巨集觀調控法主要在巨集觀領域發揮作用;二是市場規製法重點約束市場主體,巨集觀調控法重點約束政府;三是市場規製法側重運用義務性規範和禁止性規範,巨集觀調控法側重運用授權性規範;四是市場規製法的可訴性較強,巨集觀調控法的可訴性較弱;等等。
1.法治經濟的必然要求
“基於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或者全局性利益之考慮,國家將其意志不斷深入至社會經濟生活,併在此基礎上形成國家經濟的干預法律制度,這是近世、尤其是2O世紀3O年代以來各國經濟、政治和法律等領域中所呈現出的最為耀眼的現象之一。”而現代市場經濟推崇經濟法治,以法律為手段對經濟運行實現巨集觀調控和微觀調節,相關市場規制措施也都必須納入法制的軌道,同時,要求整個社會生活的法治化與之相適應。只有這樣才能確立完善的市場規則,形成和維護高度規範化的市場秩序,保障市場機制的良性運行,促進經濟和社會協調發展。市場規製作為市場經濟的一種外在補充手段,屬市場經濟的範疇,其對於法治的需求和依賴自是順理成章。市場規制只有嚴格以法治的內蘊給予個體自由給予充分尊重的精神理念認真規約自我,才有可能切實吻合於市場經濟所要求的科學的恰當尺度從而達成其使命另一方面,法治意味著權力限制,因而恰好構成了存在固有膨脹衝動傾向的國家權力的市場規制的必要剋制,從而避免市場規制的濫化,進而防止作為公共失靈最集中表現的。“規制失靈”現象的發生。就外部環境而言,市場規制效能的充分發揮與市場經濟本身的健康發展一樣同時還必須依賴整個社會法治化的程度與態勢。
2.市場規製法的價值表現
市場規製法的作用,表現在建立公平競爭的交易規則和維護交易秩序上,表現在對市場主體的篩選、淘汰的無形制約上,是國家行政機關對市場進行規制的法律依據,是市場經濟諸要素的重要連接點。通過對競爭的禁止、限制、排除或認可、承認,為所有商事主體自由地進入市場並公平競爭創造一般性條件,進而實現保護和促進競爭的目的;通過劃清不正當競爭和正當競爭的界限,揭示不正當競爭的表現形式,制止不正當競爭,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競爭秩序,保護商事主體的合法權益;通過規定消費者的權利,並規定措施確保消費者實現其權利,良好的自由、公平的市場競爭秩序最有利於保護消費者的權利。為了更充分地保護消費者,特設了消費者保護的特別領域,形成了保護消費者權利的有效結構;通過規定市場職能規製法律措施,建立市場職能規制秩序,與市場競爭秩序共同構成和諧的市場秩序。為政府對市場進行規制提供法律依據,規範政府規制市場的行為。
(一)理論基礎兩者都以國家干預理論作為其理論基礎。所不同的是市場管理法所依據的是直接干預理論,而巨集觀調控法則是間接干預理論。市場經濟是以市場作為對資源配置基礎性作用的商品經濟,市場有著及時性、靈活性等特點,能有效地促進市場競爭,促進社會財富的增長。但又有著自身無法剋服的缺陷,如自發性、盲目性等,市場主體為追求個體利益最大化,會採取不正當的競爭方式,不可避免地造成壟斷、貧富懸殊等社會不正義問題,這些是市場自身無法剋服的,也正是國家干預的根源所在,國家依法干預市場活動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壟斷、抑制貧富差距擴大、提高交易的效率,所以,市場經濟必須確立政府的干預。市場管理法和巨集觀調控法正是基於這樣一種理論而產生,而區別就在於:市場管理法以政府的直接干預為理論依據,而巨集觀調控法以政府間接干預為理論依據。
(二)側重點市場失靈是國家干預的根源,但現代市場經濟理論和實踐表明,國家干預也並非沒有缺陷,政府干預的失靈(如過度干預、濫用干預權等)同樣會妨礙交易的正常進行,政府規制的失敗,就要求必須確立對政府干預的規範,從這一方面來看的話,筆者認為對市場管理法來說,它著重強調的是對市場主體一方行為的約束,通過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的約束,維護市場的競爭秩序,交易秩序;而巨集觀調控法則更加註重對政府干預行為的約束,以確保政府的巨集觀調控權的正當行使。所以,筆者認為,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市場管理法側重於確立政府干預,巨集觀調控法側重於規範政府干預。
(三)調整方式由於兩者所依據的理論基礎存在差異,不可避免地造成了調整方式的差異,市場管理法通過國家對市場的直接干預來實現其職能,它通過運用行政命令,規章制度之類的公權力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經營活動,對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進行規制,如通過制定和實施反不正當競爭法和反壟斷法,依法嚴禁市場主體在交易活動中的不正當競爭和壟斷行為,為市場主體交易行為確立一個直接的、強制性的選擇標準。巨集觀調控法通過國家對經濟活動的間接干預實現其職能,從而間接影響市場主體經濟行為的選擇,由此可看出,它為市場主體所確立的是一個間接的標準,具有可選性。
(四)調整對象市場管理法的調整對象,是國家在管理市場過程中所形成的經濟關係,即市場管理關係。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市場主體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依法查處中所形成的市場交易管理關係,主要存在於微觀經濟領域,具有直接性、強制性等特點。巨集觀調控法的調整對象,指的是國家對國民經濟總體活動進行調節和控制過程中所發生的經濟關係,即巨集觀調控關係如財政關係、金融關係等,主要分佈於巨集觀經濟領域,具有間接性,選擇性等特點。
(五)調整方法在關於兩者的調整方法上,筆者認為:市場管理法由於國家直接干預市場主體的競爭和交易行為,直接涉及市場主體的個體利益,市場管理權的不正當行使會對其利益造成損害,同時也為了防止有關行政機關出於自身利益或其它市場主體利益而採用“合法”的形式損害相關主體利益,所以市場管理法的調整方法只能使用單一的法律調整手段,以維護和保證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而巨集觀調控法則是通過對市場的間接干預來影響市場主體的經濟選擇行為,具有一定的誘導性,選擇性,而且其涉及面廣,貫穿國民經濟運行全過程,所以,可以採取以法律手段為主,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為輔的調整方法,但經濟手段和行政手段的運用必須在法律確定的巨集觀調控框架內進行。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市場管理與巨集觀調控作為國家干預經濟的兩個基本手段,在不同的經濟運行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兩者有所側重,各有分工。而市場管理法與巨集觀調控法作為經濟關係法制化的代表,在市場經濟的運行過程中也在不同的經濟層面發揮著各自的作用,市場管理法主要存在與作用於微觀自治領域,而巨集觀調控法主要立足於、作用於政府的巨集觀調控活動,但兩者是密切相關的。市場管理法與巨集觀調控法的關係,筆者認為主要表現於以下幾個方面:。
(一)兩者是辯證統一的關係
從作用機制的外在表現來看,市場管理法的目的是通過規制市場主體的競爭行為和交易行為,創造自由的,穩定的市場秩序,其根本是促進市場競爭的。市場競爭是一種自由競爭、公平競爭、有序的競爭,而市場管理法的目的就在於為市場主體創造一個良好的競爭環境,維繫一個良好的競爭秩序,其外在的表現為促進市場競爭。而巨集觀調控法則通過對市場競爭的範圍、競爭的目的等作出一定的限制和規定,外在的表現為一定程度上的限制市場競爭。從這一視角看,兩者是對立的,相互排斥的。但國家實施巨集觀調控的一個根本目的是為了實施和組織更好的市場競爭,而且從兩者在市場經濟運行過程中發揮的作用這兩方面看,二者是統一的,都是國家干預經濟的必要手段,都是為了保證國民經濟能持續、穩定、健康、快速的發展,所以,二者又是統一的。
(二)巨集觀調控法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巨集觀調控法的功能在於保證巨集觀調控目的的實現及調控的合法性。而市場管理法的功能在於促進和維繫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從其內容來看,巨集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必須依靠市場管理法所維繫的市場競爭來實現。巨集觀調控法所要實現的和維護的市場獨立、自由、秩序等目的,也需要市場管理法在微觀層次的作用的發揮,並且市場競爭秩序的良好也是巨集觀調控法的目的之一。巨集觀調控法要實現產業結構優化,離不開市場管理法,尤其是反壟斷法,因為反壟斷法所要規制的就是一種不合理的、非法的產業結構,它所維持的自由競爭是實現產業結構優化的根本途徑。
此外,由於上文所分析的巨集觀調控對市場競爭的依賴性所致,巨集觀調控法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綱領,它的制定必須依賴由市場管理法所維護的市場競爭所反饋回的信息來進行,而不能盲目制定和調控,所以,巨集觀調控法的制定和實施應以市場管理法為基礎。
(三)市場管理法以巨集觀調控法為條件
市場管理法所維繫的公平、自由、有序的市場競爭必須以巨集觀調控法所確立的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目標作為其最終目標,為市場競爭指明瞭發展方向,避免了盲目、無謂的競爭。
巨集觀調控法創造和維護市場主體的獨立、平等、自由和秩序,為市場管理法所追求和維繫的自由競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外部環境,有利於實現最優化的市場競爭。巨集觀調控法要實現的產業結構優化的目的,為反壟斷法提供了指導和條件。此外,巨集觀調控法作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法律文獻,也為市場管理法的制定和實施提供了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