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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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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職權(Economic Authority)

目錄

經濟職權的含義

  經濟職權是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為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在依法干預經濟的過程中所享有的具有命令與服從性質的權力。經濟職權是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干預經濟活動具有合法性的前提條件,無經濟職權而進行的非法干預活動,不僅違反經濟法之本意,而且將產生不利於行為人的否定性法律後果。

經濟職權的主體

  經濟職權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國家機關(包括權力機關和經濟行政機關)是經濟職權的原始擁有者。擁有經濟職權的國家機關可以自己行使,也可以依法授權其他單位行使其經濟職權,被授權的單位因國家機關的授權而成為經濟職權的主體。除國家機關和經授權的單位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能成為經濟職權的主體。

經濟職權的目的

  經濟職權的目的是為了維護社會利益經濟法社會本位之法,因而經濟職權也是為了維護社會公共利益而設置的。這是經濟職權區別於主要以維護國家利益為己任的行政權力及以實現民事主體的利益為目的的民事權利的重要特征,也是判定經濟職權設置是否合理的客觀準則。

經濟職權的性質

  經濟職權具有命令與服從的性質。經濟職權是強制性權力,其所作用的相對人必須服從。擁有經濟職權的國家機關或其授權單位依法要求相對人作為或不作為,相對人應按照這一要求行事,否則即是違反經濟法之行為。

經濟職權的分類

  經濟職權是一種綜合性質的權利,對其可以按照不同的標準進行分類。

  首先,根據權利主體的不同,可分為計劃權、信貸權、稅收權、審計權、制定價格權、工商管理權、質量檢查權等。這種劃分與國家機關的職位相對應,直觀地展現了各種具體職權的特定享有者,對防止和揭露越權行使以及擅自放棄、轉讓權利等違法行為具有重要意義。

  其次,根據權利是否已被法律明文規定,可分為確定性經濟職權和可擴張經濟職權(前已述及)。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權利主體對前者必須嚴格依法行使,但對後者則應特別註意抑制其“可擴張”的消極一面,防止無限擴權行為的發生。

  再次,根據經濟職權的實施方式,可分為剛性和彈性經濟職權。前者指職權所含的管理目標和實現手段均不給被管理者在履行義務時以任何選擇餘地。後者則指無論是經濟職權直接施向特定的被管理者,還是藉助市場中介環節間接施向不特定的被管理者,都主要採用浮動價格、幅度利率等經濟手段,允許被管理者在履行規定的義務時有一定的選擇。如被管理者依法可以在職權設定的幾種義務中自主選擇一種加以履行,或者在職權僅設定的一種義務中就標的、期限、地點、方式等方面選擇履行。這種劃分的意義在於:被管理者必須不折不扣地接受剛性職權所設定的義務。而彈性經濟職權由於有相當的靈活性,可以使被管理者在選擇履行義務時將國家機關的意志、市場的供求狀況與自身的情況和利益有機地協調起來,充分體現了國家統一領導和經濟實體自主經營相結合,因而在巨集觀調控中有廣泛的適用性。

  最後,根據經濟職權的直接效用,可分為決策權、協調權、命令權、禁止權、許可權、批准權、撤銷權、免除權、審核權、確認權、監督權、獎懲權和覆審決定權等。這種劃分與我國現行法律的具體規定是完全一致的,並且同國家管理經濟的職能相適應,比較形象地概括了經濟職權的豐富內涵和功能,既便於行使、執行,又便於社會監督。因此,應當十分重視該種分類,對每一個具體職權都應有一個正確、全面的理解。只有這樣,才可能依法行使經濟職權。因篇幅所限,這裡僅簡單闡述幾種:

  決策權。這是指國家機關對未來經濟發展的目標和行動方案等有選擇和決定的權利。根據憲法和其他法律規定,國民經濟發展的最高決策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凡國民經濟發展的大政方針、戰略決策、長遠規劃及年度計劃等,都須經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審查批准。國務院是最高行政機關,它負責國民經濟管理工作j國務院有權編製、執行國民經濟管理工作。國務院有權編製、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國家預算;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有權依照法律規定的許可權管理本行政區內的經濟工作,發佈有關決定。政府機構所作出的決策,對未來的經濟活動有直接的指導作用,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必須執行。

  協調權。即調節權,這是指國家機關對國民經濟各部門、各單位、上下、左右、內外之間的比例關係、協作關係、銜接關係等進行調節的權利。通過協調,使中央和地方之間、部門和部門之間、地區和地區之間建立起相對平衡、同步發展、協調良好的經濟秩序,使國民經濟能有計劃按比例地協調發展。這一權利是計劃與市場相結合原則的重要體現。

  命令權。這是指國家機關要求下屬單位和社會組織執行某一或某些事項的權利。如命令清理在建項目、整頓公司、拆遷被徵用土地上的建築物等。這是國家機關單方面的意思表示,是執行國家計劃中一項帶有明顯強制性的權利。

  監督權。這是指國家機關依法對再生產各個環節進行監督和指導的權利。按其性質又可分為:工商監督權,如工商部門對計劃和市場的監督權;財政監督權,如財政機關對預算、稅收、企業財務的監督權;還有價格監督權金融監督權統計會計監督權計量標準監督權等。監督權的行使涉及經濟活動的各個方面,是穩定經濟秩序的一項重要權利,被監督單位有義務接受和改正。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上述分類僅具有相對的意義。每一種分類都是從不同角度對經濟職權進行分析,旨在進一步加深認識,從而正確行使經濟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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