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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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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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權力是最為普遍存在的權力形式,它是指,甲要求乙做某事,乙因受到甲的威脅,雖然不願做但不得不去做。在強制性權力中,“可信性”是至關重要的。強制性的威脅一旦發出,一定要讓受威脅方感到,這種威脅是可行的,是實際存在的。威脅只是使強制力成為一種有效的目標或對行動的遏制,是權力得以生效的保障、這種保障機制只是不得已的最後手段。
弗倫奇和瑞文定義的強制性權力(coercive power)是建立在懼怕基礎上的,一個人如果不服從的話就可能產生消極的後果,處於對於這種後果的懼怕,這個人就對強制性權力作出了反應。這種權力取決於使用或威脅使用生理的處罰,如肉體的痛苦,精神上的打擊,對基本的生理及安全需要的控制。
這種權力取決於使用或威脅使用生理的處罰。在家庭、各種社會組織、以及國家層面上都存在著強制性權力,都有以這種或那種形式存在著的迫使他人服從的力量。國家擁有警察、軍隊、監獄等合法的暴力機關,其權力的強制性特點最為明顯。從組織的角度來講,如果上級領導能使下屬停職、降級,並且下屬很在乎他的工作,那麼上級對下屬就擁有了強制性權力。這種權力是建立在懼怕的基礎之上,也就是說,作為下屬如果不服從領導,領導就可以懲罰、處分、批評下屬。
從組織的角度來講,如果A能解雇B或使其停職、降級,並且B很在乎他的工作,那麼A對B就擁有了強制性權力。同樣,如果A能給B分派他不喜歡的工作或以B感到尷尬的方式對待B,那麼A對B也擁有強制性權力。
強制性權力指的是潛在的懲罰,包括緩慢的交付與支付、不公平的分配和終結關係的威脅等內容;
非強制性權力指的是一渠道成員對其他渠道成員提供的支持,包括產品服務、培訓、激勵、財務、廣告等方面的支持。這種方法主要探討了懲罰和支持對衝突、滿意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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