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強制性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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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性權力(Non coercive pow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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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性權力是指通過說明、引導而使之服從的那種權力。[1]它的核心是一種“影響力”,沒有影響力也就沒有了這種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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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強制性權力的內容[2]
與強制性權力相比,非強制性權力更容易被社會成員所接受,並能有效地實現公共管理目的。公共權力的強制性,並不意味著公共權力主體可以隨心所欲地支配公共權力客體,而是在一定的價值合理性範圍之內,通過強制力保障社會規範的效力,維護社會的公共利益。這就是說,強制性公共權力的價值主要體現在對那些非合作者的約束上。在現代民主社會,公共權力的這種強制性常常是以一定的制度、程式的形式表現出來的,最大限度地防止其濫用與暗箱操作。至於非強制性公共權力,在公共管理中,則有更大的施展空間,其形式也更加靈活多樣,如制定公共規範,樹立學習榜樣,倡導某種價值取向和倫理道德,進行仲裁和調解,間接干預市場等。非強制性權力應當是公共權力主體在公共管理中使用的主要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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