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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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制是國家以其行政權為規制運作基礎,將權力機制移載入經濟活動過程,規制社會經濟活動,促進國民經濟協調發展的各種行為和措施。
行政規制較之於其他規制手段具有三個優點:
(1)強力性;
(2)速效性;
(3)直接性。
1.培養市場。
促進市場發育、增強市場機制調節作用。在一定程度上有計劃、有目的地將市場體系的建立和完善置於行政的監護之下,以促進市場發展。
2.巨集觀產業指導。
政府(行政)必須在不重歸舊體制的條件下,不時啟用行政規制,以靈活方式應對改革中出現的種種問題。
從東西方產業經濟的實踐來看行政規制適用於以下經濟條件:
(1)戰時經濟。在這種情況下,行政規制是國家(政府)規制的主要手段。
(2)供求總量或結構嚴重失衡。在嚴重的經濟非均衡條件下,有必要藉助行政權力、通過價格和數量等方式直接規制短缺產品的生產與分配。
(3)無藥可醫的病態經濟。當其他種種規制手段在經濟病癥面前束手無策時,政府便會依靠行政規制,試圖實現經濟的良性迴圈。
(4)國有化或自然壟斷產業。由於國家是該企業的資產所有者,政府對這些部門一般都實行較多的行政規制。
(5)後發展國家為了實現趕超戰略。如日本、中國等後發展國家運用行政規制以實現經濟的現代化。
由於西方國家認定行政規制妨礙著市場經濟的運行效率,所以只有在非常必要時才會啟用這一手段。其作用基礎一旦消失,行政規制就會逐漸放鬆甚至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