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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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規制是在產業規制中以政府為主體,為實現某些社會經濟目標,採用各種直接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限制、約束、規範手段,而對市場經濟中的經濟主體作出的規制行動和措施。其目的在於維持正當的市場經濟秩序,限制市場勢力,提高市場資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會福利,保護大多數社會公眾的利益不受少數人的侵犯。
政府規制的特點[1]
現代市場經濟政府規制具有以下特點:
(1)規制的主體是政府;
(2)規制的客體是市場經濟活動中的經濟主體,包括企業和消費者,但主要是企業;
(3)規制對市場交易機制有著直接的影響;
(4)規制的執行是有成本的。
政府規制的分類[1]
政府規制可以根據政府對市場活動主體行為的限製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分為直接規制和間接規制。
1.直接規制
直接規制是以防止發生與自然壟斷、信息不對稱、外部性和非價值物品有關的規制,並且這些規制具有依據由政府機構認可和許可的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經濟主體決策的特點。
經濟性規制是對特定市場中企業定價和進入等方面的控制,它直接地影響企業的生產決策、供應方式等。
2.間接規制
間接規制是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式所實施的規制行為,如對產品質量和工作環境安全的規制。
間接規制的主要內容包括以反壟斷法為中心的競爭促進政策和以處理信息不對稱為目的政策,如保護消費者利益、公開信息等。
除了以上的分類以外,政府還可以依政府運用的規制手段分為法律規制、行政法規、價格規制、審計規制、會計規制、金融規制、計劃規制、財政稅收規制等。
政府規制的執行機構[1]
規制機構擁有自己特殊的職責。規制機構具有半司法、半立法的功能,這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法律系統對經濟活動的監督職能。
根據福利經濟學的標準,規制機構的目標應該是最大化社會福利,但現實中的規制機構,既可能以公共利益為目標,也可能服從於某些特殊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
規制機構的職責:
首先,規制機構存在與否取決於政府的法令,因此其組織具有時效性。
其次,規制機構是根據某項法規執行某些特殊領域的任務而存在,它的職能具有相對獨立性和局限性。
再次,規制機構只擁有政府賦予的部分權利,規制力度取決於規制範圍,因此它具有很強的伸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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