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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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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價格規制

  價格規制就是政府從資源有效配置出發,對於價格(或收費)水平和價格體系進行規制。價格規制的目的是在一定程度上恢復價格的本性,使它能夠確實反映資源稀缺程度,使其能夠真正成為一種激勵因素,成為溝通經濟活動參與者信息的有效方式並切實地反映市場關係。政府的價格規制與實現資源配置效率經濟政策有著直接的關係,而且與維持原有企業的生存和健全經營有著直接的關係。

  價格規制的主體是政府;價格規制的對象是企業的價格行為;價格規制的依據是市場活動外部性壟斷、信息偏在等偏離帕累托標準;價格規制不是對於市場和市場機制的替代,而是在市場機製作用不充分的時候或地方,由政府的作用為市場作用的發揮創造條件;價格規制廣泛存在於市場經濟活動中,只要市場機制的作用不充分,就應該有價格規制;價格規制有直接價格規制和間接價格規制,前者是以介人的方式直接限制擁有定價權的壟斷企業的價格行為,而後者則以不介人的方式來為市場價格機制的作用創造有效的運作環境。

  不僅如此,價格規制還應當包括對於工資利率匯率地租土地價格要素價格的規制。但因要素價格涉及的範圍比較廣,需專門進行研究,本文的研究只涉及到商品的價格。

價格規制的緣由[1]

  價格規制的緣由,應該由價格自身來引出。對於價格,可以從價格的本質和價格的本性兩個方面來認識。價格的本質反映的是價格的社會屬性,而價格的本性反映的是價格的自然屬性。馬克思曾經指出,價格是商品價值貨幣表現,價格本身屬於交換的範疇,它實質上反映著人與人之間的交換關係,反映著商品交換中經濟主體之間的物質利益關係,價格關係就是市場交易者之間的利益分配關係。價格的本性就是價格本來應該是什麼樣的,它在什麼條件下產生併發揮什麼樣的功能。價格的本性或者價格的自然屬性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價格是資源稀缺程度的反映或度量;價格是一種激勵因素;價格是經濟活動參與者相互溝通信息的方式;價格形成於市場中。

  在通常情況下,形成價格的是競爭性市場。只有這樣,才能使交換雙方的利益和意志充分地、淋漓盡致地發揮出來。但是,這種竟爭性市場只有在沒有任何一個供給者或者需求者可以支配市場價格的情況下才能存在。這就需要具備一系列的條件:自利原則;完全信息;資源可以流動。

  然而,現實世界中的市場是複雜的。事實上,在一個經濟系統中,總會出現許多情況如壟斷、外部性、信息偏在(信息不對稱)等使價格不能真實地反映生產者和消費者雙方的利益和意志,從而背離價格的本性。不僅如此,各種各樣的商品價格是相互關聯的,就是說,存在一個價格體系,因為在現實經濟世界中,經濟是一個內部有機統一的整體,其中一個變數的變動,都會以某種方式影響其他變數的決定,“一切決定於其他一切”。而且,從某個角度來講,價格是一個因變數,它受著供求包括商品自身的供求和其他商品的供求的影響。就是說,i商品的供求不僅影響自身的價格,也影響其他商品如j的價格。若商品i的供求與商品j的價格無關,則可以認為在商品i的供求函數中,商品j價格前面的繫數為0。此外,價格也受著其他因素的廣泛影響。當市場供求和供求以外的因素髮生異常變動(如災變)時,會由此而導致整個價格體系變化的混亂。由於價格體系這時的變化不是由經濟體系內諸因素的變化所引起的,它不再能夠準確反映市場供求關係,從而背離了價格的本性。

  這意味著,市場的力量是受到局限的,這就需要市場以外的力量去影響市場。由此而引申出對於市場價格的規制。

價格規制的目標[1]

  價格規制目標的設定,就是試圖尋找一個標準,任何對於這個標準的偏離,都需要進行規制。

  假設存在一個完全競爭的市場。在這個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由於各種生產要素都可以自由地流動,所以,任何價格如果高於或者低於均衡價格,都會很快回覆到均衡水平,產品的高價和低價都是一種“自療性疾病”。

  完全競爭的市場模型常常遭到話難,其理由是:這種完全競爭市場模型的“惟一的毛病是它從來沒有被實施過”。誠然,因市場的不完全性如壟斷、外部性、信息偏在等的存在,使完全竟爭模型的假定條件不可能實現,這時,市場運行結果就偏離了完全競爭模型所設定的標準。但這決不是說我們所構建的這個理論模型就是毫無意義的。恰恰相反,完全競爭模型的意義就在於:首先,從方法論上來看,分析複雜的經濟形式,必須從簡單的模型入手,誠如馬克思所說的,“分析經濟形式,既不能用顯微鏡,也不能用化學試劑。二者都必須用抽象力來代替。通過對於原來的假設逐步地修正,使它越來越接近於實際生活。就像物理學家在分析自由落體運動時指出,它的加速度為9.8m/秒,這裡的“自由”是抽象掉了空氣的阻力,是在“真空”中進行的運動,但以此為基準點,可以計算出降落傘下降的速度。其次,當我們確立一個完全競爭模型,而且判定它是有效率的,我們就可以分析現實中經濟運行偏離理想模型的程度,從而判斷出它的效率的高低。進一步來看,當我們採取一些政策手段對於實際的經濟運行調整,即對它進行“規制”時,可以判斷出效率提高的程度,判斷政策效應,也可以以此來判斷政府作用的方向。

  價格規制是在一定的原則下進行的。規制對於一般的競爭性商品價格是“預設”的,對於公共產品價格、自然壟斷行業的產品、農產品(糧食)價格以及廣義價格因其特殊性需要進行嚴格規制。

價格規制的範圍[2]

  價格規制不是針對所有商品,而是對壟斷性行業的商品或者與消費者基本生活密切相關的重要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實施管制。

  壟斷分為行政壟斷自然壟斷。在我國,電力、電信、郵政交通、煤氣、供熱、自來水等行業具有自然壟斷特征,使價格機制的作用偏離帕累托效率的軌道.對其進行規制可起到以下作用:

  第一,剋服市場價格機制的缺陷。第二,減少資源的浪費。自然壟斷企業需要大量固定資本,如果幾個企業進行投資,會形成重覆建設,只有一個企業經營時資源才能有效利用。第三,鼓勵適度競爭。壟斷者沒有競爭壓力,缺乏效率,因此,政府要在自然壟斷行業鼓勵適度的競爭。煤、鐵路、自來水、電之類為準公共品,由市場和政府共同提供和定價。準公共品定價過低時,需要政府大量補貼;定價過高,則損害社會福利

  當前我國啟動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是提價申報調價備案,涉及的品種範圍主要是價格上漲較多、與消費者基本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及服務。

西方價格規制方法及經驗借鑒[2]

  1.西方國家價格規制的主要方法

  西方國家價格規制的主要方法包括:“福利性價格”定價法、“公正報酬率”定價法和“價格上限制”定價法。

  (1)“福利性價格”定價法。主要在實行私有化改革之前的西歐、北歐實行,適用於國有國營的公用事業部門,一般採取低價政策,不考慮盈利,虧損由國家財政補貼

  (2)“公正報酬率”定價法。“公正報酬率”定價法在美國使用最久,一般是通過公眾價格聽證會,就企業提交的成本資料和申請的投資回報率展開討價還價,最終確定成本基數和回報率,併在一定的監管間隔期內保持不變。最大優點是在供給嚴重不足、經濟衰退時,刺激投資和規模擴張的作用明顯。主要的缺陷是監管成本巨大,企業可能會尋求增加成本基數而不是降低成本;不易適應通脹率的波動而調整。所以,20世紀80年代後,逐漸被“價格上限制”取代。

  (3)“價格上限制”定價法。1981年英國提出“價格上限制”。採用計算公式是Pt = P0(1 + RPItX),其中P0為基期加權平均價格,Pt為有關年份價格調整的上限,RPIt為該年的通貨膨脹率,X為受監管產業生產率上升比率。X因數在一個管制間隔期結束之後,即面臨著相應調高的趨勢,這就迫使企業提高生產率,節約成本。價格上限制減少對企業信息的依賴,從而減少對企業的監管成本,是比“公正報酬率”簡單的定價方法,近年被更多國家所採用。

  2.日本新的管制方案

  針對管制者和被管制者間的信息不對稱問題,日本採取了一些新的管制措施:

  (1)區域間競爭(yardstick competition),將受管制的壟斷企業按照地區劃分成幾個小的單位,設定激勵機制,促進內部競爭。

  (2)社會契約制(social contract),管制當局與被管制者之間在修訂收費標準時就設備運轉率、熱效率、燃料費、外購電力價格、建設費等達成合約,針對合約目標建立有效的獎懲機制。

  (3)特許投標制度(franchise bidding,即政府將給予企業的特許權限制在一定時期內,特許期結束後再通過競爭投標制來重新確定企業特許權。

我國實施價格規制的對策建議[2]

  1.建立健全法律法規

  修訂完善價格法等系列法律法規,強化針對性、增強可操作性。以法律形式明確上述法律實施、執行的組織機構、人員構成等。

  2.建立健全價格監控、服務機制

  強化對壟斷行業的成本、利潤、價格的監控。建立市場價格監測、預警機制,及時把握價格變化趨勢,及時進行預警預報,完善應急響應機制;建立價格異動責任制,明確各級物價部門在特殊時期的調控目標責任;完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主要是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以及品種範圍;建立健全價格監管機構,強化價格監督檢查,全面落實明碼標價,加強價格引導;建立健全市場價格服務機制,包括市場價格信息發佈、行業組織引導、價格誠信建設等;加強對行業協會的監管,規範其行為,使其發揮價格自律的作用。

  3.採用“價格上限制”

  在我國市場經濟發展尚不完善條件下,採用行政性規制有其必然性。但選擇規制方式時應減少行政手段,多用經濟手段。對壟斷性行業中可開展競爭的部分,應引進競爭機制;對完全自然壟斷部分,應實行“價格上限制”,以激勵企業提高效率,節約規製成本。臨時價格干預措施類似“斷路器制度”,應“相機抉擇”。

  4.規範規製程序

  建立規範、公開的規製程序,建立規範、完善的聽證制度。這對受規制行業和規制機構的不良行為均可起到制約作用。聽證會不僅可使規制公開,還可在充分考慮各方利益基礎上,使規制措施更具科學性、可行性。

參考文獻

  1. 1.0 1.1 劉學敏.價格規制:緣由、目標和內容[J].學習與探索,2001(5)
  2. 2.0 2.1 2.2 吳迎新,陳笑弟,郭心如,秦琴,張麗霞.關於價格規制的思考[J].美中經濟評論,2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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