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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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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時價格干預(temporary price-intervention)

目錄

臨時價格干預的定義

  臨時價格干預是指為了防止經營者利用市場波動串通漲價、哄抬價格等,損害消費者和其他經營者的利益,保持價格總水平基本穩定,《價格法》第三十條明確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價格法》第三十九條明確規定,經營者不執行法定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可以處以罰款。

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 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
  • 規定限價
  • 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

臨時價格干預的依據及特點

  1.合法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部分價格採取限定差價率或者利潤率、規定限價、實行提價申報制度和調價備案制度等干預措施。”但法律條文畢竟是粗線條的,必須有具體的執行辦法,才具有可執行性。1997年12月頒佈《價格法》後的10年間,由於我國物價長期處於穩定狀態,具體的執行辦法一直沒有明確。這次出台的《實施辦法》,對提價申報和調價備案的範圍、對象、程式、違規的認定標準與罰則都做出了具體的規定,終於使《價格法》第三十條具有了執行的基礎。從這個意義上看,也可將《實施辦法》視為《價格法》第三十條的實施細則,它使《價格法》為主體的價格法規得到了進一步的完善。

  2.輔助性。物價上漲的根本原因是供求失衡,或是需求大於供給,拉動價格上漲;或是成本增加,推動價格上漲。解決供求失衡問題當然應主要靠供求總量調節。目前,我國市場調節價商品和勞務總量中的比重達90%以上,市場機制已居主導地位。避免明顯通貨膨脹的根本措施,顯然也應是供求總量調節,或擴大供給,或抑制需求,或二者兼用。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屬於對微觀行為的限制,肯定不能起主要作用。所能期望的,就是在總量調節措施效果尚未顯現之前,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人心、防止事態惡化。對此,我國政府及有關部門的認識也是清楚的,已明確地將之界定為特定條件下巨集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

  3.必要性。儘管臨時價格干預屬於特定條件下巨集觀調控的一種輔助性措施,但並非可有可無。無論是以矛盾論為根據,還是從系統論出發,輔助性措施所以成立,是因為它所針對的問題是事物整體或系統的一個有機組成部分。如同感冒病人吃退燒藥一樣,退燒藥並不能殺死或抑制感冒病毒,但它可減少因高燒而引致的其他併發症。我國雖已基本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制度,但整體上仍處於過渡轉型階段。這種轉型不僅體現在市場經濟體制的不完善上,法治程度低、行為短期化等,也都是過渡階段不可避免的產物。因此,我國巨集觀經濟層面出現的問題,並不完全源於巨集觀經濟政策和管理,也與微觀層面存在的問題有關並相互交織。一些企業社會責任意識淡薄,無長期打算,不講信譽,特別是在市場物價波動時期,跟風漲價甚至哄抬物價的情況並不鮮見。儘管這些問題屬於微觀層面,但由於它加劇了社會的恐慌情緒,將局部失衡問題放大,進而對整個經濟系統產生擾動。因此,在過渡轉型階段,“當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及時、適度對部分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採取臨時干預措施,是完全必要的。

  近幾個月來,我國居民消費價格總水平出現較大幅度上漲,特別是去年8月份以後,居民消費價格同比漲幅連續5個月超過6%,其中,以食品為主體的一些關係民生的生活必需品價格上漲幅度超過兩位數,並呈現出進一步上漲的趨勢。一些經營者開始跟風漲價,有些甚至趁機製造漲價氛圍,哄抬價格。如不及時加以抑制,必將誤導市場預期,進而推動物價的進一步上漲。因此,根據《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行臨時干預措施,不僅必要,也恰逢其時。

  4.臨時性。《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當《價格法》第三十條規定實施價格干預措施情形消除後,由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及時報經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宣佈解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可見,我國政府近期內對部分重要商品及服務價格的干預措施,持續時間是有限制的,只要所干預的商品價格漲勢趨於穩定,干預措施就會取消。因此,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不是長期政策,不是要改變所干預的價格的市場調節價性質,更不是要否定市場機制配置資源的基礎性地位,不可能因此而回到計劃經濟的老路上去。

  5.合理性。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對象是市場調節價的商品,如何既發揮對市場的導向作用,又不使市場的活力受到傷害,干預的標準和方式確定至關重要。《實施辦法》第三條明確將“應當遵循經濟規律,有利於發展生產,保障供應;有利於企業正常經營”作為實施價格干預措施的基本原則。關於經營者申請提價的標準,《實施辦法》的規定是:“商品及服務單位提價額不得高於單位成本增加額”,並特別提出:“如無正當理由,價格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經營者虧損經營”。此外,為限制政府主管部門的自由裁量權,確保市場的生機與活力,《實施辦法》還規定“價格主管部門受理提價申報後,應當在 7個工作日內告知經營者;逾期不答覆的,視為同意經營者申報內容。”可見,無論是提價申報還是調價備案,都以企業正當利益不受侵犯為基礎。因此,實施臨時價格干預措施,並非不准漲價,更不會將價格管死,而是要求經營者合理定價,不會明顯抑制企業繼續經營的積極性。

  合理性的另一體現,是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選擇重實效、講落實。首先,產品的選擇限於對居民生活影響較大的食品和燃料。從直接向國家發展改革委提價申報的企業看,受限產品只有速食麵、食用植物油、牛奶等少數幾個品種。這是因為,此輪食品價格上漲既有巨集觀因素的影響,也與食品本身的局部失衡有關,特別是豬肉價格的上漲,與自身的周期性波動有明顯的聯繫。在這類所謂蛛網定理適用的食品生產領域,針對市場價格的明顯上漲,在推出一系列鼓勵生產的政策同時,對市場實施臨時的價格干預措施,理論上站得住,實踐上也可操作。其次,《實施辦法》還將臨時干預的對象落實到具體的企業,明確規定了受干預企業的標準,即市場集中度高、經營規模較大、具有市場影響力。這樣的規定,不僅能落實,而且抓住瞭解決問題的關鍵,既可取得實效,也有利於降低行政成本

  如果作進一步的理論分析,則可將所實施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理解為對市場價格形成的部分干預。由於受到限制的只是價格構成中的一小部分,價格與市場供求關係的基本聯繫並未切斷,市場機制的主導作用仍可延續,因而是一種較富彈性的市場監管方式。

  此前,我國已有臨時價格干預的成功實踐。如非典時期各地政府物價部門對衛生消毒物品價格的臨時管制,既實現了相關產品價格的穩定,也保障了市場供應。此外,廣東省對液化氣價格臨時干預,也是比較成功的。有此經驗作基礎,加之科學的設計,我們堅信,臨時價格干預措施的出台,將有力地抑制“跟風漲價”、“哄抬物價”等非理性行為對物價水平的推動,穩定市場預期,進而有效配合其他巨集觀經濟政策的實施,切實防止明顯的通貨膨脹發生。

臨時價格干預實施的必要性

  一是部分重要商品價格已經明顯上漲。

  二是一些企業趁機哄抬價格。有的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消費者利益;有的囤積居奇、搭車漲價;有的超過成本增加幅度不合理漲價;有的提前宣佈漲價消息,製造漲價輿論,哄抬價格;還有的捏造散佈漲價信息,製造緊張氣氛,推動市場價格不合理上漲。

  三是不合理漲價已影響到社會的安定。在群眾對價格上漲反映強烈的情況下,個別小報小刊熱衷於炒作漲價題材,渲染漲價氣氛,嚴重影響社會心理預期。為抑制價格不合理上漲,經國務院批准啟動臨時價格干預措施。

臨時價格干預的影響

  根據經濟學的一般理論,作為市場最重要的調節工具,在市場經濟下,商品和服務的價格均應通過市場自身的方式來確定,換言之,也就是以供求關係來調配社會資源和平衡商品及服務的價格。只有當一個市場不能產生競爭價格時,才需要政府對該商品和服務實行價格管制。就此而言,臨時價格干預更是迫不得已的“一招”。管制行為會在一定程度上扭曲價格機制

  不過,具體到此次價格管制,從國家發改委公佈的辦法以及國務院電視電話會議強調的四項措施來看,臨時價格干預並沒有突破市場規則,而是在市場規則允許的情況下,力圖將政府的作用發揮到最合理程度。

  目前,中國約96%的商品均為市場定價,只有4%的商品為政府定價。正如發改委官員所表示的,此次列入臨時價格干預範圍的是極少數價格上漲較多且與居民基本生產生活關係密切的重要商品。而要求生產經營企業實行提價申報,以及批發零售企業實行調價備案,並不會改變企業自主定價的性質,不是凍結價格,也不會影響企業的正常經營。總體而言,這次政府干預的是企業的不合理漲價;對合理的漲價,政府不會幹預。由此可見,政府對用行政手段干預價格是有一個清醒認識的。

  此次列入政府臨時價格干預的商品,既有像速食麵這樣的由市場定價的競爭性商品,也有像液化氣成品油這樣的由政府定價的壟斷性商品,還有一些重要的公用事業商品也被規定近期不得漲價。從後兩種商品來看,因為其帶有自然壟斷經營特性,尚未形成充分競爭,價格不宜放開,需要政府定價或管制,如果這類商品實行市場調節價,由於交易雙方處於一種不平等的地位,賣方提出的價格買方只能違心接受,消費者將無選擇餘地。所以,對於此類商品的價格,政府必須管制,而且管制的時間不妨更長一些,直到總體物價水平回落到人們認可的程度。

  當然,任何管制都會帶來副作用。特別是,價格作為市場經濟的核心,以及作為利益分配的一種工具,如果政府規定的價格過低,無疑會打擊生產者和經營者的積極性,他們必定以降低服務水平、減少生產或暗中漲價的方式來防止損失,因而最終受損的還是消費者。另外,由於價格體現資源的稀缺性及其利用方式,用行政手段去干預價格,也會扭曲資源配置,反過來會影響政府控制通貨膨脹的效果。所以,對商品特別是競爭性商品的價格管制,一般來說,只是特殊情形下的特殊之舉,一旦在價格顯著上漲的情形消失後,要及時解除。如果將臨時管制措施長期化,其後果就是產品短缺,人們有錢也買不到商品。這在過去我們有過深刻的教訓。

  總之,臨時價格干預只是一種特殊情形下的輔助性手段,其目的是用來規範市場秩序、抑制價格的不合理上漲、穩定社會心理預期。政府的臨時價格干預措施,原則上要慎用,但在該用的時候也必須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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