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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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制是在产业规制中以政府为主体,为实现某些社会经济目标,采用各种直接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限制、约束、规范手段,而对市场经济中的经济主体作出的规制行动和措施。其目的在于维持正当的市场经济秩序,限制市场势力,提高市场资源配置效率,提升全社会福利,保护大多数社会公众的利益不受少数人的侵犯。
政府规制的特点[1]
现代市场经济政府规制具有以下特点:
(1)规制的主体是政府;
(2)规制的客体是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经济主体,包括企业和消费者,但主要是企业;
(3)规制对市场交易机制有着直接的影响;
(4)规制的执行是有成本的。
政府规制的分类[1]
政府规制可以根据政府对市场活动主体行为的限制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分为直接规制和间接规制。
1.直接规制
直接规制是以防止发生与自然垄断、信息不对称、外部性和非价值物品有关的规制,并且这些规制具有依据由政府机构认可和许可的法律手段直接介入经济主体决策的特点。
经济性规制是对特定市场中企业定价和进入等方面的控制,它直接地影响企业的生产决策、供应方式等。
2.间接规制
间接规制是政府有关部门通过法律规定的程序所实施的规制行为,如对产品质量和工作环境安全的规制。
间接规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反垄断法为中心的竞争促进政策和以处理信息不对称为目的政策,如保护消费者利益、公开信息等。
除了以上的分类以外,政府还可以依政府运用的规制手段分为法律规制、行政法规、价格规制、审计规制、会计规制、金融规制、计划规制、财政税收规制等。
政府规制的执行机构[1]
规制机构拥有自己特殊的职责。规制机构具有半司法、半立法的功能,这表明它在一定程度上代替了法律系统对经济活动的监督职能。
根据福利经济学的标准,规制机构的目标应该是最大化社会福利,但现实中的规制机构,既可能以公共利益为目标,也可能服从于某些特殊利益集团的特殊利益。
规制机构的职责:
首先,规制机构存在与否取决于政府的法令,因此其组织具有时效性。
其次,规制机构是根据某项法规执行某些特殊领域的任务而存在,它的职能具有相对独立性和局限性。
再次,规制机构只拥有政府赋予的部分权利,规制力度取决于规制范围,因此它具有很强的伸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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