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利益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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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利益集團(Special Interest Grou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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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利益集團,是指利用不合理的體制和政策、利用壟斷地位獲取不合理的,甚至非法的利益的集團。
特殊利益集團的分類及其運行機理[1]
從現代社會分層來分析,特殊利益集團包括政治上具有操控國家某種權力的行業與組織、經濟上控制國家經濟命脈或影響國家經濟資源配置的組織結構或社會集團、社會生活中發揮重大影響而又常常超越法律與道德規範約束的特殊組織。根據其運行機理,大致分為六類:
1.權力市場化的特權官僚集團。
它是指個別掌握了公共權力的政府職能部門(特別是行業主管部門),甚至地方政府蛻化成某種與國家和人民利益背道而馳的“自利性組織”。它們本身具有組織制度、資源與權力上的天然優勢,同時又是政策的決策者,對政策的議題、議程和決策起著決定作用,甚至在多數情況下還是政治過程的壟斷者。因此,這類利益集團對中國政策的制定、執行、反饋等各個階段,政策的價值取向等方面的影響最大。
一方面,它們主要通過影響政府主管部門或監管部門而形成有利於自己的政策,極力排斥行業競爭與民營經濟介入,維護其壟斷地位和壟斷利益;另一方面,當它們成為政策目標時,就極力採取選擇性服從,即支持對自己有利的政策, 抵制甚至暗中改變不利於自己的政策。
3.公共資源市場化的準政府型的特殊利益集團。
它們是某些處於權力與資本之間的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如醫院、學校,以及某些與公共事業聯繫緊密的服務性部門。“體制內人員、體制外收入,事業化管理、企業化運作”是其核心特征。它們憑藉掌控著的大量公共資源,將公共資源市場化。在獲取了“市場權力”之後,將公共產品商品化甚至資本化,將公共資源變為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如教育領域的產業化呼籲和嘗試、醫療機構從創收指標到全面市場化就是典型的代表。
4.享有超“國民待遇”的境外和涉外利益集團。
如各國在華商會以及中國外商投資企業協會。它們“通過強力公關、利益輸送、與國內利益集團結成共同體、與一些地方政府形成共生、與跨國壟斷資本結成聯盟、藉助母國強大政治後盾等形式,影響中國的重大決策和立法,以政治促進商業利益。”
5.向權力尋求特殊保護和優惠的大型民營企業集團。
民營企業界的上層已進入特殊利益集團,它們或通過顯形與合法途徑,爭當人大代表或政協委員,利用人大與政協這兩大政治舞臺,來聲張、謀取其利益;或私下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獨立董事,為其搖旗吶喊;或通過行賄等不正當的利益輸送直接影響行政決策。
6.與權力有著密切關係或直接是官商同盟的暴利行業集團。
比如房地產企業集團、採礦企業集團和靠股市、期貨等獲取暴利的利益集團。這些集團既有國有企業也有私營企業,但是無論是什麼樣的企業離開權力的保護就難以獲得暴利,因而在很多地方形成了官商一體化的利益集團。比如在以房地產為中心的特殊利益鏈條中,特殊利益獲得者是某些地方政府和政府部門、房地產商、相關的官員、中介機構、經濟學家、傳媒人等。與壟斷行業相比,暴利行業的利益集團在數量上更多,在形態上更隱蔽,在影響政策的方式上合法與非法並存。
另外還包括以暴力(包括精神上的)或暴力威脅為核心的特殊利益集團。如黑社會性質組織、恐怖組織及其它反社會的極端組織。他們通過擁有的特殊社會資源、社會權力或者勾結政府官員來獲取利益。
綜合起來看,中國“特殊利益集團”的產生有其深厚的土壤和國家政策支持。
建國後,中國政府為了保障關係國計民生的一些設施和項目的迅速發展,通過政策支持,扶植了一批國有壟斷企業。金融、能源、郵電、運輸、煙草、基礎建設等領域的國有壟斷企業就是在這個時期發展起來的。在中國計劃經濟體制下,這些國有壟斷企業對人民群眾生活的改善、國家經濟的迅速恢復、發展以及國家綜合國力的增強起到了良好的保障作用。在當時舉國實行平均主義分配的背景下,這些壟斷行業對國家和社會的作用與其它行業一樣,未能彰顯其部門利益、集團利益和個人利益,並沒有明顯的利益集團的特點。改革開放後,隨著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這些壟斷企業憑藉自身的身份、地位優勢、可資利用的各種資源,在為國家、社會作出了較大貢獻的同時,自身也獲得了較大的發展,自身利益得到極大滿足。不少壟斷行業利用社會正在轉型、體制和制度尚未完善之機,通過 “錢權交易”等非法途徑,進行權力尋租和腐敗活動,謀取不正當利益。特別是最近幾年,中國壟斷行業“頗受公眾的不滿,因為它們長期盤踞公共資源高地並獨占利潤,把相當一部分應當歸社會共用的成果變成部門利益,享受過高的收入和過高的福利”。
在上個世紀九十年代後,在實行國有企業產權制度改革過程中,很多人打著改革的幌子,化公為私,國有資產無償地被企業經營者以股份制形式占有,造就了一大批一夜暴富的“民營企業家”。他們“空手套白狼”,霸占了國有資源,成為日益壯大的“特殊利益集團”。國外有學者觀察指出:“自1978年以來,(中國)出現了特殊利益團體的大爆炸”。 同時,隨著中國改革開放的深入,還產生了一批新的“特殊利益集團”。逐步做大做強的證券交易市場中的證監委、各上市公司、證券公司、基金和機構大戶組成的利益集團,就是顯著的案例。
“特殊利益集團”作為一個龐大的利益集合體,其特點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依附於權力。
中國的壟斷行業大多是國有企業,官辦色彩較濃,自主性較弱。其人事權、財產權和資金使用權很多時候都由政府主導,以政府支配為主。因此,以壟斷行業為代表的“特殊利益集團”不可避免的與政府有千絲萬縷的關係,他們為了獲得更多資源和利益,總是通過各種手段甚至非法手段保持與政府官員的良好關係。新生的“特殊利益集團”,包括證券市場、房地產開發商、高速公路集團、非法煤炭主等,也因為要鑽政策和法律的漏洞,甚至進行非法經營,需要與腐敗官員進行 “權錢交易”。可以說, “特殊利益集團”大多是權力與資本的結合。
2、高度壟斷資源。
不少“特殊利益集團”壟斷了一個行業,掌握了該行業幾乎所有資源,幾乎可以左右市場價格,導致市場經濟規律失去作用,百姓沒有話語權。眾所周知,中國的石油資源就是由建國以後國家扶持的兩大石油公司中石化和中海油控制的。
3、嚴格的排他性。
為了自己的利益,“特殊利益集團”成員們抱成一團,結成穩定的聯盟排斥其它群體和個人分享其利益。他們的活動和分配是絕對排他的,在大肆掠奪社會資源,損害公眾利益的同時,還通過國家立法、極高的準入門檻、嚴厲的資源控制等手段,排斥、限制社會其他群體和個人分享本應該屬於國家和公眾共用的成果與福利。
4、極端狹隘性。
“特殊利益集團”過分強調自身利益、部門利益和集團利益,在人事調配、資源分配、改革發展成果分享和國家政策優惠等方面表現出極端自私性和狹隘性。為了達到目的,不惜犧牲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不惜破壞公平正義。
5、畸形高收入。
“特殊利益集團”高度壟斷了資源,並實行嚴格的排他性分配,導致整個行業出現畸形分配、畸形收入。“最近幾年,中國的電力、交通、電信、能源等壟斷行業頗受公眾的不滿,因為它們長期盤踞公共資源高地並獨占利潤,把相當一部分應當歸社會共用的成果變成部門利益,享受過高的收入和過高的福利。”“ 因此,在中國,一名高速公路的普通收費員月收入竟達8000。
今天的“特殊利益集團”是在特殊背景下所產生的一種畸形集團。在運作、活動過程中,“特殊利益集團”顯示了鮮明的特點。
1、廣泛介入立法過程。
“特殊利益集團”為了維護、鞏固自己的利益,特別重視在立法環節進行活動,通過各種活動影響與己有關的法律的出台、實施。中國《反壟斷法》遲遲難以出台,“特殊利益集團”的阻礙就是一個重要原因。 同時,“特殊利益集團”的活動相當廣泛,常常還會通過立法在鞏固自身利益的同時,在更廣闊的範圍里擴大各種利益。《郵政法》的出台就是明證。
2、影響政府人事決策和資源分配。
“特殊利益集團”為了鞏固乃至獲得更集團利益,在人事決策和資源分配的時候大肆活動,儘可能施加影響,達到自身目的。他們在政府部門中尋找代理人,通過各種手段,大肆行賄受賄,進行權錢交易,把許多領導幹部拉下水,使腐敗問題越來越嚴重。同時,一些要害性壟斷企業本身就具有濃厚的官方背景,政府很多時候成為其利益代言人。這就導致本應超越各利益集團之上扮演仲裁角色的政府,直接卷入了矛盾中,變成矛盾衝突的一方,甚至成為矛盾的焦點,直接承擔政治壓力和風險。而其他的階層特別是那些弱勢群體,由於沒有組織保障,沒有表達群體利益訴求的合理渠道和機會,狠容易激發對國家、政府和社會的不滿。長此以往,將嚴重激化社會矛盾,破壞社會穩定。
3、尋求學界代言人。
“特殊利益集團”在一些行業形成壟斷結盟後,為了獲得輿論支持特別是合法性支持,不但在政治領域尋找代理人,還把觸角伸向學術領域,力圖強占行業話語制高點,並形成一個行業性的“話語鏈”,在理論上鞏固其非法利益,確定其長期獲得既得利益的話語支持。《瞭望》周刊披露,一些民營企業主“私下聘請相關專家學者擔任獨立董事,為其搖旗吶喊(即所謂黑嘴) ” 近年來,一些學界的所謂知名人士常常發表維護某一集團利益的言論和文章,其實質就是為“特殊利益集團”服務,扮演了“特殊利益集團”代言人的角色。
4、影響大眾傳播媒介。
在當今信息化時代,“特殊利益集團”可以通過傳播媒介向大眾傳送特定信息,爭取大眾輿論同情與支持,同時也可以引起決策者對某些容易忽視問題的重視。可以說,大眾傳播媒介已經成為“特殊利益集團”向決策者傳達利益訴求的重要渠道。他們在尋求政界、學界代言人的強力支持後,大多會積極在傳媒界網羅代言人,通過傳媒的作用掩飾視聽,在形成特殊利益集團、腐敗官員、腐敗學者的腐敗金三角後,通過傳媒的渲染,鞏固其非法所得利益,更助長了其腐敗氣焰。
“特殊利益集團”活動,也相應的產生了嚴重危害。
1、腐蝕國家幹部,敗壞政府形象。
美國前總統卡特曾經將“利益”視為對“民主制度適當的功能的一個最大的威脅” .他說:“如今,人們越來越懷疑政府處理問題的能力。我們越來越多地為單一問題集團和特殊利益組織所吸引,去保證一些其他事情……這是美國政治生活中的干擾因素。它趨於歪曲、曲解我們的目的,因為國家利益並不總是所有單一的或特殊的利益的總和。” 同樣,作為國家發展的一顆毒瘤的“特殊利益集團”,通常會進行錢權交易等違法活動,催生集體腐敗或組織性腐敗。這個集團甚至還會通過控制某些地方官員以謀取本集團的非法利益。他們一定要從黨和政府機構中尋找代理人,並已達到了目的。這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帶來政治腐敗,使政府決策向勢力強大的“特殊利益集團” 傾斜,並使政治過程發生阻塞。政府被特殊利益集團所俘虜。“在權力資本化中,甚至已經產生大量的尋租利益集團,該集團肆無忌憚地掠奪社會財富,加速兩極分化,敗壞社會風氣,甚至左右地方政治乃至中國政局的發展,出賣地方政府利益乃至整個中國利益”。 這些既得利益集團,已經成為阻礙中國體制改革進一步深入的制度性“瓶頸”。廈門遠華走私集團、湛江海關走私集團等非法組織之所以能夠長期從事走私販賣活動,主要就在於走私集團與當地一些黨政部門負責人、執法機關人員被拉下馬來,結成了牢固的“利益同盟”。
2、阻礙國民經濟健康發展。
具有官方背景、擁有傳統資源勢力的“特殊利益集團”,常常利用自己的地位,截留國家下放的權力,並運用這種特殊地位,來獲取經濟資源和其他各種利益,從而形成自主性的“地方割據”、“行業割據”和“企業割據”等, 阻礙國民經濟健康發展,甚至使地方經濟甚至國民經濟發展畸形。
3、拉大行業收入差距,破壞社會公平穩定。
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末以來,中國居民的收入差距在不長的時間內拉得非常之大,“1978年,工資水平最高行業的職工年人均與最低行業的職工年人均工資之比為1.81倍。1987年降至1.58倍,1992年為1.86倍,1994年為2.38倍,2000年增至 2.63倍。” 另據國家統計局公佈的數據,“1978年全國的基尼繫數為0.16,1990年達到0.343,爾後繼續攀升,2001年超過0.4的國際警戒線,為 0.459,2002年達到0.465”。 這種收入差距的背後,顯然是不同的階層與利益集團在謀求自己利益中表現的權力的極度不平衡,是不同群體在表達和追求自己利益的能力上所存在的巨大差異。這無形中進一步加劇了社會分配不公,導致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的混亂,嚴重製約經濟和社會和可持續發展。最可怕的後果是,一旦有風吹草動,就可能釀成突發事件。
4、擾亂正常經濟秩序,損害人民生活。
“特殊利益集團”為了狹隘的小集團利益,不惜犧牲國家利益,破壞人民群眾的正常生活,甚至嚴重損害普通百姓的正常利益。2005年,大陸石油壟斷巨頭為賺取國內外市場的巨額差價利潤,在大幅增加成品油出口的同時,又大幅減少成品油進口,不僅不履行自己穩定國內市場的職責,反而為了自己的狹隘利益嚴重損害公眾利益,導致廣東等地持續兩個多月“油荒”,許多加油站無油可加,民眾的生產生活受到嚴重影響。 “特殊利益集團”儘管獲得了驚人的“特殊利益”,卻是建立在犧牲老百姓正常生活的基礎之上的,因而民憤極大。
當前,舉國上下正在全力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而努力。然而,“特殊利益集團”以“利益”為中心和目的,為了集團利益,極盡所能侵占公共資源,不但滲透到經濟、政治領域,還滲透到社會其它各個領域。其結果就是破壞了公平正義、毒化了社會風氣。如果任其衍生和發展,最終將會破壞社會和諧,阻礙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建設。
在中國,其實早在1988年的中共十三屆二中全會就提出:“在社會主義制度下,人民內部仍然存在著不同利益集團的矛盾。” 斯蒂格利茨不久前在北京發表評論,建議“中國要把利益集團對經濟的影響限制在最小程度”。一些西方國家在這方面已為中國提供了一定的借鑒。
“特殊利益集團”的存在是客觀事實,關鍵是採取措施以抑制和防範“特殊利益集團”的衍生,多管齊下,積極而有預見性地對其進行規範化管理,從根本上鏟除其滋生的土壤。
1、著力於從法制角度規範“特殊利益集團”的管理,防範其影響國家立法、政府決策和人事佈局。
首先,真正實現依法治國,國家基本法律應該尊重公民間、組織間、組織集團間和階級階層間權利的平等性,杜絕特權者的產生。為此,“國家必須切斷特殊利益集團試圖勾聯政治、經濟與社會利益的通道,讓特殊利益集團獲取特殊利益的空間收縮到最小的程度”。 為此,對於涉及到關乎群眾利益的事情,可以更多地利用網路、報紙等傳媒、聽證會等手段,進行報道,為民眾暢通利益訴求管道。這樣,也可以保證政府部門和決策人能夠瞭解到真實的情況,為做出公正決策提供保證。
其次,在選人用人方面,需要充分擴大選拔人才的民主性透明性和公平性。一方面需要充分挖掘現行政治體制下中國民主政治的體制內資源,將憲法和法律法規賦予公民和黨員的各項政治權利真正落實到實處。同時,首先在局部地區試點,逐步擴大直選地方黨政幹部的範圍,建立一套規範化、程式化、定量的民意表達機制,在更大範圍內和更高層次上,讓政府官員的選舉和選拔接受人民群眾的監督,降低乃至杜絕“特殊利益集團”的影響,以此來暢通和拓寬人民群眾利益訴求管道,使人民群眾的利益訴求在人事領域得到充分體現,從而在根本上杜絕“特殊利益集團”對人事佈局的影響。
“防範‘特殊利益集團’衍生的關鍵之一是政府要努力實現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使制定出的公共政策與公共利益保持高度一致。” 因此,需要切實轉變政府職能,建立有限政府、責任政府和法治政府,讓政府擔當“仲裁者”“服務者”“監管者”角色,防止其成為“特殊利益集團”的代言人。政府把市場該管的事徹底交給市場,把維護公平正義、公共服務建設、促進就業、維護物價穩定、搞好法制建設以及關註社會弱勢群體等作為自身的主要職能。政府主要通過制度和民主程式來協調利益關係、調控利益矛盾,讓各利益主體在同一平臺博弈的基礎上達成共識。
3、建立有效完善的利益表達、協調、分配機制,平衡協調社會各界利益。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市場經濟的主體不斷分化,不同利益主體之間為了各自利益需要經常進行博弈。如果缺少公正有效的利益表達機制,不管是“特殊利益集團”還是其它利益群體、個人,為了實現自身利益,都會採取非正式的手段進行利益訴求。其結果是以“特殊利益集團”為代表的強勢群體一般都能夠通過各種非法方式實現自身利益,而弱勢群體和普通民眾哪怕採取集體的公開的行動方式,面對“特殊利益集團”的強勢等原因,其利益很難得到真正實現。因此,要真正讓各利益主體的利益得到充分表達和體現,必須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利益表達、協調和分配機制。通過這樣一套制度,在保持現有的利益訴求管道暢通的同時,應該儘力拓展新的更加有效的利益表達和訴求管道,從而實現社會利益訴求的多元化。經過不同利益主體的多次博弈,最後達成一致。
4、打破行業、部門壟斷,鼓勵公平競爭,鏟除滋生“特殊利益集團”的土壤。
壟斷損害了消費者的利益和社會公平,降低了效率,影響了技術進步。因此,有必要加快壟斷行業的改革,鏟除滋生“特殊利益集團”的土壤。首先,應該依法禁止和防止惡性壟斷。通過立法和完善相關法律,對壟斷行業的競爭方式、交易關係和市場行為進行規範,將壟斷行業的監管納入法制化的軌道,這是防止國有壟斷行業及由此衍生的“特殊利益集團”危害公共利益的重要保障。其次,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加快國有壟斷行業的公司制改革,實現政企分開、政資分開,推進其不斷實現管理的科學化、規範化和民主化,增強其自我發展、壯大的能力。再次,建立嚴謹有效的監管制度。通過實行嚴格的審計制度和聽證制度,對壟斷行業的財務開支進行有效監督。為了保證監督制度的有效實施,需要建立一個獨立的不受壟斷行業約束的監督機構,使之對壟斷行業進行的各種經營管理活動進行有效監督。最後,逐步取消體制限制和人為限制,建立競爭機制。通過鼓勵社會資本進入壟斷行業,特別是進入那些條件基本成熟、打破壟斷後對國計民生影響不大的行業。目前,可以允許甚至鼓勵社會資本進入盈利性壟斷行業,促進有效競爭。
規制特殊利益集團的路徑[1]
(一)以政府轉型為契機,實現公共權力運行和諧
公共權力運行和諧主要包含三個核心原則:即在權力歸屬方面體現權力屬民的原則,在權力配置方面實行分權制衡原則,在權力行使方面遵循法治原則。
1.重塑政府的公共性倫理理念,提升政府的整合能力。
公共性是政府的根本屬性,其價值取向是社會的公共利益。它主要包括服務性、公正性、制衡性、有限性等倫理理念。特殊利益集團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政府公共權力的越位或缺位導致公共利益受到損害,引發政府的“公共性”危機。解決問題的辦法首先是讓權力職能回歸,讓利益走向市場,讓政府擔當“仲裁者”、“服務者”、“監管者”的角色,保持政府的自主性,防止其成為任何局部狹隘利益的代言人。政府要從發展經濟的主體,轉變成維持社會正義、保障社會和諧的主體;其次,對特殊利益集團的規制,政府既是主體也可能是客體,這要求政府除了應該保持“公共性”外,還應該“還權於民”,開放決策,擴大社會參與。對於涉及政府及其部門利益的決策,決策權力不應該交給政府甚至某個部門,應該讓獨立的第三方設計方案,吸收專家、人大和政協代表,以及各行各業人士的意見。特別是能夠不交給部委起草的法律,都應該交給人大,或者一個與本部門利益沒有關係的部門機構去起草;再次,為了防止地方政府被特殊利益集團所“俘獲”,還要提高政府特別是地方政府的整合能力,包括精英整合能力、經濟整合能力和利益整合能力。
2.建立有效的權力制衡機制。
既然公共權力的“私有化”是特殊利益集團賴以生存的基礎,那麼鏟除基礎最有效的辦法就是對公共權力的分化和約束。借鑒其他國家的經驗,我們應該從體制到行為,從巨集觀到微觀,從實體到程式進行一系列有針對性的制度設計和規範調控。具體體現在:第一,實行有限行政,實現公共行政權與國有產權的分離,從體制上控制政府的自利性;第二,制約行政立法權,防止政府不當獲利行為合法化;第三,強化行政程式法,控制政府的自由裁量權;第四,健全以人大為主的行政法制監督,糾正政府的不當龍太江:《西方國家利益集團規制思路及其對中國的借鑒》,載《************天津市委黨校學報》,2008年第1期。獲利活動,並讓其承擔相應的責任。另外,在推行政府轉型時,還應該對“準政府”——— 社會團體、事業單位進行相應的改革,防止新的特殊利益集團的產生。
(二)拓展社會自治領域、實行多元化的利益集團發展戰略,實現利益博弈均衡
規範的利益集團是民主制度化的孵化器,政府與社會的連通器,消解利益矛盾的緩衝器。消解特殊利益集團“特殊”地位的重要手段是使具有不同利益要求的社會成員都能夠在法律和制度的框架內組織起來,避免少數“有組織的特殊利益集團”與多數“無組織”的弱勢群體間的博弈。如何解決這一問題呢?我們應從三個方面著手:
第一,正視和培育合法利益集團。政府首先應該努力解決目前困擾中國利益集團產生和發展的“組織保障困境、制度安排困境、體制容納困境、法律規範困境和價值認同困境”,⑦提升利益集團的利益聚集、表達和博弈能力。其次是扶持足以與特殊利益集團抗衡的公共利益集團,它在整體上更能體現多元化的聲音,能夠擊敗看上去更為強勢的對手;
第二,對特殊利益集團應實行抑制和規範的策略。規制的核心是剝奪特殊權利、特殊地位,縛住這些利益集團的攫取之手,限制利益集團的特權,將其由“貴族”降為“平民”。規範特殊利益集團的行為,重新建立商業游戲規則;
第三,搭建有效的利益集團制度化參與平臺。面對多元化的利益集團,政府的主要任務是提供製度平臺,提供開放的合法利益表達渠道,建立公開、透明、公正的利益表達機制和決策參與機制,真正實現利益集團博弈軌跡的規範化和法制化。
(三)以產權明晰為支點,以法治為杠桿,鏟除滋生“特殊利益集團”的土壤
特殊利益集團產生的主要原因是資本權力和公共權力缺乏有效約束,因而以法治來約束特殊利益集團是必然選擇。然而,法治約束只能使侵權行為得到遏制,只有實現真正的公平競爭才能鏟除“特殊利益集團”得以產生的土壤。為此,
(1)明晰產權,建立完善的公平競爭機制。首先,良好的產權制度既能控制特殊利益者為所欲為,為經濟自由提供土壤,又能引導人們以企業家精神獲得利潤。因此,建立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將所有權和收益權、處置權有機統一起來,以維護公有財產權,保護私有財產權。其次,政府通過市場準入政策和產業組織政策,搭建好利益平等競爭的平臺,嚴厲打擊商業賄賂,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促進經濟上的自由競爭,打破特殊利益集團的壟斷地位;
(2)完善利益衝突相關法律,切斷特殊利益集團試圖勾聯政治、經濟與社會利益的通道,壓縮其獲取特殊利益的空間。這就需要制定限制行政權力溝通經濟權力的現代行政法、限制經濟權力依附行政權力的現代民商法以及有效約束特殊利益集團廣泛侵蝕社會各個領域的社會組織法,努力做到用法律制度管人,用法律制度管事,用法律制度管資本,用法律制度管權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