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制監督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 |
行政法制監督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依法對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和是否遵紀守法行為所進行的監督。
按監督主體的不同,可以將行政法制監督分為狹義和廣義兩種,狹義的行政法制監督是指以行政機關為主體的監督,即行政監督行政,或稱行政內部監督。廣義的行政法制監督是指連同行政機關在內的各類國家機關的監督,即行政內外監督,可見,我國的行政法制監督體制是由行政組織內部的同體監督和行政組織外部的異體監督兩部分構成。
行政法制監督具有以下特征:
(1)行政法制監督,是以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為對象的監督;
(2)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具有多樣性;
(3)行政法制監督的範圍具有廣泛性;
(4)行政法制監督的監督方式具有多樣性及非行政性。
行政法制監督是由主體、對象和內容三部分構成的。
行政法制監督的主體是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專門行政監督機關以及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其中國家權力機關、國家司法機關、上級行政機關和專門行政監督機關所進行的監督屬於權力性監督,國家機關體系以外的公民、組織所進行的監督屬於權利性監督,權力性監督主體一般能對被監督主體直接採取法律上的措施,產生法律效力。而權利性監督主體則不能作出直接產生法律效果的監督行為,而只能通過批評、建議、申訴、控告、檢舉等方式向權力性監督主體反映,或通過新聞媒體曝光而引起權力性監督主體的註意,最終由權力性監督主體採取具有直接法律效果的措施。因此,權利性監督主體的監督是啟動行政法制監督的前提和基礎,二者結合在一起共同實現行政法制監督的目標。
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是行政主體及其工作人員。行政主體包括行政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行政主體的工作人員包括行政機關的公務員和被授權的組織中的行使行政職權的工作人員。
行政法制監督的內容是監督行政主體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以及監督國家公務員及被授權組織中的工作人員是否遵紀守法。
(一)執政黨的監督
黨對行政的監督是廣泛而全面的。監督的內容包括對行政活動合法性、合理性的監督以及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遵紀守法的監督。監督的方式也比較全面,既可採用召開座談會、民意測驗等不帶強制性的監督方式,也可採用責令有關部門和人員彙報工作、說明情況、提交文件等具有明顯強制性的監督方式。
應當指出的是,執政黨的組織在行政法制監督中不應直接代替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行為。
(二)權力機關的監督
權力機關的監督,是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縣級以上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
(三)司法機關的監督
司法機關對行政的監督包括人民檢察院對行政的監督,以及人民法院對行政的監督。
(四)公民與社會組織的監督
公民個人的監督是指公民有權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工作人員的活動提出批評和建議、申訴、控告、檢舉和揭發。
社會組織的監督中,有兩種監督形式特別引人註目:一是民主黨派、人民團體等通過人民政協對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進行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有政協委員到基層視察工作,列席各級人大或其常委會的會議,向政府提出批評、建議等;二是新聞單位對行政建造的輿論監督,其監督方式主要是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等新聞工作,揭露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活動,維護人民發行人的合法權益。促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改正錯誤。
首先應當指出,行政法制監督並不是行政監督的一個部分,行政法制監督與行政監督是性質完全不同的兩類行為,前者以行政主體及其行政行為為監督對象,其行為本身並不具有行政行為的特點;後者則屬於行政行為。行政監督的對象在行政法制監督中上升為監督主體,相反,行政監督主體則在行政法制監督過程中角色變換為行政法制監督的對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