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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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管理權是指國家機構行使國民經濟管理職能時,對某些經濟關係、主體資格及經濟行為行使的命令、批准、確認、許可、禁止和撤銷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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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有:
1.命令和禁止權,表現為國家機構要求有關經濟法律關係主體必須作出一定經濟行為或不得進行某些經濟行為的權力,如有關主管部門下令某些企業關停並轉,禁止製造和銷售偽劣商品,禁止黨政幹部經商,禁止企業銷售殘次零部件,等等。
2.批准確認與撤銷權,表現為國家機構依法同意或取締某個經濟法律關係主體的資格或經濟行為的存在或消滅的權力。這是對某種資格或行為的認可,承認其存在,或對某種既得資格或權利的取消,如國家對固定資產的投資項目的審批,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定許可權和程式批准企業的開辦、登記註冊,批准專利權的取得,取締“四無公司”與非法經營等。
3.人事上的任免權,是指國家機構依法對有關經濟管理職能部門的負責人和國有大中型企業主要負責人的任命與免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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