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載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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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場載體是指市場主體對市場交換客體進行交易的一切設施和場所,也包含了價格、供求、競爭等關係的市場運行機制的總和。
市場載體的特點[1]
1.服務性。商品從生產領域進入消費領域,既要有市場主體的推動,也要有市場載體的作用.即商品生產者和商品經營者通過一定的手段,利用一定的市場載體,使潛在的商品變成現實的商品,並提高勞動效率,改善服務質量。可以斷言,市場的各項交易活動都離不開市場載體所給予的服務。
2.整體性。市場載體是由網點、運輸、倉儲等多種設施組成的,而每種設施通常又由若幹設施組成。在整個市場空間內,市場載體縱橫交叉、點線相連,呈網狀立體結構,形成了完整的服務系統。各種設施之間相互制約、相互影響、共同作用,決定了市場載體功能的質量和能量。這就要求各種設施之間在發展上必須平衡,如果顧此失彼或重彼輕彼,都不利於市場載體整體功能的發揮。
3.協調性。社會再生產過程是生產過程和流通過程的統一。保持與生產規模相適應的流通規模,是加速商品流通過程,保證社會再生產順利進行的客觀條件。流通規模是由一定時期內流通領域內所占用的活勞動和物化勞動量來決定的,而市場載體則構成流通中占用的物化勞動的主體,它直接決定著商品流通規模的大小。市場載體不足,會造成商品流通不暢,給商品價值實現帶來困難;市場載體過剩,又會造成不應有的閑置和浪費。因此,必須使市場載體同進入流通過程的商品量之間保持適當的比例關係,並使其增長同生產的增長相適應。只有當市場載體與商品生產、商品流通量處於一種協調、平衡的狀態時,市場載體才能充分發揮其應有的作用。
市場載體被規制的內容[2]
對市場載體的規制,主要從以下幾個角度進行:
(1)交易場所佈局的規制。主要是依國家產業、環境等政策目標,就商業網點的佈局做出規劃,並依據該規劃來控制商業網點的規模、數量、業務範圍和區域結構。
(2)交易場所構成要素的規制。主要是規定交易場所必備的物質要素、技術要素、組織要素及其應達到的標準,並根據該標準評估和劃分交易場所的等級和類型。
(3)場內交易的規制。既限定交易場所的經營範圍、交易方式和程式,也要求特定項目的交易只能在限定的交易場所中進行,不允許場外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