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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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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定向自消费者的权利)

目錄

消費者權利的概念

  消費者權利是指由國家法律通常是由一國的消費者權益基本法所確認的,在消費領域消費者能夠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以及其要求經營者相應作出或不作出一定行為的許可和保障。

消費者權利的特征

  消費者權利不是一種簡單的民法上規定的權利,民法上規定的民事權利是平等主題之間基於法律的規定或者約定而產生的,他們在法律上不存在弱者與強者的區分;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的消費者權利則具有下列特點:

  1.消費者權利以消費者特定的身份為基礎

  消費者權利是與消費者的人身密切聯繫著的。一方面,只有在以消費者的身份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才能享有這些權利,即消費者權利是以消費者資格的存在為必要條件的;另一方面,凡消費者,他們在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時,都享有這種權利,即消費者權利又是以消費者身份的存在為充分條件的。

  2.消費者權利具有法律規定性

  消費者權利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具有強制性,任何人不得剝奪,經營者以任何方式剝奪消費者權利的行為無效。

  3.消費者權利是特別賦予居於弱者地位的消費者的權利

  從歷史演化的角度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規定的消費者的各項權利在傳統上大多屬於交易當事人的自治範圍。基於消費者的弱者地位,現代國家將這些權利法定化,充分體現了法律對消費者特殊保護的立場。

消費者權利的起源和發展

  消費者權利的概念,源於消費者運動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律對消費者的保護,是隨著消費者運動的發展而濫觴並逐步得到確認和發展的。

  19世紀末20世紀初,資本主義由自由競爭發展到壟斷,消費者的地位日益惡化,消費者運動興起,在消費者運動中,逐步提出對消費者進行特殊保護的“消費者主義”、消費權利等思想。一般認為,對“消費者權利”的概念首次加以明確概括的,是美國總統肯尼迪。1962年3月15日,肯尼迪向國會提出了“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將消費者的權利概括為安全保障權,知悉真情權,自主選擇權,提出建議權。這些權利為各國所接受並得到發展。也正因為其重要意義,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作出決定,將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1993年我國頒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根據消費法律關係的客觀要求,廣泛借鑒了各國以及國家消費者保護立法的經驗與教訓,規定了消費者的9項權利及經營者的相應義務,並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消費者權益的國家保護和社會保護。

消費者的具體權利

  (一)保障安全權

  保障安全權是消費者最基本的權利。它是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所享有的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由於消費者取得商品和服務是為了生活消費,因此,商品和服務必須絕對可靠,必須絕對保證商品和服務的質量不會損害消費者的生命和健康。消費者依法有權要求經營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必須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條件。

  消費者的保障安全權包括人身安全權和財產安全權。其主要表現為:

  1.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應具有合理的安全性,不得提供有可能對消費者人身及財產造成損害的不合格產品或服務;

  2.經營者提供的服務必須有可靠的安全保障;

  3.經營者提供的消費場所應當具有必要的安全保障。

  消費者保障安全權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國家制定衛生、安全等標準,並加強監督檢查來實現的。

  (二)知悉真情權

  知悉真情權,或稱獲取信息權、知情權、瞭解權,是消費者享有的知悉其購買、使用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務的真實情況的權利。知情權是法律賦予消費者的一種基本權利,也是消費者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的前提,應當得到經營者的尊重。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知情權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關於商品或服務的基本情況。如商品的名稱、商標、產地、生產者名稱、生產日期,服務的內容、規格、費用等。

  (2)關於商品的技術狀況。主要包括商品的用途、性能、規格、等級、所含成分、有效期限、使用說明書、檢驗合格證等。

  (3)關於商品或服務的價格以及商品的售後服務情況。

  知情權作為消費者的一項法定權利,其實現受到法律的嚴格保護。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消費者可以通過下述方式來實現自己的知情權:

  消費者有權要求經營者按照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標明商品或服務的真實情況。

  消費者有權向經營者詢問和瞭解商品或服務的有關情況,經營者有義務回答。

  消費者因被欺詐或引人誤解的宣傳而與經營者交易的,有權主張該交易無效。

  (三)自主選擇權

  自主選擇權即消費者享有的自主選擇商品或服務的權利,是民法中平等自願原則在消費交易中的具體表現。其內容包括以下幾個方面:1.選擇提供商品或服務的經營者的權利;2.選擇商品品種或服務方式的權利;3.自主決定購買或不購買任何一種商品或服務的權利;4.對商品或服務進行比較、鑒別和挑選的權利。

  此外,《反不正當競爭法》規定:經營者銷售商品,不得違背購買者的意願搭售商品或其他不合理的條件,不得進行欺騙性的有獎銷售或以有獎銷售為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或進行巨獎銷售;政府及其部門不得濫用權力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限制外地商品進入本地或本地產品流向外地,也是對消費者選擇權的有力保護。

  在消費者行使其自主選擇權時,有兩個問題應予註意:第一,必須合法行使,不得濫用自主選擇權,即其選擇權的行使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尊重社會公德,不侵害國家、集體和他人的利益。第二,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並不排除經營者向消費者進行商品、服務的介紹和推薦。

  (四)公平交易權

  消費者的公平交易權,是指消費者在與經營者之間進行的消費交易中享有的獲得公平的交易條件的權利。

  公平交易的核心是消費者以一定數量的貨幣可換得同等價值的商品或服務。這是實際衡量消費者的利益是否得到保護的重要標誌。此外,衡量是否是公平交易,還包括:在交易過程中,當事人是否處於自願,有無強制性交易或歧視性交易的行為;消費者是否得到實際上的滿足或心理的滿足等。

  根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10條的規定,公平交易權包括以下內容:

  1.獲得商品或服務質量的保障的權利。這是公平交易的前提。消費者有權要求商品或服務符合國家規定的質量標準。

  2.要求價格合理的權利。即商品或服務的價格應與其價值大體相符。在指定商品價格和收費標準時,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式以及國家的《價格法》等法律的相干規定執行。

  3.要求計量正確的權利。計量正確包括兩層含義:一是計量器具的使用要符合法律、法規的規定。二是計量準確,數量充足。

  4.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的權利。強制交易是經營者違背消費者的意願,採取各種手段強行推銷產品,主要表現是,威脅、利誘消費者購買其商品或接受其服務;採取死攪蠻纏的方法,尾隨、硬拖消費者接受其商品或服務;採取先斬後奏的方法,硬性強塞迫使消費者購物付款等方法。

  (五)依法求償權

  即消費者在因購買、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務受到人身、財產損害時,依法享有的要求並獲得賠償的權利。依法求償權是彌補消費者所受到損害的必不可少的救濟性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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