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制性交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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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性交易行為是指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排擠其他經營者的行為。
1.公用企業是實施該行為的特定主體。不具備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以及非經營性的政府機關不是強制性交易行為的主體;
2.其他出於公平交易地位的經營者的商品是公用企業強制性交易行為的客體,及該行為是強制安排他人之間進行交易,並非強迫他人與自己進行交易。
3.公用企業的行為帶有強制性,使被強制者難以抗拒,不得不服從安排與他人交易;
4.公用企業實施這種交易行為的目的,是從被指定的經營者處獲得利益。
根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6條規定,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不得限定他人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的商品,以排擠其他經營者的公平競爭。強制交易行為主要包括下述7種情形:
(1)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附帶提供的相關產品,而排斥其他同類商品;
(2)限定用戶、消費者只能購買和使用其指定的經營者生產或者經銷的商品,而排斥其他的經營者;
(3)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及配件;
(4)強制用戶、消費者購買其指定的經營者提供的不必要的商品;
(5)以檢驗商品質量、性能等為藉口,阻礙用戶、消費者購買使用其他經營者提供的符合技術標準要求的其他商品;
(6)對不接受其不合理條件的用戶、消費者拒絕中斷或削減供應相關商品,或濫收費用;
(7)其他限制競爭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