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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運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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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什麼是消費者運動

  消費者運動是指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消費者為了維護自身利益,自發地或者有組織地以爭取社會公正、保護自己合法利益、改善其生活地位等為目的同損害消費者利益行為進行鬥爭的一種社會運動。

國際消費者運動回顧

  早在19世紀中、下葉,英國在《貨物買賣法》中,就應廣大消費者的要求,給予購買質量低劣和不適於預定用途商品的消費者以法律上的索賠權,並對欺騙消費者的行為給予嚴厲處罰,從而改變了“買者註意、當心,賣者不負責”的傳統做法和觀念。

  1844年,英格蘭北部以製造毛毯、法蘭絨而知名的羅奇代爾市,首創消費者合作社,當時叫消費協作組合,它是世界上消費者運動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紐約消費者協會成立。這是世界上第一個以保護消費者權益為宗旨的組織

  1899年,美國消費者聯盟誕生,成為世界上第一個全國性的消費者組織,美國並於1914年設立了第一個保護消費者權益的政府機構———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

  到了20世紀60年代,美國消費者運動的規模進一步擴大。1962年3月15日,美國總統肯尼迪在《關於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國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費者享有的4項基本權利,即安全的權利,瞭解的權利,選擇的權利和意見被聽取的權利。1969年,美國總統尼克鬆進而提出消費者的第五項權利:索賠的權利。消費者權利的提出,使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新的階段,同時,美國聯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設立了消費者保護機構。

  日本的消費者運動興起於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之後。當時日本經濟全面癱瘓,消費品奇缺,一些不法廠商趁機生產偽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質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婦召開:“清除劣質火柴大會”。會後,成立了日本主婦協會,揭開了日本消費者運動的序幕。

  20世紀50年代至60年代,伴隨著日本經濟的高速發展,一些嚴重損害消費者利益的事件頻頻發生。面對一系列重大消費者受害案件的發生,日本消費者要求消費品安全的呼聲越來越高。

  進入70年代以後,日本消費者運動目標進一步擴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費品的衛生和安全問題外,在實現公平交易,制止不正當營銷手段,取締不公平交易習慣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費者運動中,消費者組織發揮了極其重要作用。迄今為止,全國性的消費者團體有29個,各種民間性消費者團體近4000個。日本消費者運動的成果也不斷得到來自政府方面的承認。

  除美、日外,消費者運動在其他國家也如雨後春筍般蓬勃興起。1953年,德國消費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國成立了消費者協會;1969年南韓成立國內第一個消費團體———主婦俱樂部聯合會;荷蘭、法國、澳大利亞等國也相繼成立了消費者民間團體;1962年,歐洲消費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個國家和地區設立了消費者保護組織。1960年,美國、英國、荷蘭、澳大利亞、比利時5國消費者組織在海牙發起成立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1994年其會員和通訊會員組織來自110多個國家,達到300多個。1983年,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將每年的3月15日定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消費者運動從此成為席卷全球、勢不可擋的歷史潮流。

消費者運動的特征

  消費者運動具有以下幾個方面的特征:

  第一,消費者運動是從消費者的立場出發,以消費者的意識和利益為著眼點。因此,消費者運動體現了消費者在整個經濟活動中的地位變化,即逐步從市場的附屬者變為市場的核心。

  第二,消費者運動對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提出要求,進行批評,並採取必要的保護措施和對抗手段。這一特點反映了消費者與生產者、銷售者、服務者之間法律關係的變化。

  第三,消費者運動是眾多消費者參加的有組織的社會活動。消費者組織在活動中起帶頭作用,並最終得到了政府和全社會的肯定。消費者運動於19世紀中葉在英國開始萌芽,後迅速波及到工業化程度較高的西歐和北美。

當代消費者運動的新特點

  (1)領域不斷擴大;

  (2)保護的途徑從消費者的自我保護向自我保護、國家保護、社會保護多元性發展;

  (3)消費者運動從一國向國際化發展

我國的消費者運動特點

  (1)起步晚,發展快

  (2)採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形式

  (3)全方位開展,起點高

  (4)有一部有特色的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基本法律

  (5)具有完整組織體系的消費者協會在保護消費者權益工作中發揮著主導作用。

  (6)在國際消費者運動蓬勃發展的大潮推動下發展、壯大

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作用

  費者運動對消費者立法具有以下作用:

  (一)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度具有指示作用。消費者為了爭取自己的利益而採取的運動,是在萬不得已的情況下進行的,帶有明確的目的性,鬥爭的目標很明確,經營者與消費者的矛盾在此過程中暴露無疑,立法當局在瞭解了事實真相後,很容易對事件進行判斷,在征求多方意見後,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將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這是立法當局平息消費者的過激運動,調和經營者與消費者之間矛盾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消費者運動的產生,是矛盾激化的產物,要使同類型的消費者運動不再發生,就要在可行的條件下,及時制定法律法規,避免同類事件再次發生。

  (二)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度具有整和作用。在全球一體化的前提下各國各地區的消費者越來越表現出團結、合作的一面,為使各國消費者在消費過程中將損失降至最低點,各果消費者精誠合作,採用同一種聲音說話。明確提出“消費權益無疆界”,有力地打擊了經營者的跨國欺詐活動。各國立法機關及時意識到了這一點,採取整合本地區消費者保護立法的方式平息消費者如火如荼的運動。參照各國消費者保護法修訂本國的法律。取其精華,棄其糟粕。最大限度地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

  (三)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定具有促進作用。眾所周知,任何一部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定,都離不開消費者長期堅持不懈的鬥爭。如果沒有消費者運動就不可能有一部部消費者保護立法的誕生。參考中國1994年制定的《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也是經過長期的討論而定稿的。該法出台後,又經歷了幾次的修訂,至今仍服務於大眾,成為中國千百萬消費者的依靠。可見,消費者運動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制定具有促進作用。

  消費者是市場經濟運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種市場主體。對消費者保護立法的形成起著促進作用。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消費者保護已經成為社會生活及經濟政策的重要組成部分,並逐步建立了以政府為主導、消費者組織為中堅力量,以完善的法律制度為基礎,生產者、經營者、消費者共同維護的消費者保護制度,成為促進消費需求擴張和經濟健康發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消費者運動也在不斷的發展過程中,從最早的採取暴力的方式發展到如今使用較為溫和的方式爭取最大的利益,其實消費者運動的本質沒有變化,世界在發展,消費者為爭取到屬於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腳步永遠不會停止。

中國消費者運動的發展各階段

  從世界各國的發展歷程來看,消費者運動的發展,按照其發展所經歷的不同時期,一般要經歷啟蒙(自發)階段、有組織階段、行政和法律(政府依法)保護階段這三個階段。從消費者運動發展一般規律的角度來觀察,我國消費者運動發展呈現出的階段性,是與國際消費者運動發展的一般規律相吻合的,也同樣經歷了從啟蒙(自發)階段到有組織階段,進而發展到政府依法保護階段的變化,而這些階段又與社會的經濟發展緊密相關。

  1、啟蒙階段

  啟蒙階段也稱為自發階段。在這一階段中,消費者的權利意識逐漸覺醒,對自己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感到不滿,想起來反抗,但限於能力,很難有所作為。這個階段一般是在市場經濟的自由競爭時期,經濟發展水平還不高,正在向壟斷階段過渡。一些產品經濟向市場經濟過渡的國家,在過渡的初期,其消費者運動往往也處於啟蒙階段。在這些國家中,市場經濟體制還處於建立之中,商品還不豐富,但不論消費者還是生產經營者已經十分在意各自的經濟利益,併在交換中表現出來。此時的流行觀念是,每一個正常的人都可以在交易中為自己謀取最大利益,只要不是“欺詐”,即使對方在交易中吃虧也是“咎由自取”,這種觀念在法律上體現出來的,就是維護所謂的公平契約交易,買主要格外小心,一旦履行契約,即使吃虧也不可能得到賠償。

  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前,是中國消費者運動的啟蒙階段,它的突出表現就是普遍沒有組織、非團體化,或者只有個別地區的弱小的消費者組織;以消費者個人或者有良知的人士為代表的自發維權活動沒有在社會引起應有的反響,社會各界缺乏消費者權益的概念,沒有形成應有的社會氛圍,這個階段也可以稱為自發保護階段。

  2、消費者組織階段

  這一時期的特征是出現了消費者組織。廣大消費者對自己所處的地位極為不滿,並組成消費者組織採取相應行動。一些報刊輿論等也支持消費者,不斷揭露經營者損害消費者利益的行為。這一時期經濟有了較大發展,在某些行業或領域內,已形成了經濟壟斷;或者是處於賣方市場,商品缺少,生產經營者處於有利地位。由於這一時期廣大消費者已初步形成組織,力量空前壯大,加上報刊輿論的不斷呼籲,企業及社會各機構已開始重視消費者問題,已經形成了社會運動。因此這個此階段的流行觀念已改變了,過去的看法被越來越多的人放棄,代之以通過多種方式加強消費者的地位,使市場的兩方――消費者和生產、經營者能夠處於平等的地位,以便維持社會再生產的平穩運行。這種觀念在法律和司法觀念上也有所體現,消費者地位的提高成為現實。

  在我國,1984年底中國消費者協會的成立,標志著中國的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有組織階段。在這個階段,消費者組織起來並逐漸強大,他們更多地依靠消費者團體來維護自身權益,社會氛圍逐漸有利於消費者,對消費者權益的認識也日益深入,企業維護消費者權益的自覺性逐步提高,這個時期大致可以劃分到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後的前10年,也就是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之前的1994年。在中國消費者協會成立之後的第一個十年裡,中國消費者協會以及各級消費者協會,從最初的不為人知,到逐漸為社會各界所公認;從最初的孤軍奮戰,到消費者協會、各種維權團體遍及全國;從最初的為受害的消費者個人奔走,到成為代表全體公民消費權益的代言人;從最初的3.15街頭咨詢活動的首創人,到成為全國規模的消費維權運動的引領者,它們在不斷地把“消費者權益”、“信息不對稱”、“知情權”、“索賠權”、“投訴”、“維權”、“弱勢群體”、“消費者教育”、“3.15”等等現在看來非常熟悉、當時卻不易接受的辭彙介紹給大家的過程中,在不斷地解決消費者具體問題的過程中,逐漸壯大。消費者協會的地位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在社會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成為政府支持、廣大消費者信賴、經營者信服的重要社會團體,發揮著黨和政府聯繫廣大消費者的橋梁、紐帶的作用。與此同時,廣大消費者的生存環境越變越好,力量逐漸增強,成為與經營者陣營相抗衡的強大群體。

  3、行政和法律保護階段

  政府依法實施行政和法律保護,是消費者運動的最高階段。其特征為,保護消費者利益的法律體系日臻完善,國家行政部門執法有力,職能到位,廣大消費者的利益得到普遍保護,社會各界尤其是企業能夠自覺維護消費者利益。這一時期的流行觀念是,對消費者利益的損害會影響企業聲譽,進而使企業失去競爭優勢,危及到企業的生存。為此不論是企業還是國家行政部門,其制訂政策或開展生產的出發點時時兼顧消費者利益,避免在現實生活中損害消費者利益。這一階段的標誌是國家開始大量地進行以保護消費者利益為目的的立法活動,成立專門的行政機構。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頒佈之後,中國的消費者運動進入了政府依法保護的階段。在這個階段,消費者組織等維權團體、經營者以及政府有關部門,在法律的框架內各司其職,分別扮演著不同的角色。消費者協會除了繼續為個體消費者解決問題、解除他們消費中的痛苦以外,開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費環境,看重與經營者代表的對話協商制度,更加關心法律層面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問題,以求從根本上保障消費者權益。經營者除了設立各自的消費者服務機構以外,開始有組織地研究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把為消費者服務放到與經營同樣重要的地位,自覺性逐漸提高,行業自律加強,與消費者團體的對話協商機制逐漸完善併發揮作用。政府部門則真正承擔起了保護消費者的責任,在制定消費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護機構方面兼顧全局,平衡著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係。在不斷協調的過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營造出消費者權益得到保護、社會協調發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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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論(共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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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8.75.* 在 2017年9月16日 16:06 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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