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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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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什么是消费者运动

  消费者运动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自发地或者有组织地以争取社会公正、保护自己合法利益、改善其生活地位等为目的同损害消费者利益行为进行斗争的一种社会运动。

国际消费者运动回顾

  早在19世纪中、下叶,英国在《货物买卖法》中,就应广大消费者的要求,给予购买质量低劣和不适于预定用途商品的消费者以法律上的索赔权,并对欺骗消费者的行为给予严厉处罚,从而改变了“买者注意、当心,卖者不负责”的传统做法和观念。

  1844年,英格兰北部以制造毛毯、法兰绒而知名的罗奇代尔市,首创消费者合作社,当时叫消费协作组合,它是世界上消费者运动的最早的源流。

  1891年,纽约消费者协会成立。这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宗旨的组织

  1899年,美国消费者联盟诞生,成为世界上第一个全国性的消费者组织,美国并于1914年设立了第一个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政府机构———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

  到了20世纪60年代,美国消费者运动的规模进一步扩大。1962年3月15日,美国总统肯尼迪在《关于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总统特别国情咨文》中,率先提出消费者享有的4项基本权利,即安全的权利,了解的权利,选择的权利和意见被听取的权利。1969年,美国总统尼克松进而提出消费者的第五项权利:索赔的权利。消费者权利的提出,使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新的阶段,同时,美国联邦政府和州政府,都设立了消费者保护机构。

  日本的消费者运动兴起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之后。当时日本经济全面瘫痪,消费品奇缺,一些不法厂商趁机生产伪劣商品。1948年9月,深受劣质火柴之害的一些家庭主妇召开:“清除劣质火柴大会”。会后,成立了日本主妇协会,揭开了日本消费者运动的序幕。

  20世纪50年代至60年代,伴随着日本经济的高速发展,一些严重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事件频频发生。面对一系列重大消费者受害案件的发生,日本消费者要求消费品安全的呼声越来越高。

  进入70年代以后,日本消费者运动目标进一步扩大,除了食品及日用消费品的卫生和安全问题外,在实现公平交易,制止不正当营销手段,取缔不公平交易习惯等方面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在日本的消费者运动中,消费者组织发挥了极其重要作用。迄今为止,全国性的消费者团体有29个,各种民间性消费者团体近4000个。日本消费者运动的成果也不断得到来自政府方面的承认。

  除美、日外,消费者运动在其他国家也如雨后春笋般蓬勃兴起。1953年,德国消费者同盟成立;1957年,英国成立了消费者协会;1969年韩国成立国内第一个消费团体———主妇俱乐部联合会;荷兰、法国、澳大利亚等国也相继成立了消费者民间团体;1962年,欧洲消费者同盟成立。到1984年,全世界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设立了消费者保护组织。1960年,美国、英国、荷兰、澳大利亚、比利时5国消费者组织在海牙发起成立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1994年其会员和通讯会员组织来自110多个国家,达到300多个。1983年,国际消费者组织联盟将每年的3月15日定为“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消费者运动从此成为席卷全球、势不可挡的历史潮流。

消费者运动的特征

  消费者运动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消费者运动是从消费者的立场出发,以消费者的意识和利益为着眼点。因此,消费者运动体现了消费者在整个经济活动中的地位变化,即逐步从市场的附属者变为市场的核心。

  第二,消费者运动对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提出要求,进行批评,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和对抗手段。这一特点反映了消费者与生产者、销售者、服务者之间法律关系的变化。

  第三,消费者运动是众多消费者参加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消费者组织在活动中起带头作用,并最终得到了政府和全社会的肯定。消费者运动于19世纪中叶在英国开始萌芽,后迅速波及到工业化程度较高的西欧和北美。

当代消费者运动的新特点

  (1)领域不断扩大;

  (2)保护的途径从消费者的自我保护向自我保护、国家保护、社会保护多元性发展;

  (3)消费者运动从一国向国际化发展

我国的消费者运动特点

  (1)起步晚,发展快

  (2)采取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相结合的形式

  (3)全方位开展,起点高

  (4)有一部有特色的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律

  (5)具有完整组织体系的消费者协会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发挥着主导作用。

  (6)在国际消费者运动蓬勃发展的大潮推动下发展、壮大

消费者运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作用

  费者运动对消费者立法具有以下作用:

  (一)消费者运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度具有指示作用。消费者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运动,是在万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带有明确的目的性,斗争的目标很明确,经营者与消费者的矛盾在此过程中暴露无疑,立法当局在了解了事实真相后,很容易对事件进行判断,在征求多方意见后,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将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这是立法当局平息消费者的过激运动,调和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矛盾最行之有效的方法。消费者运动的产生,是矛盾激化的产物,要使同类型的消费者运动不再发生,就要在可行的条件下,及时制定法律法规,避免同类事件再次发生。

  (二)消费者运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度具有整和作用。在全球一体化的前提下各国各地区的消费者越来越表现出团结、合作的一面,为使各国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将损失降至最低点,各果消费者精诚合作,采用同一种声音说话。明确提出“消费权益无疆界”,有力地打击了经营者的跨国欺诈活动。各国立法机关及时意识到了这一点,采取整合本地区消费者保护立法的方式平息消费者如火如荼的运动。参照各国消费者保护法修订本国的法律。取其精华,弃其糟粕。最大限度地保护本国消费者的利益。

  (三)消费者运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众所周知,任何一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定,都离不开消费者长期坚持不懈的斗争。如果没有消费者运动就不可能有一部部消费者保护立法的诞生。参考中国1994年制定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是经过长期的讨论而定稿的。该法出台后,又经历了几次的修订,至今仍服务于大众,成为中国千百万消费者的依靠。可见,消费者运动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制定具有促进作用。

  消费者是市场经济运行中不可或缺的一种市场主体。对消费者保护立法的形成起着促进作用。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保护已经成为社会生活及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逐步建立了以政府为主导、消费者组织为中坚力量,以完善的法律制度为基础,生产者、经营者、消费者共同维护的消费者保护制度,成为促进消费需求扩张和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制度保障。消费者运动也在不断的发展过程中,从最早的采取暴力的方式发展到如今使用较为温和的方式争取最大的利益,其实消费者运动的本质没有变化,世界在发展,消费者为争取到属于自己的合法利益的脚步永远不会停止。

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发展各阶段

  从世界各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消费者运动的发展,按照其发展所经历的不同时期,一般要经历启蒙(自发)阶段、有组织阶段、行政和法律(政府依法)保护阶段这三个阶段。从消费者运动发展一般规律的角度来观察,我国消费者运动发展呈现出的阶段性,是与国际消费者运动发展的一般规律相吻合的,也同样经历了从启蒙(自发)阶段到有组织阶段,进而发展到政府依法保护阶段的变化,而这些阶段又与社会的经济发展紧密相关。

  1、启蒙阶段

  启蒙阶段也称为自发阶段。在这一阶段中,消费者的权利意识逐渐觉醒,对自己在交易中的不利地位感到不满,想起来反抗,但限于能力,很难有所作为。这个阶段一般是在市场经济的自由竞争时期,经济发展水平还不高,正在向垄断阶段过渡。一些产品经济向市场经济过渡的国家,在过渡的初期,其消费者运动往往也处于启蒙阶段。在这些国家中,市场经济体制还处于建立之中,商品还不丰富,但不论消费者还是生产经营者已经十分在意各自的经济利益,并在交换中表现出来。此时的流行观念是,每一个正常的人都可以在交易中为自己谋取最大利益,只要不是“欺诈”,即使对方在交易中吃亏也是“咎由自取”,这种观念在法律上体现出来的,就是维护所谓的公平契约交易,买主要格外小心,一旦履行契约,即使吃亏也不可能得到赔偿。

  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前,是中国消费者运动的启蒙阶段,它的突出表现就是普遍没有组织、非团体化,或者只有个别地区的弱小的消费者组织;以消费者个人或者有良知的人士为代表的自发维权活动没有在社会引起应有的反响,社会各界缺乏消费者权益的概念,没有形成应有的社会氛围,这个阶段也可以称为自发保护阶段。

  2、消费者组织阶段

  这一时期的特征是出现了消费者组织。广大消费者对自己所处的地位极为不满,并组成消费者组织采取相应行动。一些报刊舆论等也支持消费者,不断揭露经营者损害消费者利益的行为。这一时期经济有了较大发展,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内,已形成了经济垄断;或者是处于卖方市场,商品缺少,生产经营者处于有利地位。由于这一时期广大消费者已初步形成组织,力量空前壮大,加上报刊舆论的不断呼吁,企业及社会各机构已开始重视消费者问题,已经形成了社会运动。因此这个此阶段的流行观念已改变了,过去的看法被越来越多的人放弃,代之以通过多种方式加强消费者的地位,使市场的两方――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能够处于平等的地位,以便维持社会再生产的平稳运行。这种观念在法律和司法观念上也有所体现,消费者地位的提高成为现实。

  在我国,1984年底中国消费者协会的成立,标志着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有组织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起来并逐渐强大,他们更多地依靠消费者团体来维护自身权益,社会氛围逐渐有利于消费者,对消费者权益的认识也日益深入,企业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自觉性逐步提高,这个时期大致可以划分到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后的前10年,也就是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前的1994年。在中国消费者协会成立之后的第一个十年里,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各级消费者协会,从最初的不为人知,到逐渐为社会各界所公认;从最初的孤军奋战,到消费者协会、各种维权团体遍及全国;从最初的为受害的消费者个人奔走,到成为代表全体公民消费权益的代言人;从最初的3.15街头咨询活动的首创人,到成为全国规模的消费维权运动的引领者,它们在不断地把“消费者权益”、“信息不对称”、“知情权”、“索赔权”、“投诉”、“维权”、“弱势群体”、“消费者教育”、“3.15”等等现在看来非常熟悉、当时却不易接受的词汇介绍给大家的过程中,在不断地解决消费者具体问题的过程中,逐渐壮大。消费者协会的地位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也日益突出,成为政府支持、广大消费者信赖、经营者信服的重要社会团体,发挥着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消费者的桥梁、纽带的作用。与此同时,广大消费者的生存环境越变越好,力量逐渐增强,成为与经营者阵营相抗衡的强大群体。

  3、行政和法律保护阶段

  政府依法实施行政和法律保护,是消费者运动的最高阶段。其特征为,保护消费者利益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国家行政部门执法有力,职能到位,广大消费者的利益得到普遍保护,社会各界尤其是企业能够自觉维护消费者利益。这一时期的流行观念是,对消费者利益的损害会影响企业声誉,进而使企业失去竞争优势,危及到企业的生存。为此不论是企业还是国家行政部门,其制订政策或开展生产的出发点时时兼顾消费者利益,避免在现实生活中损害消费者利益。这一阶段的标志是国家开始大量地进行以保护消费者利益为目的的立法活动,成立专门的行政机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之后,中国的消费者运动进入了政府依法保护的阶段。在这个阶段,消费者组织等维权团体、经营者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法律的框架内各司其职,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消费者协会除了继续为个体消费者解决问题、解除他们消费中的痛苦以外,开始把目光投向改善消费环境,看重与经营者代表的对话协商制度,更加关心法律层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以求从根本上保障消费者权益。经营者除了设立各自的消费者服务机构以外,开始有组织地研究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把为消费者服务放到与经营同样重要的地位,自觉性逐渐提高,行业自律加强,与消费者团体的对话协商机制逐渐完善并发挥作用。政府部门则真正承担起了保护消费者的责任,在制定消费者政策方面、在建立保护机构方面兼顾全局,平衡着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在不断协调的过程中,三方面力量共同营造出消费者权益得到保护、社会协调发展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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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38.75.* 在 2017年9月16日 16:06 发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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