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合作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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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合作社(Consumers cooperativ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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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費者合作社起源於18、19世紀的農業和工業革命,是由消費者聯合發起、自願聯合成立,以滿足社員對社會、經濟和文化的需求,合作社的收益由所有的會員根據本年度的購買份額分享。它是一種消費者自發組織、自己出資、自己擁有的零售單位,以消費者所有製為特征的零售商店,由消費者自行投資,經營管理和分配利益。
某一社區的消費者出資自發組織消費者合作社的原因很多,如社區沒有零售商店,居民購物很不方便;當地的零售商店服務欠佳,或者售價太高,或者提供的產品質量低劣。消費者合作社採用出資人投票方式進行決策,並推選出一些人對合作社進行管理。消費者合作社可以定價較低,也可以按正常價格銷售,年終根據每個人的購貨數量給予惠顧紅利。
消費者合作社的特征[1]
消費者合作社創建的目的是為了減少是中間環節,維護自己的利益,而不以盈利為目的。消費者合作社的主要特征是:
1、任何消費者都可以參加合作社,只要繳納一定的入社費和定額股金即可成為社員。
2、實行民主管理,由社員選出一個管理委員會或董事會,負責經營管理工作。每個社員不論投資多少,都只有一票的選舉權。
3、以低價或正常價格向社員提供商品和勞務。任何消費者都可以在消費合作社買東西,但只有社員才能參加消費合作社的大會和享受盈餘分配。
4、對社員股金付給一定的有限的利息,每年所得純利,按每位購貨額所占銷售額的比例分紅。
消費者合作社的優缺點[1]
消費者合作社的優點是自產自銷,中間環節少,價格低廉,因而能吸引一些消費者;其缺點是經營者不是專業人員,所以,往往計劃不周,管理失效;由於工資低,以至於難以雇到熟練經營者及雇員;競爭力較低。這些都限制了消費者合作社的發展。
消費合作社適用於哪些情況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