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費者安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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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謂消費者安全權,是指消費者在購買、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務時,享有要求經營者保障其人身、財產安全不受損害的權利。
安全權具體包括消費者生命安全權、健康安全權、財產安全權等。侵犯安全權的行為有:經營者出售過期的商品;出售變質的食品或食品中含有對身體有害的物質;出售偽劣產品等。這些行為致使消費者的人身、財產受到損害。
消費者安全權包括以下兩個方面的內容,
1、人身安全權。它又包括:
1)消費者的生命安全權。即消費者的生活不受危害的權利,如因儀器有毒而致使消費者殘廢,即侵犯了消費者的生命權。
2)消費者的健康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身體健康善不受損害的權利,如食物不衛生而致使消費者中毒或因電器爆炸致使消費者殘廢等均屬侵犯消費者健康安全權。
2、財產安全權。即消費者的財產不受損失的權利,財產損失有時表現為財產在外觀上發生損毀,有時則表現為價值的減少。
在實際生活中,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現象非常普遍,通常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食品中添加有毒有害物質。例如,為了牟取非法利潤,招徠顧客,一些不法分子在普通白酒中加敵敵畏冒充“茅臺”,用福爾馬林泡毛肚、鳳爪,在菜油中摻柴油,出售變質、發黴的各種食物等,皆屬此類,這些商品不僅不能滿足人們的正常需要,反而會損害人們的健康,甚至會致人死亡。
2、製造銷售假藥、劣藥。藥物本來是用來治病救人的,但是一些不法分子為了賺錢,則置人們的生命健康於不顧,以非藥物冒充藥物,病人服用後,根本不能對病情產生緩解及解除作用,延誤疾病的治療,有些假藥中還摻雜有害成份,不僅耽誤治病,而且使病情加劇,例如,一些不法分子用泥土、雞飼料、澱粉或廉價藥品加上偽裝,冒充抗生素及名貴藥品出售。1992年12月貴州印江縣的學生服用了河南某製藥廠生產的驅蟲藥,造成3169人中毒,2人死亡。
3、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藥品。對於銷售者來說,出售過期、變質的食品以及過期、失效的藥品等侵犯消費者安全的現象也較為普遍,有些商店將已經過期的商品打上新的日期,欺騙消費者。
4、日常用品及機電產品缺乏安全保障。這些年來,我國曾發生了多起電視機、電冰箱等家用電器爆炸傷人的事件,電風扇、電熱毯、電熱杯、洗衣機等漏電致人死亡的事件也時有發生。這些都是嚴重侵害消費者安全權的表現。
5、化妝品有毒有害。隨著時代的發展,人們對美的追求也漸為時尚,化妝品致人損害的案件也越來越多,有些生髮水不僅沒有生出頭髮,反而使原有的頭髮脫得精光,一些潤膚膏不僅不能美容反而致人容貌毀損,還有些化妝品甚至含有致癌、致畸、致突變的有害物質。
6、營業場所不安全。如有些旅館房屋年久失修、樓梯老化腐朽;有些商品、飯店、旅館電源外露極易觸電,有些旅館管理不善,旅客財物經常失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