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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競爭政策是國家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實施的一項基本經濟政策,它通過建立和維護競爭秩序的政府措施來保護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轉。其基點是資源的有效配置,即社會福利最大化。其內容可以從狹義和廣義兩個方面理解。狹義的競爭政策是指有關限制性商業做法、壟斷、兼併及相關現象的法律制度及行政規定,即反壟斷法。廣義的競爭政策是指放鬆經濟管制、促進競爭自由和市場開放的政策,它包括競爭法規定的競爭規範以外的一些調整競爭行為的措施。反壟斷政策是競爭政策的核心內容,甚至有時將競爭政策與競爭法作為同義語看待。一般來說,競爭法的調整對象僅為私營企業的活動,而競爭政策的適用範圍除了私營企業的活動以外,還包括國有企業和政府行為。
理解競爭政策,必須首先擺正競爭法和競爭政策的位置。一國的競爭法是指一國政府主要針對企業之間旨在限制競爭的協議或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以及試圖通過企業併購建立市場支配地位等行為所建立和維護的一套規則和紀律,主要包括《反限制競爭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競爭政策的含義比競爭法要寬泛得多,是所有為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而採取的行動措施、制定的法規條例和設立的監察實施機構的總和。競爭法只是競爭政策的組成部分。可見,除了上述競爭法的任務領域之外,競爭政策還包括對國有企業的私有,化、減少一些領域中的政府管制、削減對特定公司(如國有企業)的補貼計劃以及減少對外國產品或者生產者的政策歧視等。現代競爭法與競爭政策的目的主要是通過維護競爭實現有效的資源配置(經濟效率目標),並由此使得一國福利最大化(社會福利目標)。
競爭政策的核心目標是保護和促進市場競爭,確保競爭機制在相關市場發揮作用,從而提高生產效率和資源配置效率,增進消費者福利。競爭政策涉及兩方面問題:①鼓勵有效競爭,它要求消除在市場準人、生產運營和貿易等方面的各種限制,賦予企業平等的競爭條件。②限制不正當競爭。在競爭過程中可能出現壟斷和其他不正當競爭行為。競爭政策側重於建立和維持一個公開、公正和公平的競爭秩序框架,在競爭受到扭曲時,干預市場過程,糾正扭曲,使得市場過程回到與競爭一致的軌道上來。反壟斷法或反不正當競爭法就是要防止和消除妨礙平等競爭的因素。二者相輔相成,維護競爭秩序,促進競爭自由化。
近年來,競爭政策這個詞經常被用於WTO、OECD、APEC和其他論壇中,制定更廣泛的競爭政策逐漸被人們接受。競爭政策並不僅限於處理競爭或競爭過程的法律條文中,它指導著政府提高競爭力的所有政策,包括提高商品、服務礎和勞動力的國際貿易自由度的相關法律問題,也包括放鬆對產業部門的管制、對國有企業進行私有化的問題。對於中國這個正在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體制的國家來說,開放市場、放鬆管制和引人競爭尤其重要。競爭政策是國家根據現有經濟條件、各種形式的市場結構和行為的影響、國際競爭態勢,以及總的經濟政策目標而制定的。競爭政策主要通過以下幾個方面對企業行為進行規範:
(1)禁止限制競爭的協議和相互協調市場的行動,如限定價格或者其他銷售條件,串通投標,劃分市場,限定產量、銷量等。
(2)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如某些企業憑藉其壟斷優勢任意延伸壟斷範圍,損害獨立廠商、消費者利益和限制用戶選擇權,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條件等。
(3)控制企業合井,目的是防止市場力量的過度集中,維護競爭性的市場結構。原則上,競爭政策是作為國內政策制定的。然而,競爭政策的國際差異也會造成國際貿易中的不公平競爭。比如,一個國家如果放任其國內企業實施反競爭行為,其結果可能會造成國外商品難以進入本國市場。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競爭政策的國際協調。
競爭政策通常被劃分為以下五種類型:
第一類競爭政策,是在國內和出口市場上,實施極端鬆弛和自由放任的競爭政策。
第二類競爭政策,是在國內和國際市場上,實施極其嚴格的競爭政策。大多數國家實行的競爭政策介於以上兩者之間,經常使用所謂"推理規則"(theRuleofReason)。在這種情況下,法院或管理部門考慮企業反競爭行為的利得和效率,並同消費者剩餘的損失做比較。
第三類競爭政策,即在國內市場上利用所謂"推理規則",而在出口市場上實行鬆弛的競爭政策。
第四類競爭政策,即在國內或國際市場均按"推理規則"制定競爭政策。
第五類競爭政策,即分別在國內和出口市場上實行嚴格的或鬆弛的競爭政策。
- 金碚.工業經濟學[M].經濟管理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