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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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要瞭解的是法規條文,請查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會計法,是以處理會計事務的各種經濟關係為調整對象的法律規範的總稱。
會計事務是國家對各種社會組織的經濟活動和財務收支進行分析、檢查的經濟管理活動。
會計法規一般包括會計準則、成本核算準則、財務報告制度、會計制度等。
會計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會計法是指國家權力機關和行政機關制定的各種會計法規性文件的總稱,包括會計法律、會計行政法規、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地方性會計法規等。狹義的會計法僅是指國家最高權力機關通過一定的立法程式,頒發施行的會計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就是狹義的會計法。
西方國家的會計法規一般分兩大類:一類是政府會計法規,由議會或政府制定頒發,如美國1921年公佈的《預算和會計法》,1956年公佈的《會計和審計法》;日本1947年公佈的《會計法》,1948年公佈的《公認會計士法》等。另一類為企業會計準則,由政府或會計的職業團體、學術團體制訂。由職業團體或學術團體制訂的準則雖無法律效力,但有權威性。在美國,執業會計師協會先後發佈過若幹會計準則,成為會計師所遵守的、公認的企業會計工作規範。在日本,企業會計準則,一般由大藏省制定頒佈,具有法律效力。此外,許多西方國家在商法、公司法和稅法中還有關於企業會計方面的具有效力的規定。
當代中國執行的是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於1985年通過、1993年12月29日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該法分為總則、會計核算、會計監督、會計機構和會計人員、法律責任、附則等6章。除《會計法》外,中國還制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會計師法》、《總會計師條例》、《企業會計準則》等法律、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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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法是調整審計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審計關係是一種經濟監督關係,發生於審計主體與被審計單位之間。《審計法》是審計工作的基本法律依據。它以法律的形式確定了審計工作的地位、任務和作用,規定了審計工作的基本準則。審計法屬於經濟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
(一)依法審計原則
依法審計是審計監督的一項基本原則,要求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應當依照法律規定行使審計監督權,開展各項審計活動。依法審計原則要求審計機關必須依照這些法律的規定實施審計監督。
- 審計機關開展審計活動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有三類:
1.《審計法》及其實施條例和其他有關審計監督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機關職責、許可權和審計程式等;
2.有關財政、財務收支和經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規章,主要規定審計評價財政、財務收支的依據,對違反國家規定的財政、財務收支行為處理、處罰適用的條件,以及處理、處罰種類和幅度等;
3.解決審計爭議,確定審計機關違法行使職權應承擔相應責任的法律、法規,如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行政覆議條例等。
- 依法審計原則的內容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審計機關的職權只能由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
《憲法》和《審計法》都規定,國務院和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審計機關,審計機關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因此,審計監督只能由上述法定的審計機關行使。任何其他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組織和個人都無權行使這項權力。否則就不符合法定的主體資格要求,就是越權,就是違法,並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開展審計監督活動。
(1)審計機關必須要在法定職責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審計監督的職責是由法律明確加以規定的,審計機關必須嚴格履行職責要求,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同時,法律對各級審計機關之間的審計管轄範圍做了明確劃分,審計機關只能在自身的管轄範圍內開展審計活動。除審計機關應在法定職責範圍內行使權力外,審計機關還不得違反法律規定,隨意將職責委托他人代為履行。
(2)審計機關必須依照法定許可權實施具體的審計行為。我國《審計法》對審計機關的許可權作出了明確規定,具體有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權、檢查權、處理處罰權等。審計機關在實施審計過程中,其各項具體行為也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符合法定的許可權要求。
(3)審計機關的審計活動必須遵守法定審計程式。審計機關必須按照法律確定的步驟、時間和形式要求,開展審計活動。如實施審計前3日應向被審計單位送達審計通知書;審計組按照法定方式調查取證;審計組實施審計後寫出審計報告,並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審計機關審定審計報告,作出審計意見書和審計決定,反映審計結果,並送達被審計單位等。
(4)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對違反法律規定的職責、許可權和程式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違法開展審計活動,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審計機關必須依法作出審計結果。
審計結果必須有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在事實清楚的基礎上,審計機關作出審計評價,應當以相應法律規定或標準作為依據;審計機關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罰,必須有明確的法律依據,並且要定性準確,處理、處罰正確、適當。
4.對審計爭議事項必須通過法定的方式和途徑解決。
對審計爭議事項,法律規定了三種解決途徑和方式:
(1)向上一級審計機關或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覆議,通過行政覆議解決審計爭議;
(3)向有關機關提出申訴,通過辦理申訴事項解決審計爭議。
在解決審計爭議過程中,審計機關必須維護被審計單位和有關人員的申請覆議、起訴和申訴權利以及其他合法權益。
(二)獨立審計原則
審計機關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主要指審計機關在組織、人員、經費和工作上的獨立性,以保證審計監督的客觀性、公正性、權威性和有效性。獨立審計原則主要包括:
1.組織上的獨立性,指審計機構單獨設置,與被審計單位沒有組織上的隸屬關係。
2.人員上的獨立性,指審計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應當不存在經濟利害關係,不參與被審計單位的經營管理活動。
3.工作上的獨立性,指審計機關及其審計人員依法獨立開展審計工作,作出審計判斷、提出審計報告、出具審計意見書和作出審計決定,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干涉。
4.經費上的獨立性,指審計機關履行職責所必須的經費,按照審計法的規定單獨列入財政預算,以保證有足夠的經費獨立開展工作。
5.對審計人員的保護。審計人員作為國家公務員,除享受國家公務員條例規定的權利,受到對公務員執行職務的應有保障外,《審計法》對審計人員執行職務的保護作出了專門規定,即審計人員依法執行職務,受法律保護,不得打擊報複審計人員,並對拒絕、阻礙依法執行職務和報複陷害審計人員的違法行為,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
此外,審計人員對待被審計單位及被審計事項,應不為自己的好惡所左右,做到客觀公正,以保證審計工作的獨立性。
(三)客觀公正原則
客觀公正,就是審計機關在行使審計監督權時必須公平、正當、實事求是,它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重要內容。
客觀公正原則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公務時,應對被審計單位保持客觀的地位,特別是審計人員收集證明材料,應當客觀公正,實事求是,防止主觀臆斷,保證證明材料的客觀性。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以及審計意見書都應堅持公正和客觀的態度。
2.審計人員對其在執行公務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被審計單位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
3.審計人員在辦理審計事項時,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係的,應當主動迴避。實行審計迴避制度,目的是為了防止審計人員利用職權徇私舞弊,也可避免嫌疑,確保審計執法的公正性。
(四)職業謹慎原則
職業謹慎是防範審計風險應持有的工作態度。審計人員在執行審計業務時,必須保持職業謹慎。要對審計事項重要性和審計風險水平進行合理的判斷,選派合格的審計人員,制定合理的審計方案,併在工作過程中遵守審計規範,以提高審計意見的可靠性,避免因工作疏忽而遺漏重要審計事項或造成審計結論錯誤。
(五)廉潔奉公原則
廉潔奉公原則是指審計人員正確行使審計監督職權,不徇私情,廉潔公正地執行公務,克己奉公,艱苦奮鬥,努力為人民服務等方面的要求和行為準則。廉潔公正原則是審計人員職業道德的核心內容。
它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
1.在行為方面,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紀律,不得利用審計權力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2.必須嚴格遵守審計工作程式,審計人員不得參加可能影響公正執法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