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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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Divisible th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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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分物是指將物品分離後不喪失其原有性能和價值的物品。[1]如糧食、煤炭、鋼材、水泥等,而一套房屋、一輛汽車、一件衣服等,則是不可分物。
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規定[2]
可分物作為留置財產的特殊規定《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當相當於債務的金額。
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意義[3]
將物區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主要意義是:
1、有利於指導共有財產的正確分割。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如果是可分物,可進行實物分割。如果為不可分物,則採取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的方法。比如,將實物出售,共有人分割所得價金,或者一人得實物,得到實物所有權的人給其他人相應的價值補償。
2、便於明確多數人之債的債權債務。在多數人之債中,由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該多數人之間的關係或為按份之債或為連帶之債的關係。如果是按份之債的關係,其前提是標的物須為可分物。標的物為不可分物時,不能成立按份之債,只能成立連帶之債。當然,連帶之債的標的物既可為可分物,也可為不可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