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分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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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物(Indivisible thing/Res indivisi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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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分物是指因物的性質和價值而不能分割,一旦被分割其性質和價值就發生徹底的變化的物,如一頭牛、一輛汽車等。如果對一頭牛進行分割,活牛就變成死牛,牛就變成了牛肉,性質和價值發生了不可逆轉的變化。同樣,一輛汽車被分割之後,就是汽車的零件,而不再是汽車。[1]
《物權法》第二百三十三條規定:“留置財產為可分物的,留置財產的價值應相當於債務的金額。”如留置財產為不可分物的,則留置財產的數量一般不受限制。[2]
一是自然性質上不可分,如一輛汽車、一架鋼琴等;
二是依權利人的意思不可分,如在一定時間內不許分割的共有物。
區分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意義[3]
將物區分為可分物與不可分物的主要意義是:
1、有利於指導共有財產的正確分割。共有人在分割共有財產時,如果是可分物,可進行實物分割。如果為不可分物,則採取變價分割或作價補償的方法。比如,將實物出售,共有人分割所得價金,或者一人得實物,得到實物所有權的人給其他人相應的價值補償。
2、便於明確多數人之債的債權債務。在多數人之債中,由於債權人或債務人一方或雙方為多數人,該多數人之間的關係或為按份之債或為連帶之債的關係。如果是按份之債的關係,其前提是標的物須為可分物。標的物為不可分物時,不能成立按份之債,只能成立連帶之債。當然,連帶之債的標的物既可為可分物,也可為不可分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