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屬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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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屬權(Subsidiary Righ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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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國際慣例中,圖書出版者通過訂立出版合同,不僅取得圖書出版權(圖書形式的印刷複製權和發行權),而且還常常取得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以便控制有關作品的其他不同方式的使用——“附屬權”。附屬權主要是針對圖書出版商而言的,是指伴隨出版物出版這一主權利而衍生的若幹具有附屬性的版權。圖書出版者通過訂立合同,不僅取得圖書出版權,還能取得可能影響圖書出版的其他權利。
圖書出版者取得上述這些附屬權,往往並不是要自己以某種特定的方式使用作品,而是要許可他人使用作品並獲得報酬。因此,嚴格說來,作者授予圖書出版者這類權利,不是一般意義上的許可使用,而是一種委托代理。由於上述其中一些權利作品的直接利用有關,他人行使這些權利可能對圖書出版者的出版利益構成競爭,因而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可以理解的。但其中也有一些權利不涉及作品的直接利用,特別是翻譯權、電影攝製權等,因而除非是委托作品,圖書出版者要求代理行使這些權利是不合理的。但在實踐中,考慮到各種因素,不少作者仍然願意將其中某些權利授予圖書出版者,或者說委托圖書出版者代理行使。
附屬權分為兩類:一類是與作品的圖書形式有直接聯繫的附屬權利,主要包括以下這些權利:
1、一期刊載權,即許可他人在一期報紙或雜誌上刊載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權利;
2、連載權,即許可他人在圖書出版之前或之後在報紙、雜誌上連載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權利;
3、選集權,即許可他人將整部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編入選集的權利;
4、複印權,即許可他人複印作品或其中部分篇章的權利。
以上四種權利是圖書出版者一般享有的附屬權,但在一些國家,圖書出版者還可以取得下列附屬權:
5、播放權,即許可他人在廣播電視節目中朗誦作品的部分篇章的權利。
6、縮微複製權,即許可他人以縮微膠片形式複製作品的權利。
7、電腦使用權,即許可他人將作品存儲在電腦存儲器內,供公眾隨時閱讀或複製的權利。
8、錄音複製權,即許可他人以錄音製品形式複製作品的權利。
9、電影攝製權,即許可他人對作品進行改編並攝製成電影的權利。
10、翻譯權,即許可他人翻譯出版作品的權利。
由於此類權利與出版活動密切相關,為了維護圖書出版者的利益,圖書出版者往往要求作者在出版合同中將其連同作品出版的主權利一同授予出版者。
另一類是與作品的圖書出版形式沒有直接聯繫的,即對原作品進行加工和改編的附屬權利,如將作品改編為舞臺劇、拍攝成電影、製作成電視劇、改編成廣播劇等。這類權利大多由作者保留在手中,需要出版商與作者專門協商後,作為附屬權利在出版合同中約定。在“哈利•波特”系列圖書的版權引進上,出版該書的出版社由於忽略了與作者簽訂人物形象商業使用權(屬於與出版形式沒有直接聯繫的附屬權,需要與作者協商後在出版合同中約定的權利),以致無權製作該圖書主人公的卡通形象玩具,失去商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