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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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抵銷是指二人互負同種類債務,且債務均已到清償期,依照法律規定,使相互之間所負同等數額的債務同歸消滅。
《合同法》第99條明確規定了法定抵銷:“當事人互負到期債務,該債務的標的物種類、品質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將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抵銷,但依照法律規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質不得抵銷的除外。當事人主張抵銷的,應當通知對方。通知自到達對方時生效。抵銷不得附條件或者期限。”
依此《合同法》第99條明規定,法定抵銷應符合以下要件:
抵銷是以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的存在為前提的。只有雙方互負債務、互享債權,才能使雙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也只有兩個合法的債權債務關係才能抵銷,如果一個是合法債務,另一個是不合法債務,則不得主張抵銷,因為不合法的債務不受法律保護。
對於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債權是否可以抵銷,應分別情況:引起主動債權的合同可撤銷時,在其被撤銷前,債權為有效,可以抵銷;如果其後被撤銷的,因發生自始無效的效力,抵銷也成為無效。引起被動債權的合同為可撤銷時,如果撤銷權人知其為得撤銷仍為抵銷的,則可以認為其放棄撤銷權,抵銷有效;如果撤銷權人不知其為得撤銷,則在抵銷後仍可行使撤銷權,在合同被撤銷後,抵銷也為無效。
對於效力未定的民事行為,其是否發生效力,尚待第三人的同意或者本人追認才能確定。如果第三人同意或者本人追認,效力待定的行為轉化為有效行為,可以抵銷;如果不同意或者不追認,則效力待定的行為轉化為無效民事行為,不發生抵銷問題。
2、抵銷的標的物種類相同
抵銷的功能之一就在於節約交易費用,免去不必要的交易行為。如果雙方互負債務的標的物種類不同,雙方各有其經濟目的,即不得抵銷,否則不免使一方當事人或雙方當事人的交易目的難以實現。因此標的物種類不同的債務不得抵銷。在實踐中,適於抵銷的,往往是金錢或者種類物。
3、須雙方債務均屆清償期
抵銷具有相互清償的功能,因而當事人雙方所負的債務均須到清償期。未屆清償期的債務,不得抵銷,但當事人自願放棄期前利益、對對方當事人無害的,也應允許抵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