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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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合性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资本关系,这种关系很像股东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资合性特征体现在:
1、与股份公司一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需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必须拥有属于公司的一定数量的独立财产,股东必须向公司提供一定的出资才能成为股东,公司法人人格与股东人格相互独立;
3、股东出资形式受到法律限制,只能是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
4、公司分配实行无盈余不得分配的原则,其盈余须先弥补公司以前的亏损后才能用于股东分配。
有限责任公司中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表现[1]
(1)资合性强调资本的作用,并不关涉股东与公司的关系,而人合性则强调股东与公司之间的信赖关系。各国公司法对于有限责任公司在人数上都做了最高限额的规定,是因为有限责任公司在诞生之初便是基于中小企业的模型而构建的,对于有限的资本和促进企业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将资金和人的联合发挥出较大的优势作用。但是这种优势仅能在一定的规模之内才能实现最优组合,当企业的发展达到一定程度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双重属性一方面要维持资本的充实与确定,另一方面又要兼顾股东自身的条件与股东之间的关系,因此,这种资本上的膨胀欲望和人的条件上的限制便成为扩大公司规模的一种阻碍。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因负有限责任而往往容易促成投机和欺诈,破坏原有的股东彼此之间的信赖关系,加大了债权人所要面临的道德危险。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仅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这也是有限责任公司资合性表现突出的一方面,而正是这种责任的有限性,加上有限责任公司本身股东的人数较少,而且并不像股份有限公司具有较强的公开性的特点,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更容易借由相互之间的信赖关系而串通,或者利用优势地位投机和欺诈以谋求不当利益,从而使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形成对股东信赖关系的反噬。
- ↑ 翟如意.《论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矛盾与平衡》[J].经营管理.2012年20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