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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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合性是指在有限责任公司的成员之间,存在着某种个人关系,这种关系很像合伙成员之间的那种相互关系。
人合性的特征表现在:
1、股东人数有一定限制,在各国公司法中,对其他各类公司只规定限制股东的最低人数,而无最高人数的限制,但对有限责任公司大多规定了最高人数的限制;
2、法定的公司最低资本金较少,而且只能由全体发起股东认缴,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
3、公司资本并不进行等额股份划分,在公司内部,股权可以自由转让,但如果股东向公司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份,则须征得其他多数股东的同意,并且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机公司的经营活动和财务账目无须对外公开,具有典型的封闭性公司的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的关系[1]
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与人合性之间的关系,当前公司法学界主要存在三种不同观点。
一是强调人合性,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最初的设计,就是立足于合伙等人合性企业。所以,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具体制度设计上,很多方而基本上沿袭了人合性企业组织的一些特点,如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股东转让股份须经过一定的严格程序、股东直接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公司采取封闭式管理等。正是在此意义上,我国台湾学者林咏荣将有限责任公司定位于较接近于人合公司,学者王仁宏更是认为,有限责任公司与无限公司,同为人合公司。
二是强调资合性,认为资合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于传统人合性企业的一个根本特点。如公司的设立以股东的出资为基础,公司的决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为标准作出,股东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等。正是由于资合公司与人合公司区分的基础在于股东是否对公司债务承担直接无限清偿责任的认识,有学者得出有限责任公司本质上应为资合公司的结论。也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上是以资合公司为基础又吸收了人合公司的特点,属于一种混合型公司。更有学者认为,有限责任公司在一定程度上脱胎于股份有限公司,也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我国清末公司立法中将有限责任公司视为特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大学的刘俊海教授也认为:“有限责任公司既具有人合性,也具有资合性。除非公司章程做相反限制,应当推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资合性高一些。人合性再大也超不过一般合伙。”
三是认为兼有资合性与人合性。一方而,有限责任公司具有无限公司的人合性特点,股东相互了解、相互信任,且公司资本全部由创立人认缴,不允许向社会筹集;另一方而,有限责任公司又具有股份有限公司资合性的特点,股东既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又不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以放弃对公司业务的管理权为代价。
- ↑ 陈建平.《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与资合性关系评析》[J].黄河科技大学学报.2008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