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配
出自 MBA智库百科(https://wiki.mbalib.com/)
目錄[隱藏] |
“公司分配”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上的公司分配,是指公司將其經營所得依法進行分割的整個過程,是公司對股東直接或間接移轉金錢或其他財產(公司自己股份除外)或設定負債的行為。包括“納稅”、“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提取法定公益金”、“向股東分本”等內容。狹義上的公司分配,僅指公司和股東分配股利。
公司分配的原則[1]
1、非有盈餘不得分配原則
這一原則強調的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的前提條件。
我國《公司法》第177條第4款的規定頗能說明問題:“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法定公益金後所餘利潤,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非有盈餘不得分本原則的目的是為了維護公司的財產基礎及其信用能力。
2、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
公司的分配,無論從廣義還是狹義上去理解,都應堅持按法定順序分配的原則。按我國《公司法》第177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1993年12月13日國務發佈)第11條的規定,分配順序如下:
1)在稅法允許的補虧期限內,以當年全部應納稅所得額彌補公司以前年度的虧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11條的規定,“納稅人發生年度虧損的,可以用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彌補;下一納稅年度的所得不足彌補的,可以逐年延續彌補,但是延續彌補期最長不得超過5年。”
2)依法繳納所得稅
公司以稅前所得彌補上年度虧損後的餘額,依法按33%的比率繳納所得稅。
3)彌補以稅前所得補虧後仍存在的虧損
實際上有兩種方式:一是當年稅前所得不足以彌補部分的虧損,應以歷年所積累的公積金來彌補;二是過了法定的稅前補虧期限時的虧損,應按《公司法》第177條第2款的規定。在依法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不足部分再以歷年積累的公積金彌補。
4)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
公司稅後利潤補虧後的餘額,應當作以下分配:先提取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再從中提到利潤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積金累計額達到公司註冊資本的50%以上時,可不再提取。但法定公益金則無此限額。
5)提取任意公積金
公司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後,經股東大會決議,可以提取任何公積金,提取比率由公司股東大會或公司章程確定。
6)向股東分配股利
公司利潤在彌補虧損、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後,即可向股東分配股利;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江的出資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同股同權、同股同利原則
同股同權、同股權利不僅是公事發行股份時應遵循的原則,也是公司向股東分配股利應遵守的原則之一。
公司分配的形式[1]
公司分配形式是公司將其利潤作為股利而分配給股東的具體方式。公司分配形式主要有以下四種:
1、現金股利。現金股利,是公司以現金形式支付給股東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用的一種形式,也是最受股東歡迎的一種分配形式。
2、股票股利。股票股利,是股份有限公司能過發給股票的形式向股東支付的股利。這種肥利通常是按現有股東持有股份的比例來分派的。因此,獲得股票股利的股東,其所持有的股票數量雖有所增加,但他在公司所占權益的份額依舊不變。
3、財產股利。財產股利,是公司以現金以外的財產向股東發放的股利。通常是以支付公司所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證券這一方式來實現的。
4、負債股利。負債股利,是指公司以負責方式向股東發放的股利。因其通常是以應付票據的形式來支付的,故負責股利亦稱票據股利。作為票據股利的票據,有的帶息,有的不帶息;有時有規定的到期日,有時無到期日。
公司違法分配的法律責任[1]
按我國《公司法》第177條和第216條的規定,公司違法分配行為主要有兩種:一是“在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公司法》第177條);二是“公司不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以積金、法定公益金的”(《公司法》第216條)。第一種違法分配行為屬於典型的不按法定順序分配的行為。而第二種“不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的”行為。既可能是指在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這一不按法定順序分配的行為,也可能是指雖依法定順序卻沒依法定比例提取公積金和公益金的行為。
對於公司在彌補虧損和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東分配利潤的違法分配行為,我國《公司法》規定的法律補救措施是“必須將違反規定分配的利潤退還公司”(《公司法》第177條第5款)。
我國《公司法》第216條對公司違法分配行為的第二種情況(即“不按照本法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法定公益金”)所規定的法律責任是:“責令如數補足應當提到的金額,並可對公司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