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金回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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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回收(formula for the recovery of fund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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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金回收是指企業取得經營收入,收回墊支資金。在正常情況下,資金回收額要大於資金耗費額,這個差額就是企業實現的生產經營成果。資金的順利回收,既是補償資金耗費的必要,又是再生產得以為繼的前提。
資金回收的方式[1]
- (一)長期投資的回收
1.有形固定資產投資的回收企業投資於有形固定資產上的資金一般採取分期回收的方式,按月以折舊費的形式計入產品成本,通過產品銷售從銷售收入中得到補償。固定資產投資還可以通過有償調出、按規定變價出售,或對外出租獲取租金收入而回收。此外,在固定資產報廢清理過程中,殘值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凈收入也是其資金回收的一種方式。
2.無形資產投資的回收一般通過分期攤銷其價值計入產品成本,從銷售收入中補償。無形資產的投資也可以通過轉讓而回收。
3,向聯營企業投資的回收國營工業企業可以將閑置的廠房、設備,多餘的材料,結餘的更新改造基金、生產發展基金等專用基金,以及銀行借款向其他單位投資,進行聯合經營。這些投資都在不同意義上花費了資金成本,而資金回收方式是從聯營企業分來利潤。通過這種方式回收多少資金,決定於聯營企業的盈虧情況。如果聯營期滿或因其他特殊原因從聯營企業退回資金,到本企業的資金仍按本企業的回收方式繼續回收。除向聯營企業投資以外,向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投資回收也是如此。
4.長期證券投資的回收企業投資於長期證券的資金,如購買國庫券、其他企業的股票、債券等,其資金回收方式主要有:①國庫券、債券等利息收入②股利收入③證券轉讓收入④國庫券、債券到期收回本金。
- (二)短期投資的回收
1.短期證券投資的回收與長期證券投資的回收相類似,一般通過獲取投資收入,轉讓投資以及到期收回本金的方式回收資金。
2.材料投資的回收企業投資於材料上的資金主要通過生產過程中的資金耗費,將其價值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成本中,然後通過產品銷售從銷售收入中回收。材料投資有時也可以通過材料銷售、廢料回收等方式回收。
3.低值易耗品資金的回收主要有:①採用一定的攤銷方法將其價值轉移到所生產的產品成本中,最後通過產品銷售,從獲取的銷售收入中回收,②低值易耗品的變價處理收入,⑧低值易耗品報廢時的殘值收入(扣除清理費用後的凈額)
4.包裝物資金的回收有以下幾種回收方式:①從產品銷售收入中回收。如生產產品的包裝物計入生產成本,在銷售過程中包裝產成品的包裝物計入銷售及其他費用,出借包裝物的攤銷計入產品銷售成本,最後都從產品銷售收入中補償。②從其他銷售收入中回收。如隨同產品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成本,以及出租包裝物攤銷,均從其他銷售收入中補償。⑧出租或出借包裝物不能返還時,應從沒收的押金收入中補償。④包裝物報廢殘值,從殘值收入中補償。
5.生產經營過程中耗費的其他資金如用貨幣資金支付的生產工人工資、車間經費、企業管理費、銷售及其他費用等,屬於產品成本的構成內容,均從產品銷售收入中補償。綜上所述,將資金回收方式與資金投入或耗費方式結合起來,資金投入或耗費方式資金回收方式內部投資與耗費(如固定資產、材料、工資等)通過產品銷售或其他銷售獲取銷售收入轉讓原有資產(固定資產有償轉讓等)外部投資(如;購買股票、債券、向聯營企業投資等)轉讓投資(出售原購入的股票、債券)投資收入(債券利息、股利等)。
- (三)資金回收結構的優化
在資金回收管理中,既要重視每一項資金回收的個別經濟效益,更要註重它對於整個企業資金運動的綜合經濟效益的影響,要努力尋求企業最優的資金回收結構。
1.資金回收的可控性無論是對單個資金回收項目的管理,還是對資金回收結構的調整、控制,都要以資金回收的可控性為前提。要尋求企業的最優資金回收結構,首先要考慮資金回收的可控性。經濟體制改革,企業的經營自主權擴大了,在資金回收方面也有了較大的管理許可權。但是,在目前的管理體制下,企業資金回收仍受到一定的限制。①由於還沒有形成比較健全的資金市場,企業對外部的投資,其回收渠道仍不夠暢通。企業購買外單位的股票、債券等有價證券,不容易自由轉讓。企業投入聯營企業的資金,在聯營期限屆滿之前很難通過轉讓投資抽回資金。②企業對內部的投資,其回收也受到限制。企業投資於固定資產上的資金,企業無權自行處理,固定資產的有償調出,以舊換新等都要受國家的嚴格控制。投資於生產過程的資金要通過產品銷售回收,也往往耍受國家計劃的控制。所以,企業在規劃、控制其資金回收結構時,一定要正確分析企業的內外條件,在企業可控的範圍內儘可能優化資金回收結構。
2.資金回收結構與資金來源結構,投資結構的相關性企業的資金回收結構與資金來源結構、投資結構之間有密切聯繫。資金來源結構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資金投資結構,投資結構又制約著資金回收結構。國營工業企業的資金主要是國家投資和銀行借款,為了加強巨集觀經濟管理與控制,國家投資和銀行借款往往規定了用途。所以,企業在取得資金的同時也就基本上決定了資金的運用。此外,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仍然要接受國家計劃的指令性或指導性控制:企業的生產經營資金也在很大程度上受國家投資、銀行借款的制約。投資結構對資金回收結構的制約作用是顯而易見的。企業的資金以什麼方式投入,往往就決定了其資金方式,對此前面已有說明。所以,企業可以通過控制資金來源結構與投資結構來優化資金回收結構。
雖然資金回收結構受制於資金來源結構與投資結構,但資金回收結構也可以影響資金來源結構與投資結構。因為企業的資金處在連續不斷的運動之中,經過一次資金迴圈而回收的資金,又成為下次資金迴圈的重要資金來源。資金回收會改變投資結構和資金來源結構。例如,如果企業將投資於債券的資金收回來,那麼投資結構就發生了變化,企業如果將回收的這部分資金歸還銀行借款,那麼企業的資金來源結構又發生了變化;企業如果將回收的這部分資金投資於企業內部,那麼又改變了企業的投資結構。可見,資金回收結構的變化會引起現在和將來的資金投資結構的變化,也可以引起未來資金來源結構的變化。企業完全可以通過調整投資回收結構來優化投資結構與資金來源結構。在資金運動過程中,如果企業發現原有投資結構不合理,便可以通過適當的資金回收,調整投資方向後進行再投入,從而優化投資結構。這是一種通過資金存量調整來優化投資結構的方法。
如果企業發現資金來源結構不合理,例如,負債比率過大,也可以通過適當的資金回收,用回收的資金償還銀行借款,或購回本企業發行的債券,從而優化資金來源結構。三種資金結構緊密聯繫,彼此制約,又都存在優化問題。但在資金運動過程中,三者有時又是彼此矛盾的,往往難以同時達到最優。在這種情況下,企業應註重資金運動的整體最優化,即使企業資金運動的整體效益,綜合效益最大,而不能僅僅註重某種結構的最優。例如,在資金籌集時,要考慮所籌集的資金的使用去向與投資的經濟效益,以及資金回收的難易,而不能只考慮資金成本的高低。在資金回收時,也要考慮它對投資結構與資金來源結構的影響。總之,企業應對資金籌集、運用與回收進行系統化管理,力求資金運動系統效益的優化。
回收是一個與資金投入、耗費相對應的概念,它們之間存在著密切的因果聯繫。資金投入、耗費是資金回收的前提,沒有資金投入、耗費,就沒有資金回收,資金回收是資金投入、耗費的目的與結果,沒有資金回收,資金投入,耗費就失去了意義。資金回收的過程同時也是資金投入、耗費的補償過程,沒有資金回收,那麼在此之前的資金投入、耗費就得不到補償,意味著原來的資金投入、耗費成為一種浪費、損失。資金回收是資金再投入、再耗費的根本保證,是企業再生產的必要條件。資金投入、耗費是判別資金回收的重要標誌,只有由資金投入、耗費而取得的資金才是資金回收,以此區別於資金的籌集。而且,資金投入、耗費的方式制約著資金回收的方式。
資金回收與資金增殖的關係[1]
資金增殖就是企業盈利,是資金回收大於資金耗費的那一部分資金。企業盈利是在生產過程中創造的,但這隻是一個潛在因素,在會計核算上不予反映,當產品銷售出去以後,企業盈利才能實現,在會計核算上才反映出來。那麼,在會計核算上為什麼不核算生產利潤呢?因為產品可能會賣出去,也可能賣不出去,銷售價格可能高,也可能低,還有其他的不確定因素,因而生產利潤不是真實的利潤。本著算而有用的原則,在會計核算上不予反映。因此,資金是否增殖以及增值多少,要到資金回收以後,才能定量。由此可見,資金回收是資金增殖的前提條件,而資金增殖是企業的一項重要任務,是資金回收的結果。
資金回收的標誌[1]
只有由資金投入、耗費所形成的資金才屬於資金回收,這是從性質上判別資金回收的重要標誌。此外,由於資金回收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的最終結果是取得一定形態的資金。為了正確反映企業在一定時期內的資金回收情況,必須明確規定確認資金回收過程完成的標誌,也就是,應該在什麼時點上確認資金回收,資金轉換為怎樣的形態才算資金回收過程已經完成。在實踐中,企業的資金在投入之前一般採取貨幣資金形態,即使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所耗費的資金,也是貨幣資金,或者是由貨幣資金轉化而來。因而,企業資金回收也通常是指原投入、耗費的資金重新轉化為貨幣資金形態。嚴格說來,企業資金回收是一個與企業的生產經營周期相聯繫的概念,它通常是指投入、耗費的資金,在經歷了一個生產經營周期後的回收。但是,由於一方面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是連續不斷的,另一方面會計工作自身的特點決定了必須進行會計分期。而企業所劃分的會計期間又往往與企業實際的資金運動周期不相一致。因而,會計上的資金回收概念與其他會計基本概念一樣,是與會計期間聯繫在一起的。也就是說,會計上的資金回收總是指一定會計期間的資金回收。企業的資金回收通常要通過一定的經濟交易形式才能實現。確認資金回收不但應在性質上以資金投入、耗費為前提,而且應該完成資金回收過程。
衡量這一過程完成的標誌有兩個:①與此有關的經濟交易已經完成,②已經取得款項,或已經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利。只有同時滿足上述兩個條件,才能認為資金回收過程已經完成。為回收資金而進行的經濟交易,其結果不外乎以下三種:某種占用形態的資金轉換為①貨幣資金②一項債權③其他資產(例如,以股票、債券等換取材料、固定資產、無形資產等)。第一種形式是完全意義上的資金回收,對此沒有爭議,也不會有會計處理上的困難。第二種形式下,企業資金獲得債權形式(包括應收銷貨款,其他應收款、應收票據、專項應收款等),嚴格說來,資金回收過程並沒有全部完成,只有將債權轉換為貨幣資金,資金回收過程才完全結束。但是,由於經濟交易所形成的債權表明該項交易已經實際完成,與資金回收有關的絕大部分工作量也已經完成,短期債權的流動性強,容易轉換為貨幣資金,其回收一般不成問題,企業還可以通過應收帳款等的抵押取得銀行借款,或者將各種債權向銀行貼現。基於以上理由,將第二種形式視為資金回收是恰當的。第三種形式應否歸入資金回收,可能存在爭議。但從本質上看,仍可將其歸入資金回收,只是回收的形式掩蓋了資金回收的本質。實際上,這一過程是資金回收過程與資金再投入過程的重合。綜上所述,會計上確認資金回收不能只看是否增加了貨幣資金,而要求:所取得的資金是資金投入、耗費的結果;為獲得該項資金所需要的工作量已全部或基本完成,已經收到了款項或已經取得了收取款項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