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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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公司(associated compan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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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營公司指由兩個或以上公司共同掌控的公司。根據公認的會計準則,若A公司對B公司的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但未達到有效控制的程度,B公司即是A公司的聯營公司。對聯營公司的持股通常在20%~50%之間。
根據《民法通則》的規定,聯營有以下三種形式:
1.法人型聯營,這是一種最緊密、最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組成新的經濟實體,並由其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一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具備法人條件的,經主管機關核准登記,取得法人資格。”根據這種聯營所形成的聯營企業為法人。它的設立、變更和終止以及權利能力、行為能力、責任範圍等均適用於企業法人有關規定,聯合各方的權利義務、利益分配、風險承擔、管理機構的產生、成員的加入和退出等均由企業章程予以規定。
2.合伙型聯營,這是一種半緊密、較穩定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以財產、技術、勞務等出資,共同經營,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二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共同經營、不具備法人條件的,由聯營各方按照出資比例或者協議的約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協議的約定負連帶責任的,承擔連帶責任。” 登記主營機關發給註明有效期的《營業執照》。根據這種聯營而組成的企業不具有法人條件,其財產屬於共有性質,聯營各方的責任是無限的連帶責任。
3.合同型聯營,這是一種鬆散型、簡易型的聯合形式。它是指聯營各方既不出資,也不組成新的經濟組織,而是按照合同的約定相互協作,各自獨立經營,各自承擔民事責任的聯營。《民法通則》第五十三條規定:“企業之間或者企業、事業單位之間聯營,按照合同的約定各自獨立經營的,它的權利和義務由合同約定,各自承擔民事責任。”這種聯營形式只不過是聯營各方之間的一種較為穩定的合同關係而已。由於聯營各方沒有共同出資,沒有組成新的經濟實體,登記主管機關不進行登記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