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殘值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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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是指固定資產已不能再繼續使用,沒有使用價值,將其分解後變賣銅、鐵等廢料的收入。
出售舊固定資產的收入,是指固定資產仍有使用價值,還可以繼續使用,將其出售的收入。固定資產殘值收入,是指固定資產已不能再繼續使用,沒有使用價值,將其分解後變賣銅、鐵等廢料的收入。
固定資產的殘值收入按如下規定要繳納增值稅: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若幹問題規定的通知》(國稅發〔1993〕23號)規定:其他業務收入,包括企業除產品銷售以外的應納增值稅其他銷售收入或其他業務收入。如材料銷售收入;廢品、下腳料銷售收入;工業性作業收入等等。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規定,下列按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的優惠政策繼續執行,不得抵扣進項稅額:(一)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物品,按下列政策執行:1.一般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當按照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2.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
因此,銷售固定資產殘值收入屬於其他業務收入,應按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一般納稅人依適用稅率(17%、13%)納稅,小規模納稅人依3%稅率納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