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票據貼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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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票據貼現,是指資金的需求者,將自己手中未到期的銀行承兌票據向銀行或貼現公司要求變成現款,銀行或貼現公司(融資公司)收進這些未到期的票據,按票面金額扣除貼現日以後的利息後付給現款,到票據到期時再向出票人收款。
隨著金融業改革的深化,新的《企業會計制度》、《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等法規相繼出台,商業銀行的會計處理方法有了很多變化。根據《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的規定,票據貼現業務的會計處理就是其中的變化之一,它對商業銀行確認損益有相當的影響。
新《金融企業會計制度》實施之前,按照1993年《金融保險企業財務制度》規定,商業銀行對票據貼現業務一直遵循收付實現制的原則,即“貼現發放款按貼現票據的面值計價,利息和手續費部分計入當期損益”。2000年財政部發佈《關於印發〈公開發行證券的商業銀行有關業務會計處理補充規定〉的通知》中,進一步明確“貼現票據的到期價值與支付的票據貼現款項之間的差額,作為貼現利息,計入貼現當期損益”。這樣規定有一定的業務發展背景:
首先,在我國無論是商業承兌匯票,還是銀行承兌匯票,期限都限在6個月以內,跨度較短;
其次,票據貼現業務基本上都是貼息式,即貼現用票據面值扣減貼現日至到期日的利息後,餘值付給原票據持有人。貼現息在貼現業務發生時就實際收到,所以計入當期損益使會計處理比較簡單;
再次,由於銀行票據貼現業務原來開展得並不普遍,在銀行收益中只占很少一部分,即使按照收付實現制體現收支,從重要性原則來講,也不會損害會計報告整體的公允性。
根據2002年以前的相關規定,一筆票據貼現業務,主要會計處理僅在貼現日和票據款項收回時反映。
舉例說明
例如:2002年11月1日,某企業以面值100萬元的票據進行貼現,貼現息為月利率2‰,貼現期6個月,則銀行的會計處理應為:貼現利息=1000000×2‰×6=12000(元)。
1、2002年11月1日會計處理為:
借:貼現——××戶 1000000
貸:活期存款——××戶 988000
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戶 12000
2、 2003年5月1日收回貼現票據款時: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1000000
貸:貼現——××戶 1000000
近兩年,票據貼現已經成為商業銀行一項重要的資產業務,為了更真實地反映商業銀行的財務狀況,新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明確了對票據貼現業務也應遵循權責發生制原則:“金融企業的會計核算應當以權責發生制為基礎。凡是當期已經實現的收入和已經發生或應當負擔的費用,不論款項是否收付,都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凡是不屬於當期的收入和費用,即使款項已在當期收付,也不應當作為當期的收入和費用”。所以在新制度下,票據貼現業務的相關會計處理應做如下變動:
2002年11月1日貼現業務發生時:
借:貼現——××戶 1000000
貸:活期存款——××戶 988000
遞延收益——待實現貼現利息收入-××戶 12000
2002年12月30日結息時,應計入當期損益的為11月、12月兩個月的利息收入:
借:遞延收益——待實現貼現利息收入-××戶 4000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戶 4000
與原制度下的會計處理方法相比,對於這筆貼現業務,銀行本年減少了利息收入12000-4000=8000(元)。
2003年第一季度末,銀行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借:遞延收益——待實現貼現利息收入-××戶 6000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戶 6000
2003年5月1日收回票據款項時,再確認4月份應計收入:
借:存放中央銀行款項 1000000
貸:貼現——××戶 1000000
借:遞延收益——待實現貼現利息收入-××戶 2000
貸:利息收入——貼現利息收入-××戶 2000
這樣,對於持有跨期票據的銀行,根據新制度規定,會減少本期收入,推遲到以後會計期間反映。由於新的會計處理方法更能反映資金占用、相應風險與收入的配比關係,從而使企業的財務狀況核算更加科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