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包裝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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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包裝物是指產品在銷售過程中,出租給購買單位使用,用畢歸還的包裝物。
出租的包裝物,除收取租金外,必須收取押金,用畢退還時,計算押金,押金退回。如果購買單位無法歸還包裝物,則以押金賠償。出租包裝物的租金收入應作為其他銷售收入處理,出租包裝物的攤銷和維修費以及破損損失,作為其他銷售的成本處理。
出租包裝物的具體核算方法如下:
(1)出租包裝物時:
借:包裝物——出租包裝物
貸:包裝物——庫存未用包裝物
(2)收到出租包裝物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包裝物押金——××單位
(3)收到出租包裝物的租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銷售——共他銷售(包裝物出租)
(4)出租包裝物發生損耗,計算攤銷時:
借:銷售——其他銷售(包裝物出租)
貸:包裝物——包裝物攤銷
(5)攤銷包裝物的修理費時:
借:銷售——其他銷售(包裝物出租)
(6)收回不能繼續使用而報廢的出租包裝物時,應將收回的殘料估價,借(增)原材科等帳戶;同時將報廢的包裝物按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從出租包裝物中轉出;並將實際成本(或計劃成本)和扣除殘值後的差額,沖轉已提攤銷:
借:包裝物——包裝物攤銷
借:原材料等
貸:包裝物——出租包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