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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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報權利是指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或人民法院作出除權判決之前向人民法院主張票據權利的行為。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是為了防止自己的權利免受人民法院宣告票據無效的損害,是利害關係人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重要手段。人民法院催促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不是為了確認利害關係人對票據享有的權利,而是為了查明是否可以對被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作出除權判決。
申報權利的條件[1]
(1)申報權利人應當是持有公示催告票據或其他權利證書的實際持有人。因為票據權利和票據不可分離,只有持票人才可以享有票據權利,成為票據的利害關係人。因此,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必須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
(2)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或除權判決作出之前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民訴法適用意見》第二百三十條規定,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由此可見,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以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j除權判決作出前申報權利都是可以的。
(3)必須以書面的形式申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即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據權利申報書。申報書應當寫明申報權利請求、理由和事實等事項,並應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正本或者法律規定的證據。
申報權利的地點與期間[2]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當向發出公示催告公告的人民法院申報權利,利害關係人向其他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不能發生申報的法律後果。
申報權利的期間,就是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的時間限制。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利害關係人應當在公示催告期間內申報權利。但最高法院《民訴法適用意見》第230條的規定,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內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判決作出之前申報權利的,同樣應當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由此可見,利害關係人在公示催告期間以及公示催告期間屆滿後、除權判決作出前申報權利都是可以的。
申報權利的形式與內容[2]
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申報權利,應當採取書面形式,即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票據權利申報書。申報書應當寫明申報權利請求、理由和事實等事項,並應當向人民法院出示票據正本或者法律規定的證據。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人民法院應當通知其向法院出示票據,並通知公示催告申請人在指定的期間察看該票據。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與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不一致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
申報權利的法律後果[2]
利害關係人申報權利產生的法律後果分為兩種情況。一是駁回申報。即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與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不一致的,表明申報人的申報與公示催告的票據無關而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裁定駁回利害關係人的申報。二是終結公示催告程式。且P利害關係人出示的票據就是公示催告申請人申請公示催告的票據,人民法院應當裁定公示催告程式終結,並通知申請人和付款人。此時,票據的對方當事人已經明確,案件不再符合公示催告程式的適用條件,因此,公示催告程式應當終結。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公示催告程式後,申請人或申報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人民法院以票據糾紛為由依通常訴訟程式進行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