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不墊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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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行不墊款是指銀行在為購銷雙方辦理轉帳結算時,只負責將款項從付款單位帳戶轉到收款單位帳戶,不擔負墊付款項的責任。這就要求,收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代收款項,在款項未收妥入帳之前,不能支用,付款單位委托銀行辦理代付款項,帳戶上必須要有足夠支付的存款餘額,不得超過存款餘額簽發支付憑證。銀行要堅持“先付後抵收妥擂用。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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貫徹銀行不墊款原則的實質是不准隨意擠占銀行信貸資金,防止不適當地擴大信貸規模,影響貨幣流通的穩定。貫徹銀行不墊款原則,是為了保證信貸資金有計劃地再分配,否則,不僅不利於單位改善財務管理,而且會造成單位在計劃之外多占用信貸資金,擴大信貸支出,破壞國家的資金分配計劃,增加貨幣發行,擴大市場商品購買力,造成貨幣流通和商品流通的不相適應,影響國民經濟有計劃按比例地發展。[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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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胡錫鏞.財稅金融基礎知識.中國商業出版社,1993年08月第1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