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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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安全是相對於金融危險(俗稱金融風險)而言的。在某一區域的某一時期沒有出現金融危險並導致金融、經濟的紊亂,我們就可以說實現了金融安全。
事實上沒有金融危險只是一種美好的願望。金融業從其產生的第一天起,實際上就埋下了危險的種子。因為金融業在其貌似穩健的外表掩飾下存在著難以剋服的內在脆弱性。這種脆弱性根源於金融業務運作的自身特性。我們知道,金融是貨幣資金的融通,辦理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其業務活動基本上都可以通過其資產負債表反映出來。從其負債方來看,主要是各種存款、同業拆入、向中央銀行借款等。這些負債的形成和清償都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從其資產方來看,主要是各種貸款、投資、同業拆出等。與負債相比,資產具有更大的不確定性。因為這裡至少涉及到兩個方面的問題:
二是受信方的信譽高低和資金運用效益的好壞。
這兩方面的問題因受多種因素的影響而很難準確把握。資產和負債雙方的不確定性使人很難協調好資產和負債的平衡,從而使金融機構的業務經營呈現不確定性特點,表現出一定的脆弱性。這種脆弱性實際上也反映了其危險性。一旦失去平衡和支撐,這種脆弱性就會演化為風險損失,出現金融危機,危及一國社會經濟的安危。因此,我們對金融業的安全問題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事實上,人們在不懈地努力保證金融安全,使金融業固有的脆弱性不致於充分暴露而引發金融危機。我們從金融業的發展歷史中可以看出,雖然金融業有其脆弱性,但並不是那麼危險可怕,全球金融危機屈指可數。相反,金融業在一步一步的發展壯大,成為一種相對獨立的產業且成了現代經濟的核心,是經濟繁榮發達必不可少的因素。
為什麼會出現這種背離情況呢?通過我們對金融業運作的外部環境和內部機制的考察可以發現,金融業之所以沒有爆發頻繁的金融危機,關鍵在於在金融業固有的脆弱性特征下,有一個與金融業的發展變化相適應的相對穩定可靠的支撐系統,即保障金融業穩健運行而不致於使危險變為現實的安全保障系統。這個保障系統愈健全,金融危險變為危機的可能性就愈小,即使出現危機,也只是程度輕微、涉及面狹窄、通過金融系統自身可以解決的小範圍風波,而不至於影響整個金融業和經濟的正常運行。我們今天所尋求的金融安全區,實際上也就是要營造這樣一個金融安全保障系統。
金融安全區是一個地理區位範疇的相對概念,從其本質上講,是一種金融運行的安全保障機制或系統。
1.公民的信用意識強,在全社會形成了重信、遵信、守信、崇信的良好風尚;
2.經濟發達,且與金融發展相匹配,實物經濟與金融交易不致脫節,不存在經濟泡沫成份;
3.市場主體行為規範,有很強的自我約束能力;
4.市場法制健全,法律法規全面、準確、具體、有可操作性,且執法有力;
5.金融監管有力,調控得當。
從一個區域來看,要保證金融安全,防範金融風險,至少有三個基本要素構成金融安全保障系統的基礎。
1.合格的市場主體
金融安全區的建立是一項系統工程,它不僅僅是金融機構的事,而且是全社會的共同任務和目標。因為金融市場交易涉及到全社會每一個行為主體的利益,不同市場主體的行為反過來也直接影響到金融安全與否。因而這裡講的市場主體不僅僅是指專門從事金融業務的金融機構,而且包含了所有參與市場金融交易的各類主體,如政府、企業、金融機構和居民個人。從我國已經暴露出來的金融風險看,雖然集中表現為金融機構的支付危機、被接管、被關閉,但引起這一結果的原因都是極為複雜的,既有金融機構自身經營管理不善的原因,也有其它市場主體行為不規範而迫使金融機構鋌而走險違規操作,引致巨大風險損失。比較典型的是企業賴帳不還,有意逃廢債務,企業效益不佳,資金死滯阻礙了金融機構的資金流轉。此外,地方政府不正當的干預、金融機構過多承擔社會責任,居民個人追逐高利的偏好,各種違法犯罪分子的詐騙、搶劫等都有可能引發不同程度的風險損失,對金融安全造成威脅。所以,金融安全區的建立既要有合格的金融主體,也要有其它的合格市場主體。
市場主體是否合格,市場主體的行為是否對金融安全構成威脅,我們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判斷:
第一,市場主體是否依法設立;
第二,是否是法律許可的金融市場準入者;
第三,是否按法規許可參與特定的金融交易活動;
第四,是否具備基本的信用道德,有無不良信用記錄;
第五,是否有較強的自我約束能力。
如果不具備上述基本要素,就很難說市場主體是合格的,其行為必然會危及金融安全。如一些非法金融組織從事合法金融業務,合法金融組織從事非法金融業務,都會極大地危及國家金融安全。
2.穩定的經濟環境
金融與經濟緊密相關,經濟是金融的基礎,金融是經濟運行的價值反映。經濟不穩定,金融必然不安全。我們知道,經濟運行有其固有的周期,這是經濟發展的一般規律。經濟周期的交替更換,必然在金融領域有所表現。一般而言,在經濟高潮時期,存貸款數額大,資金周轉速度快,金融交易活動頻繁,會刺激虛擬金融工具的膨脹。反之,在經濟衰落時期,存貸款規模萎縮,資金周轉速度慢,金融交易活動呆滯,虛擬金融工具由於缺乏價值基礎的依托而變成廢紙一張,進而引發實物經濟的混亂。
所以,經濟高漲時期往往會隱埋下金融危機的種子,當經濟處於低谷時金融危機就集中暴露出來。前些年在鄉鎮企業高速增長時,許多城鄉信用社不惜拆借資金成本,高息攬儲,拼命擴張貸款,而當鄉鎮企業步入調整期時,城鄉信用社的經營危機就暴露出來了,造成許多信用社資產負債率過高,呆滯貸款猛增,有的信用社出現了嚴重的支付危機,被迫關閉。所以,經濟發展應平穩運行,防止大起大落,具有穩定的經濟環境,金融安全才有保障。建立金融安全區,從某種意義上講也就是建立經濟安全區。我們應跳出金融的範圍,從更廣泛的領域來認識、構建金融安全區。
3.有效的市場約束
金融是貨幣、資金及其它價值代表物的交易活動或交易方式。這種交易活動或交易方式屬於市場範疇,應當受到市場的約束。不論在什麼體制下,任何市場都有一定的組織形式、運行規則和交易辦法。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所特有的特征如價值規律、公平交易原則、誠實信用原則、等價交換原則、競爭等都要發揮作用。這些特性都會在金融交易中體現出來並形成對交易雙方的市場約束。如果這些特性不能充分發揮作用或受到某種程度的阻礙和削弱,那麼這種約束就是一種軟約束或低效約束。
在沒有市場約束或在軟約束下的金融市場交易,必然會出現許多違規交易、欺詐、不守信用、惡意競爭等行為,誘使金融機構拋棄資產負債管理辦法,忽視風險性和流動性而一味追求盈利最大化,其結果只能是出現金融風險,危及金融安全。所以,金融安全區的建立應以有效的市場約束為基礎。
金融安全區的建立雖然涉及到所有市場主體行為的規範,但不能忽視金融機構內部的運作在金融安全區構建中的獨特作用。如果金融機構內部運作規範,經營穩健,嚴格按市場規律辦事,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抵消或削弱來自其它市場主體的影響和干擾,不至於出現大的金融危機進而引發經濟危機。近幾年一些地方的金融機構缺乏有效的內控制度,行為不軌(如高息攬儲、惡性競爭、以貸謀私等)造成了一系列金融風險,引起區域性的金融不安全。因此,要建立金融安全保障系統,還需要金融機構內部具備以下條件。
1.高素質的經營管理者
從國內外金融機構經營發展和我國近幾年出現的若幹典型金融案件來看,金融機構的違規運作、經營不善很多都是在高級管理人員的直接操縱、策劃、參與下出現的。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高低直接關係到一家機構的生存發展狀況。如果一家金融機構出了問題,必定說明該機構的高級管理人員素質不高。這種素質包含多方面的內容,如政治素質、業務素質、敬業精神、管理控制能力等。我國金融機構目前都實行一級法人體制下的分級授權經營管理制度,一些分支機構的領導人的權力實際上是很大的,如果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較差,必然會將某一機構帶入危險境地,並有可能引發區域性的金融不安全。因此,金融安全區的建立,要求轄內各金融機構應配備素質較高的高級管理人員,對於金融監管者來說,則應嚴格審查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純潔管理隊伍,消除不穩定因素。
2.穩健的經營方針
各家金融機構都是追求盈利的特殊企業。但追求盈利是要冒一定風險的。收益與風險相伴而生,且收益越大,承擔的風險也越大。不同的經營方針會有不同的結果。一般來說,金融機構經營方針的確定有三種指導思想,即激進(或冒險)、保守和穩健。有些金融機構的經營原則是盈利性、流動性和安全性,把盈利性放在第一位。這屬於比較激進的經營思想。在實際操作中就為了盈利而承擔更大的風險,極力擴大貸款規模,甚至鋌而走險,違規經營牟取暴利。這也就埋下了產生金融風險的巨大隱患。相反,有些金融機構實行安全性、流動性、盈利性原則,把安全性放在第一位,這屬於比較穩健、審慎的經營思想,當然,如果過於保守,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會大為降低,這也不利於有效抵禦金融風險。因此,從金融機構內部來說,要想有效抵禦風險,為建立金融安全區做出貢獻,就必須妥善協調好安全性、流動性和盈利性三者之間的關係,力求在安全運作中獲取最大的利潤。
3.完善的內控制度
僅僅有穩健的經營方針要想有效防範風險還顯不足,還必須輔之以完善的內控制度來規範金融機構及其員工的行為,以保證業務運作的規範化、科學化、程式化。因為金融業畢竟是一種高風險行業,在其業務經營中經常會面臨各種各樣的不確定性因素,產生金融風險。而完善的內控制度,作為對業務運作過程進行全方位規範、制約、監督的動態運行機制,對防範風險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是建立金融安全區必不可少的內部條件之一。大量事實證明,金融不穩定,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於金融機構違法違規操作,業務運作缺乏規範化、科學化和程式化,職能部門和工作人員職責不清,越權行事,沒有實行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離制度等原因造成的。而完善的內控制度恰恰能夠有效杜絕、防範和查堵上述漏洞,以嚴格的制度、明晰的權責劃分、具體的操作辦法、有力的獎懲、嚴密的核稽和會計控制系統等環環相扣的約束,來規範各部門和員工的職責和行為,保證金融機構的穩健、安全運作。
金融安全區的建立,除了需要有堅實的市場基礎和金融機構雄厚的內部實力外,也需要有適宜的外部條件。
1.有效的金融監管
這是風險防範的一道重要防線,事關金融安全與否。自從金融業出現以後,事實上就已經出現了各種程度不同的金融監管,金融業也正是在不斷完善的金融監管作用下發展起來的。可以說,沒有金融監管,就沒有今天的金融業。前已述及,金融業是一種高風險行業,具有自身的脆弱性。而金融監管作為一種外部力量,可從多方面監督金融業的運行,及早發現問題,藉助法律賦予的力量和市場武器揚益除弊,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健運作。比如市場準入制度的建立,可防止不具備辦理金融業務的機構進入市場,擾亂金融業務;對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審查和管理,可保證金融機構高級管理人員的素質適應工作的需要和穩健經營方針的落實;對金融業務的監管,可防止金融機構的違規經營,惡性競爭,保障正常的金融秩序;對有問題金融機構適時、適度提供必要的幫助措施,可有效防止風險的擴散等等。可以說,有沒有金融監管及監管力度如何,直接關係金融業的運行狀況。
2.健全的法制
金融交易是一種市場信用行為,金融是否安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這種市場交易行為是否合規合法。俗話說,沒有規矩,無以成方圓。沒有市場法規,就難以約束金融機構的市場行為,保證金融市場的有序性。市場的混亂,必定會產生巨大市場風險。從我國已出現的金融不安全因素來看,都與法制不健全有密切關係,如銀行信貸資金違規流入資本市場炒作股票、基金會、股金會以及各種亂集資盛行,高息攬儲等。要保證金融安全,就必須有強有力的法規來規範和約束金融機構的市場交易行為。
這裡所指的健全的法制包含三個內容:
一是法制觀念深入人心,使人人知法、懂法、守法、崇法,即普法問題;
二是各種市場法規制度的完善,對每一種市場交易行為都要有明確的、可操作性強的法律規定加以約束,使市場活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能出現法律真空,即立法問題;
三是法律的執行要強而有力,即司法問題。從我國目前的法制建設與金融安全的需要來看,這三個方面的內容缺一不可。
3.社會各部門的關心、協作和支持
金融安全區的建立是一個龐大的社會系統工程,涉及到方方面面的利益和行為,只有全社會共同關心、參與、支持和協作,才有可能真正建立起來。前面我們多次提到,金融安全與否,不僅僅是金融機構的事情,金融機構的努力只是一個方面,社會各主體的行為都會影響到金融業的運行。如政府的經濟政策,管理經濟、金融的方式和手段,企業的信用意識,企業的經濟效益,居民個人對金融的信心和預期,金融交易行為等,都會對金融的穩健運行產生不同程度的影響。此外,社會監督、新聞媒體的宣傳報道、司法部門對違法金融犯罪的打擊力度,統計、會計部門的監督及有關金融信息的傳遞、發佈,交通、通信的順暢等等,都在很大程度上支持著金融安全區,如果沒有這些部門的支持和協作,金融安全區的建立也是很難想象的。